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006550
公佈日期 : 2025/03/26
採購單位 : 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分署
採購案號 : 114-LA-08
採購名稱 : 甲仙攔河堰自計式水位觀測井及傾度儀購置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91967873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242,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4-LA-08
採購名稱:甲仙攔河堰自計式水位觀測井及傾度儀購置
採購類別:採購-儀器及實驗室設備類
採購單位: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分署
機關地址:715臺南市楠西區密枝里70號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籃駿鞍
連絡人電話:(07)6753407
傳真號碼:(07)6753408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03/13
截止收件日期:2025/03/21
開標日期:2025/03/21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250,000 元
Email:frank2992561@wrasb.gov.tw
廠商資格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檢附信用證明 廠商資格由廠商於投標時聲明,機關於必要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提出相關文件供查驗。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投標廠商資格: (一) 投標廠商需符合政府登記合格營業項目名稱為政府登記合格之甲、乙、丙等綜合營造業(E101011)、土木包工業(E102011)、「營建鑽探工程」專業營造業(E103061)、鑽孔工程業(EZ07010)、電子零組件製造業(CC01080)、一般儀器製造業(CE01010)、光學儀器製造業(CE01030)、自動控制設備工程業(E603050)、機械安裝業(E604010)、通信工程業(E701010)、儀器、儀表安裝工程業(EZ05010)、精密儀器批發業(F113030)、精密儀器零售業(F213040)、依法登記執業之土木、大地、水土保持或應用地質技師事務所或登記證所載營業範圍含土木、大地、水土保持或應用地質科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現場鑽探工作施工廠商應符合營造業法規定,如技師事務所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將該工作分包,分包廠商應領有上述之登記證文件;如可自行承做本鑽探工作,仍應領有前述之登記證文件。)等其中之一,且未受停業處分者。 (二) 投標廠商須附最近一期納稅證明文件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若無營業額係新設立之廠商須附稅捐機關證明)。 (三) 投標廠商於投標時除定製品外均需附型錄影本(請併同納稅證明資料上傳檔案),並以清楚標示(例如以螢光筆註記)型錄所記載之機型、規格或功能等以利審核。如無法提供型錄影本者需以書面說明理由(若為定製品需註明),並以其它相關文件或書面說明等供審,並加註所提供設備符合本分署規格。 (四) 如廠商提供之型錄細項規格與招標文件規格表比較後尚有不全者,廠商應在型錄上加註或另以附件補充,並皆應加蓋公司章,規格高於本分署所訂規格,由本分署審核認定方視為合格。 (五) 若所附型錄記載不符本分署規格者,除非廠商於投標文件內已出具原廠之書面文件證明該廠得以本分署規格製作者,否則將認定為規格不符。 (六) 應檢附「投標廠商聲明書」,未檢附或不符規定者將以不合格認定。 (七) 其他需檢附之型錄、附圖說明、示意圖等,請依據招標文件內規格表規定辦理。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投標廠商資格: (一) 投標廠商需符合政府登記合格營業項目名稱為政府登記合格之甲、乙、丙等綜合營造業(E101011)、土木包工業(E102011)、「營建鑽探工程」專業營造業(E103061)、鑽孔工程業(EZ07010)、電子零組件製造業(CC01080)、一般儀器製造業(CE01010)、光學儀器製造業(CE01030)、自動控制設備工程業(E603050)、機械安裝業(E604010)、通信工程業(E701010)、儀器、儀表安裝工程業(EZ05010)、精密儀器批發業(F113030)、精密儀器零售業(F213040)、依法登記執業之土木、大地、水土保持或應用地質技師事務所或登記證所載營業範圍含土木、大地、水土保持或應用地質科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現場鑽探工作施工廠商應符合營造業法規定,如技師事務所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將該工作分包,分包廠商應領有上述之登記證文件;如可自行承做本鑽探工作,仍應領有前述之登記證文件。)等其中之一,且未受停業處分者。 (二) 投標廠商須附最近一期納稅證明文件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若無營業額係新設立之廠商須附稅捐機關證明)。 (三) 投標廠商於投標時除定製品外均需附型錄影本(請併同納稅證明資料上傳檔案),並以清楚標示(例如以螢光筆註記)型錄所記載之機型、規格或功能等以利審核。如無法提供型錄影本者需以書面說明理由(若為定製品需註明),並以其它相關文件或書面說明等供審,並加註所提供設備符合本分署規格。 (四) 如廠商提供之型錄細項規格與招標文件規格表比較後尚有不全者,廠商應在型錄上加註或另以附件補充,並皆應加蓋公司章,規格高於本分署所訂規格,由本分署審核認定方視為合格。 (五) 若所附型錄記載不符本分署規格者,除非廠商於投標文件內已出具原廠之書面文件證明該廠得以本分署規格製作者,否則將認定為規格不符。 (六) 應檢附「投標廠商聲明書」,未檢附或不符規定者將以不合格認定。 (七) 其他需檢附之型錄、附圖說明、示意圖等,請依據招標文件內規格表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