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005533
公佈日期 : 2025/03/27
採購單位 :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
採購案號 : JH14035P034
採購名稱 : 光學機構及系統改良設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00123230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JH14035P034
採購名稱:光學機構及系統改良設計
採購類別:採購-儀器及實驗室設備類
採購單位: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
機關地址:401臺中市東區振興路178號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柯先生
連絡人電話:(04)22112660#508355
傳真號碼:(04)2212382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02/19
截止收件日期:2025/02/25
開標日期:2025/02/26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2,457,500 元
Email:msmpc401@mail.mil.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4)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106680號公告事項說明,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5)為配合電子化政府之推動,登記主管機關應於核准公司登記及商業登記後,將其登記事項於資訊網站公開,各廠商可透過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或各直 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以取得即時之登記事項,請各位廠商自行下載列印後檢附於投標封內。餘詳投標須知。
附加說明 :
1.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請於民國114年2月21日1700時前以書面向本單位提出,異議,請於民國114年3月2日1700時前以書面向本單位提出(逾時或未具名者得不予受理),電話:(04)22112660分機508355、傳真:(04)22123820,地址:401011臺中市東區振興路178號。 2.本案請自備投標信封,存放所有招標所需文件,信封請密封,並必須於封套上書明本案購案案號(JH14035P034)、廠商公司名稱及地址(信封封套上標示不全者或案號錯誤者以不合格廠商處理,信封格式詳如投標須知附錄二十三)。 3.本案採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方式辦理。 4.本案預算金額:總價新臺幣2,457,500元整。 5.本案押標金:一定金額:7萬3,725元整。 6.本案報價及決標方式: (一)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1條第1項第3款、第15條第1項第2款、第15條第2、3項及第15條之1第3款規定,採序位法、價格不納入評比方式辦理,評選委員就各評選項目分別評分後予加總,依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並彙整合計各廠商之序位,以合計值最低者且平均總評分達70分以上者為序位第一,且經出席之評選委員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 (二)序位第一(序位合計值最低)之廠商有2家以上相同,均得為決標對象,決定最有利標方式,擇獲得評選委員評定序位第一較多者為序位第一;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三)本案準用政府採購法第52條1項第3款規定,以準用最有利標方式辦理,並依「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9條1項第1款規定辦理決標,無須議減價格,可洽優勝廠商議定其他內容。 7.如欲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等作為本案之押標金,受款人(抬頭)為「生產服務基金─生產四0一廠413專戶」。 8.本案採購計畫品項不同意開放廠商以原產地為大陸地區(含港、澳)財物(含原、物料及零組件)及勞務供應(財物之原產地,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勞務之原產地,除法令有規定外,依實際提供勞務者之國籍或登記地認定之。屬自然人者,依國籍認定之;非屬自然人者,依登記地認定之)。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1.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請於民國114年2月21日1700時前以書面向本單位提出,異議,請於民國114年3月2日1700時前以書面向本單位提出(逾時或未具名者得不予受理),電話:(04)22112660分機508355、傳真:(04)22123820,地址:401011臺中市東區振興路178號。 2.本案請自備投標信封,存放所有招標所需文件,信封請密封,並必須於封套上書明本案購案案號(JH14035P034)、廠商公司名稱及地址(信封封套上標示不全者或案號錯誤者以不合格廠商處理,信封格式詳如投標須知附錄二十三)。 3.本案採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方式辦理。 4.本案預算金額:總價新臺幣2,457,500元整。 5.本案押標金:一定金額:7萬3,725元整。 6.本案報價及決標方式: (一)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1條第1項第3款、第15條第1項第2款、第15條第2、3項及第15條之1第3款規定,採序位法、價格不納入評比方式辦理,評選委員就各評選項目分別評分後予加總,依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並彙整合計各廠商之序位,以合計值最低者且平均總評分達70分以上者為序位第一,且經出席之評選委員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 (二)序位第一(序位合計值最低)之廠商有2家以上相同,均得為決標對象,決定最有利標方式,擇獲得評選委員評定序位第一較多者為序位第一;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三)本案準用政府採購法第52條1項第3款規定,以準用最有利標方式辦理,並依「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9條1項第1款規定辦理決標,無須議減價格,可洽優勝廠商議定其他內容。 7.如欲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等作為本案之押標金,受款人(抬頭)為「生產服務基金─生產四0一廠413專戶」。 8.本案採購計畫品項不同意開放廠商以原產地為大陸地區(含港、澳)財物(含原、物料及零組件)及勞務供應(財物之原產地,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勞務之原產地,除法令有規定外,依實際提供勞務者之國籍或登記地認定之。屬自然人者,依國籍認定之;非屬自然人者,依登記地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