TBN CC #: 5007312
公佈日期 : 2025/03/28
採購單位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案號 : 113-027-AE-2-1
採購名稱 : 板橋分行廁所整修工程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80116587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4,18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3-027-AE-2-1
採購名稱:板橋分行廁所整修工程
採購類別:工程-地方建設和建築類
採購單位: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0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李泰揚
連絡人電話:(02)23494223
傳真號碼:(02)23493188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03/07
截止收件日期:2025/03/18
開標日期:2025/03/18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4,184,137 元
Email:bot11303@mail.bot.com.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登記開業之「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土木包工業」(需當地或毗鄰地區) 、「室內裝修業(登記範圍須含施工)」或營業登記項目有相關工程項目者之具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廠商。未受主管機關停止執行業務處分者,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情形者。 (二)應附具證明文件影本: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2.納稅證明3.信用證明4.有效期限之會員證
附加說明 :
(1) 本案投標廠商實地勘查前請逕洽板橋分行總務主辦張小姐辦理,聯絡電話:02-29680172分機402。 (2) 經寄(送)達本機關之投標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投標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發還、作廢、撤銷、更改。 (3) 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4) 單價調整:決標後之契約單價以廠商投標之單價為原則,但廠商投標單價如有不合理情形時,機關得要求廠商提出說明,機關如認為說明不合理將其單價按決標總價與發包預算總價之比例調整,或由雙方協議調整訂定(安全衛生經費項目按工程採購契約第5條第(一)項第8款第(1)目規定辦理)。 (5) 投標廠商如為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五條規範之利害關係人,且為決標對象時,須俟本行報請董事會決議通過或符合經董事會決議概括授權經理部門依相關內部作業規範辦理後,該決標始生效力。倘經決議或簽核不通過者,交易關係自始不成立,但若有押標金由本行依未得標程序無息退還。 (6) 因未達法定家數而再行公開招標時,如僅變更截止投標期限、開標日期及時間,其他內容並無變更,廠商得援用前次送達之投標資料投標,但投標文件及押標金之有效期應作必要之調整。(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5年12月15日工程企字第09500486090號函) (7) 因應颱風或豪雨等天然災害部分地區停止上班,原招標公告之截標日及開標日依下列方式處理:機關所在地停止上班: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標時間及開標時間代之。機關所在地辦公日,其他地區停止上班:如期辦理開標。 (8) 投標廠商如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者,不決標予該廠商。 (9) 廠商施工前應辦妥保險。 (10) 本工程請廠商依規定向各該管機關申報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俟取具收據逕向本行申請歸墊),倘未於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內代機關繳納,致機關遭受逾繳罰款情事者,該項罰款由廠商負擔。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1) 本案投標廠商實地勘查前請逕洽板橋分行總務主辦張小姐辦理,聯絡電話:02-29680172分機402。 (2) 經寄(送)達本機關之投標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投標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發還、作廢、撤銷、更改。 (3) 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4) 單價調整:決標後之契約單價以廠商投標之單價為原則,但廠商投標單價如有不合理情形時,機關得要求廠商提出說明,機關如認為說明不合理將其單價按決標總價與發包預算總價之比例調整,或由雙方協議調整訂定(安全衛生經費項目按工程採購契約第5條第(一)項第8款第(1)目規定辦理)。 (5) 投標廠商如為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五條規範之利害關係人,且為決標對象時,須俟本行報請董事會決議通過或符合經董事會決議概括授權經理部門依相關內部作業規範辦理後,該決標始生效力。倘經決議或簽核不通過者,交易關係自始不成立,但若有押標金由本行依未得標程序無息退還。 (6) 因未達法定家數而再行公開招標時,如僅變更截止投標期限、開標日期及時間,其他內容並無變更,廠商得援用前次送達之投標資料投標,但投標文件及押標金之有效期應作必要之調整。(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5年12月15日工程企字第09500486090號函) (7) 因應颱風或豪雨等天然災害部分地區停止上班,原招標公告之截標日及開標日依下列方式處理:機關所在地停止上班: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標時間及開標時間代之。機關所在地辦公日,其他地區停止上班:如期辦理開標。 (8) 投標廠商如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者,不決標予該廠商。 (9) 廠商施工前應辦妥保險。 (10) 本工程請廠商依規定向各該管機關申報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俟取具收據逕向本行申請歸墊),倘未於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內代機關繳納,致機關遭受逾繳罰款情事者,該項罰款由廠商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