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005068
公佈日期 : 2025/03/26
採購單位 :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北投垃圾焚化廠
採購案號 : PT114112F
採購名稱 : 114年度霧化器機組整修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7896894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3,85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PT114112F
採購名稱:114年度霧化器機組整修
採購類別:採購-機具設備類
採購單位: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北投垃圾焚化廠
機關地址:112臺北市北投區洲美街271號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北投垃圾焚化廠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陳韋豪
連絡人電話:(02)28360050#474
傳真號碼:(02)28350651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03/11
截止收件日期:2025/03/17
開標日期:2025/03/18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4,500,000 元
Email:ar2767@gov.taipei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其營業代碼項目 E604010(機械安裝業)。 2、應檢附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對招標內容疑義: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民國114年3月13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民國114年3月14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此外,機關就廠商請求釋疑逾越招標文件規定期限者,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2項規定不予受理時,應立即回復廠商,以避免廠商對剩餘等標期產生誤解或致生爭議。招標機關疑義、異議受理窗口,請洽:第一組陳韋豪連絡電話02-2836-0050轉474,傳真:02-2835-0651,地址:11277臺北市北投區洲美街271號。 (二)開標方式:本案為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 (三)履約保證金額度:新臺幣 30萬元整、保固保證金額度:新臺幣10萬元整。 (四)底價訂定情形:■訂底價,不告底價 、□公告底價,底價    元整、□未訂底價 )。 (五)其它必要事項: 1.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2.本案公告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依投標須知第59條第4款辦理保留決標。 3.本案本機關不允許電子投標。 4.如本案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或變更招標文件,廠商可沿用第1次(或前次)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採電子領標者,依電子領標系統作業下載新招標文件。 5.餘詳投標須知。 6.檢舉受理單位補充: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北投垃圾焚化廠政風室,聯絡電話:02-28360061 7.為配合「室內口罩放寬」政策,自112年2月20日起,進入本廠可自主決定是否配戴口罩,惟若有發燒或呼吸道症狀之症狀者,建請仍配戴口罩或委託他人出席,若有相關疑問,請洽承辦人以利進一步說明。 8.每部霧化器機組整修,廠商應於機關通知次日起100日(日曆天)內完成,餘相關規定詳契約第7條第1款及契約補充規定第3、4條。(機關須測試運轉12小時後,無故障異常等情形,始得辦理查驗)。 9.安裝更新機械軸封組項目,經機關個別查驗並做成紀錄,於完成契約數量或屆履約期限114年11月28日後驗收付款,餘相關規定詳契約補充規定第3條。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對招標內容疑義: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民國114年3月13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民國114年3月14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此外,機關就廠商請求釋疑逾越招標文件規定期限者,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2項規定不予受理時,應立即回復廠商,以避免廠商對剩餘等標期產生誤解或致生爭議。招標機關疑義、異議受理窗口,請洽:第一組陳韋豪連絡電話02-2836-0050轉474,傳真:02-2835-0651,地址:11277臺北市北投區洲美街271號。 (二)開標方式:本案為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 (三)履約保證金額度:新臺幣 30萬元整、保固保證金額度:新臺幣10萬元整。 (四)底價訂定情形:■訂底價,不告底價 、□公告底價,底價    元整、□未訂底價 )。 (五)其它必要事項: 1.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2.本案公告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依投標須知第59條第4款辦理保留決標。 3.本案本機關不允許電子投標。 4.如本案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或變更招標文件,廠商可沿用第1次(或前次)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採電子領標者,依電子領標系統作業下載新招標文件。 5.餘詳投標須知。 6.檢舉受理單位補充: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北投垃圾焚化廠政風室,聯絡電話:02-28360061 7.為配合「室內口罩放寬」政策,自112年2月20日起,進入本廠可自主決定是否配戴口罩,惟若有發燒或呼吸道症狀之症狀者,建請仍配戴口罩或委託他人出席,若有相關疑問,請洽承辦人以利進一步說明。 8.每部霧化器機組整修,廠商應於機關通知次日起100日(日曆天)內完成,餘相關規定詳契約第7條第1款及契約補充規定第3、4條。(機關須測試運轉12小時後,無故障異常等情形,始得辦理查驗)。 9.安裝更新機械軸封組項目,經機關個別查驗並做成紀錄,於完成契約數量或屆履約期限114年11月28日後驗收付款,餘相關規定詳契約補充規定第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