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006912
公佈日期 : 2025/03/28
採購單位 : 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分署
採購案號 : MOEAWRA1140220
採購名稱 : 114年度水庫集水區保育治理推動綜整服務計畫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78963987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2,69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MOEAWRA1140220
採購名稱:114年度水庫集水區保育治理推動綜整服務計畫
採購類別:勞務-勞務及派遣
採購單位: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分署
機關地址:715臺南市楠西區密枝里70號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連佳陞
連絡人電話:(06)5753251#6919
傳真號碼:(06)5751184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02/17
截止收件日期:2025/03/03
開標日期:2025/03/03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2,700,000 元
Email:wrasb851014@wrasb.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影本、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會員證影本 (2). 專業技師事務所 : 技師執業執照影本、技師公會會員證影本 (3). 一般公司機構 : 經政府合法登記,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且非屬政府採購法第103條之拒?往來廠商,且符合其中之一者 : I101061-工程技術顧問業、I101070-農、林、漁、畜牧顧問業、IG02010研究發展服務業。 (4). 非學校之法人團體 : 出具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相關證明文件 (5). 學校或學校之研究機構 : 參加本案投標之授權同意書正本或公函 (6). 一般自然人:出具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7). 其它 : 餘應備文件詳如投標須知補充說明之廠商資格證明文件
附加說明 :
[第二次招標公告說明]: 1.本次修正投標須知補充說明,等標期比照第一次開標。 2.請詳招標文件之規定。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自公告招標之日起至截止領標及投標期限日止。 1. 採電子領標方式,不另備書面文件。(依據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 2. 以電子領標者(網 址http://web.pcc.gov.tw/),需取得憑據,每1憑據以投標1次為限(機關若重新公告,廠商需重新領標),廠商可利用電子領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之功能列印電子憑據明細,並將其置放於標封內。未檢附之廠商,經招標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現場說明確認,仍未依通知期限派員到場者,視同放棄,若確實未電子領標者,視為不合格標。 3. 投標文件所附之標封 : 需標示廠商名稱、地址及採購標的名稱等。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0元。 [其他]: 1.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起或邀標之次日起等標期之1/4,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 2. 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及開標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及開標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及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 [附註]: 1. 投標廠商就本案,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於投標時請主動檢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2. 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第二次招標公告說明]: 1.本次修正投標須知補充說明,等標期比照第一次開標。 2.請詳招標文件之規定。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自公告招標之日起至截止領標及投標期限日止。 1. 採電子領標方式,不另備書面文件。(依據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 2. 以電子領標者(網 址http://web.pcc.gov.tw/),需取得憑據,每1憑據以投標1次為限(機關若重新公告,廠商需重新領標),廠商可利用電子領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之功能列印電子憑據明細,並將其置放於標封內。未檢附之廠商,經招標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現場說明確認,仍未依通知期限派員到場者,視同放棄,若確實未電子領標者,視為不合格標。 3. 投標文件所附之標封 : 需標示廠商名稱、地址及採購標的名稱等。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0元。 [其他]: 1.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起或邀標之次日起等標期之1/4,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 2. 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及開標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及開標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及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 [附註]: 1. 投標廠商就本案,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於投標時請主動檢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2. 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