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004222
公佈日期 : 2025/03/25
採購單位 : 彰化縣立彰化藝術高級中學
採購案號 : 1140301P
採購名稱 : 風雨走廊整建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服務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47585898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506,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40301P
採購名稱:風雨走廊整建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服務
採購類別:工程-土木工程
採購單位:彰化縣立彰化藝術高級中學
機關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卦山路13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吳信宜
連絡人電話:(04)7222844#403
傳真號碼:(04)7262984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03/11
截止收件日期:2025/03/17
開標日期:2025/03/18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507,921 元
Email:d101174@chash.chc.edu.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基本資格:依法登記開業並得執行業務之建築師事務所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二)證明文件: 1、■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會員證明文件。 3、■納稅證明。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 業務聯絡人:總務處事務組吳組長,電話04-7222844#403。 2. 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3. 無領標證明者視為不合格標,如未附於投標文件者,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限期提出說明。 4. 領標電子憑據序號重複者,視為不合格標。 5. 廠商投標後,不得以任何理由撤回投標文件。 6. 廠商應繳納之印花稅在500元以上者應在立約機關所在地以總繳方式繳納,廠商得向該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網路報繳印花稅,稽徵機關將提供寄送繳款書到府服務,以節省申辦時間(網址:http://www.changtax.gov.tw、電話04-7239131轉268)。 7. 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開標日期及時間亦同。 8. 本案經費來源為上級補助,應俟該補助款撥入後付款。如遇會計年度結束經費辦理保留期間,無法支付該款項者,機關得暫停給付本契約價金至保留經費核定為止。 9. 履約期限: (1)本案應於決標日次日起40日曆天內完成規劃設計工作(含全部工程設計圖說、施工預算書及施工規範並送交甲方,並配合甲方召開審查會。甲方如認為需修正時,乙方應在甲方要求期限內修正再送交甲方,逾期依本契約罰則條款(第十三條 遲延履約)規定處理。)。 (2)本案水土保持申請、建造執照申請應於甲方通知日起30 日曆天內完成向主管機關掛件。 (3)乙方對監造服務工作之責任以甲方通知開始日起,至本 契約全部工程驗收合格止。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 業務聯絡人:總務處事務組吳組長,電話04-7222844#403。 2. 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3. 無領標證明者視為不合格標,如未附於投標文件者,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限期提出說明。 4. 領標電子憑據序號重複者,視為不合格標。 5. 廠商投標後,不得以任何理由撤回投標文件。 6. 廠商應繳納之印花稅在500元以上者應在立約機關所在地以總繳方式繳納,廠商得向該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網路報繳印花稅,稽徵機關將提供寄送繳款書到府服務,以節省申辦時間(網址:http://www.changtax.gov.tw、電話04-7239131轉268)。 7. 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開標日期及時間亦同。 8. 本案經費來源為上級補助,應俟該補助款撥入後付款。如遇會計年度結束經費辦理保留期間,無法支付該款項者,機關得暫停給付本契約價金至保留經費核定為止。 9. 履約期限: (1)本案應於決標日次日起40日曆天內完成規劃設計工作(含全部工程設計圖說、施工預算書及施工規範並送交甲方,並配合甲方召開審查會。甲方如認為需修正時,乙方應在甲方要求期限內修正再送交甲方,逾期依本契約罰則條款(第十三條 遲延履約)規定處理。)。 (2)本案水土保持申請、建造執照申請應於甲方通知日起30 日曆天內完成向主管機關掛件。 (3)乙方對監造服務工作之責任以甲方通知開始日起,至本 契約全部工程驗收合格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