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007254
公佈日期 : 2025/03/28
採購單位 :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採購案號 : 114A034
採購名稱 : 114年度中山北路1~3段、民族東路、松江路等道路綠美化工程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83400050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4,272,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4A034
採購名稱:114年度中山北路1~3段、民族東路、松江路等道路綠美化工程
採購類別:工程-地方建設和建築類
採購單位: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機關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懷寧街109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陳建樺/陳彥廷
連絡人電話:(02)25850192#102
傳真號碼:(02)25954431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03/20
截止收件日期:2025/03/27
開標日期:2025/03/27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4,272,180 元
Email:ba2712@gov.taipei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專業營造業:庭園、景觀工程專業營造業(E103091) 2.其他業類:種苗業(A101011)、園藝服務業(A102080)
附加說明 :
【第3次公告-重要訊息】 一、因本案第2次公告有更正招標文件(修正項?:設計圖說、預算?額、詳細價?表),投標請檢附「第2次公告或本次(第3次)公告」領標之領標憑據投標;如投標廠商沿用前已電子領標之領標憑據投標(第1次公告),經本處依投標須知第57點第8款第2目現場通知提出說明,仍無法提出本次招標之領標憑據者,將判定為不合格標。 二、本案採購招標補充說明,請詳閱投標須知第102點。 [公告底價]:新臺幣4,272,000元整。 [設計單位/承辦人/電話] 圓山所/陳建樺/(02)25850192分機102 [本案採一次投開標,預定決標日期]:114年3月27日 [履約保證金額度]:訂約總價之10%,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15日內繳納履約保證金。(詳投標須知第73點) [其他]: 一、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提出疑義期限為114年3月21日以前以書面向本處提出(聯絡電話:02-25850192分機102、傳真:02-25954431、地址:臺北市懷寧街109號),本處疑義釋疑期限為114年3月24日以前。 二、投標廠商派人員參加開標,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依投標須知第49點規定「由負責人或代理人攜帶授權書正本參與」;若需領回押標金時,請該廠商人員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公司大小章。 三、詳細價目表所列人力項目單價,依投標須知第84點規定,依本機關原列預算單價不予調低。 四、押標金以銀行書面連帶保證書繳納者,請留意有效期應符合投標須知第25點規定,即「押標金有效期」應比投標須知第47點「報價有效期」長30日以上,期限不足者依投標須知第57點規定為不合格標。 例:倘開標日為3月1日,投標文件(含報價有效期)有效期自投標時起至開標次日起90日止,則押標金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書面連帶保證書、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者,其押標金有效期依第25點規定應至開標次日起120日止,即有效期應逾6月29日後。(3月1日不計,自3月2日當日起算120日) 五、依投標須知第10點規定,請一併檢附領標電子憑據;非本標案或未檢附,經本機關依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提出說明,仍無法提出本標案領標憑據者,依投標須知第57點第8款規定視為不合格標。廠商對領標作業系統如有疑義,請透過系統24小時免費客服電話:0800-080-512洽詢。 六、防杜圍標或假性競爭行為,以維採購公平秩序,工程會95年7月25日工程企字第09500256920號令:「機關辦理採購,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開標後有2家以上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僅餘一家廠商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或第50條第1項第7款『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處理:(一)押標金未附或不符合規定。(二)投標文件為空白文件、無關文件或標封內空無一物。(三)資格、規格或價格文件未附或不符合規定。(四)標價高於公告之預算或公告之底價。(五)其他疑似刻意造成不合格標之情形」。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第3次公告-重要訊息】 一、因本案第2次公告有更正招標文件(修正項?:設計圖說、預算?額、詳細價?表),投標請檢附「第2次公告或本次(第3次)公告」領標之領標憑據投標;如投標廠商沿用前已電子領標之領標憑據投標(第1次公告),經本處依投標須知第57點第8款第2目現場通知提出說明,仍無法提出本次招標之領標憑據者,將判定為不合格標。 二、本案採購招標補充說明,請詳閱投標須知第102點。 [公告底價]:新臺幣4,272,000元整。 [設計單位/承辦人/電話] 圓山所/陳建樺/(02)25850192分機102 [本案採一次投開標,預定決標日期]:114年3月27日 [履約保證金額度]:訂約總價之10%,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15日內繳納履約保證金。(詳投標須知第73點) [其他]: 一、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提出疑義期限為114年3月21日以前以書面向本處提出(聯絡電話:02-25850192分機102、傳真:02-25954431、地址:臺北市懷寧街109號),本處疑義釋疑期限為114年3月24日以前。 二、投標廠商派人員參加開標,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依投標須知第49點規定「由負責人或代理人攜帶授權書正本參與」;若需領回押標金時,請該廠商人員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公司大小章。 三、詳細價目表所列人力項目單價,依投標須知第84點規定,依本機關原列預算單價不予調低。 四、押標金以銀行書面連帶保證書繳納者,請留意有效期應符合投標須知第25點規定,即「押標金有效期」應比投標須知第47點「報價有效期」長30日以上,期限不足者依投標須知第57點規定為不合格標。 例:倘開標日為3月1日,投標文件(含報價有效期)有效期自投標時起至開標次日起90日止,則押標金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書面連帶保證書、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者,其押標金有效期依第25點規定應至開標次日起120日止,即有效期應逾6月29日後。(3月1日不計,自3月2日當日起算120日) 五、依投標須知第10點規定,請一併檢附領標電子憑據;非本標案或未檢附,經本機關依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提出說明,仍無法提出本標案領標憑據者,依投標須知第57點第8款規定視為不合格標。廠商對領標作業系統如有疑義,請透過系統24小時免費客服電話:0800-080-512洽詢。 六、防杜圍標或假性競爭行為,以維採購公平秩序,工程會95年7月25日工程企字第09500256920號令:「機關辦理採購,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開標後有2家以上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僅餘一家廠商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或第50條第1項第7款『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處理:(一)押標金未附或不符合規定。(二)投標文件為空白文件、無關文件或標封內空無一物。(三)資格、規格或價格文件未附或不符合規定。(四)標價高於公告之預算或公告之底價。(五)其他疑似刻意造成不合格標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