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005796
公佈日期 : 2025/03/27
採購單位 : 桃園市龜山區公所
採購案號 : 11404
採購名稱 : 「龜山區樂善里綠廊串聯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技術服務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5107802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404
採購名稱:「龜山區樂善里綠廊串聯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技術服務案
採購類別:工程-土木工程
採購單位:桃園市龜山區公所
機關地址:333桃園市龜山區中山街26號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楊清吉
連絡人電話:(03)3203711#771
傳真號碼:(03)3508296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02/25
截止收件日期:2025/03/10
開標日期:2025/03/11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2,820,885 元
Email:10029787@mail.tycg.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二)廠商納稅之證明。(三)廠商信用之證明。(四)其它證明文件。 (1)工程(技術)顧問公司:1.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2.最近一期納稅證明。3.最近一年度公會會員證明。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登記證。5. 技師證書(土木、水利、水土保持、結構技師)。 (2)土木技師(水利、水土保持、結構技師)事務所:1.最近一期納稅證明。2.技師證書。3.開業證書或執業執照。4.最近一年度公會會員證明。 (3) 建築師事務所:1. 建築師開業證明。2.有效期限內之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4)法人團體(含財團或社團法人):1.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明。2.主持人或負責人應檢附相關技師(土木、水利、水土保持、結構技師)證書。 (5)景觀、室內設計業(經濟部營業項目代碼I503010)或提供景觀設計服務之相關業別。 1.公司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2. 當年度公會會員證。3. 最近一期納稅證明。 (五)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六)服務建議書。(七)電子領標憑據。 以上廠商投標所需文件詳如投標須知第64點及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中臚列。
附加說明 :
1.資格審查合格之投標廠商評選會議及簡報時間:於開標當日宣布或通知,地點:桃園市龜山區公所2樓採購中心(桃園市龜山區中山街26號)。 2.電子領標憑據說明詳投標須知第64點。 3.廠商於投標截止日前需自行上網注意有無更正公告,並以最新更正資料為準。 4.簡報所需之筆記型電腦由廠商準備,本所僅備投影機及HDMI配線(廠商之筆記型電腦如為特殊規格者請自備轉接配件)。 5.納稅證明原則上請提供最新一期為主以憑機關審標,如有例外者請敘明理由。 6.服務建議書請提供1式12份(須於投標時一併檢附且不得於審查會時補充簡報相關資料)。服務建議書製作格式及內容:詳招標文件之補充服務建議書製作及評選須知及契約補充說明等。 7.未得標廠商之服務建議書,招標機關得保留1份封存外,其餘決標後1個月內,請前來本公所2樓秘書室領回,本公所不負保管責任。 8.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 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1.資格審查合格之投標廠商評選會議及簡報時間:於開標當日宣布或通知,地點:桃園市龜山區公所2樓採購中心(桃園市龜山區中山街26號)。 2.電子領標憑據說明詳投標須知第64點。 3.廠商於投標截止日前需自行上網注意有無更正公告,並以最新更正資料為準。 4.簡報所需之筆記型電腦由廠商準備,本所僅備投影機及HDMI配線(廠商之筆記型電腦如為特殊規格者請自備轉接配件)。 5.納稅證明原則上請提供最新一期為主以憑機關審標,如有例外者請敘明理由。 6.服務建議書請提供1式12份(須於投標時一併檢附且不得於審查會時補充簡報相關資料)。服務建議書製作格式及內容:詳招標文件之補充服務建議書製作及評選須知及契約補充說明等。 7.未得標廠商之服務建議書,招標機關得保留1份封存外,其餘決標後1個月內,請前來本公所2樓秘書室領回,本公所不負保管責任。 8.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 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