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003532
公佈日期 : 2025/03/21
採購單位 : 宜蘭縣南澳鄉公所
採購案號 : C114-06
採購名稱 : 宜蘭縣南澳鄉公所114年度兒童節禮品財物採購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82012172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63,2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C114-06
採購名稱:宜蘭縣南澳鄉公所114年度兒童節禮品財物採購案
採購類別:採購-禮品飾品類
採購單位:宜蘭縣南澳鄉公所
機關地址:272宜蘭縣南澳鄉蘇花路二段381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賴佩菁
連絡人電話:(03)9981915#214
傳真號碼:(03)998222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03/14
截止收件日期:2025/03/19
開標日期:2025/03/2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63,200 元
Email:Elng6338@mail.e-land.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為原住民廠商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基本及資格文件審查表 2.投標廠商聲明書 3.電子領標序號(適用電子領標者) 4.營業項目中需有登記合格之食品什貨批發業(F102170)、步疋、衣著、鞋、帽、傘、服飾品批發業(F104110)、五金批發業(F106010)、日常用品批發業(F106020)、清潔用品批發業(F107030)、文教、樂器、育樂用品批發業(F109070)、食品添加物批發業(F121010)、食品什貨飲料零售業(F203010)、步疋、衣著、鞋、帽、傘、服飾品批發業(F204110)、日常用品零售業(F206020)、五金零售業(F206010)、清潔用品零售業(F207020)、塑膠膜、袋零售業(F207190)、文教等其中一項等,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或營業登記證、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5.最近一期有效納稅證明。 6.廠商信用之證明: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6個月以內) 7.經主管機關證明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證明書或原住民廠商證明。(獨資者請檢附負責人戶籍謄本)(非原住民廠商免附)(如原住民廠商於投標時未檢附原住民廠商證明文件,則為一般廠商,無優先決標原住民廠商之適用。)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未盡事宜請詳閱招標文件;餘未詳事宜依照政府採購法相關法令辦理。 2.廠商親遞文件者,請送至南澳鄉公所收發室完成送件並蓋時間戳章。 3.開標日如逢天災等停止上班日,順延至恢復上班日舉行。 4.本案為第2次公告招標,不受3家廠商之限制。 5.本件預定於114年3月20日上午10時整於南澳鄉公所大會議室辦理開標作業,進行資格審查,廠商資格審查無異議後,於同日上午10時30分辦理廠商簡報評審作業,請務必提前到場準備,如唱名三次未到(含遲到)將視為自動放棄簡報權利「現場簡報及解說」逕由委員進行書面審查。 6.受理疑義、異議之機關名稱、地址及電話:宜蘭縣南澳鄉公所(南澳鄉蘇花路二段381號)連絡電話:03-9981915#225(有關標案內容疑義及異議部分:南澳鄉公所民政課賴小姐,連絡電話:03-9981915#214 7.其他: (1)有關評審時廠商資格審查、規劃內容評審之一切疑義,由評審委員會認定。(2)參加廠商所提供之服務建議書內容及資格文件應負法律責任,並視為契約內容之一部分。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未盡事宜請詳閱招標文件;餘未詳事宜依照政府採購法相關法令辦理。 2.廠商親遞文件者,請送至南澳鄉公所收發室完成送件並蓋時間戳章。 3.開標日如逢天災等停止上班日,順延至恢復上班日舉行。 4.本案為第2次公告招標,不受3家廠商之限制。 5.本件預定於114年3月20日上午10時整於南澳鄉公所大會議室辦理開標作業,進行資格審查,廠商資格審查無異議後,於同日上午10時30分辦理廠商簡報評審作業,請務必提前到場準備,如唱名三次未到(含遲到)將視為自動放棄簡報權利「現場簡報及解說」逕由委員進行書面審查。 6.受理疑義、異議之機關名稱、地址及電話:宜蘭縣南澳鄉公所(南澳鄉蘇花路二段381號)連絡電話:03-9981915#225(有關標案內容疑義及異議部分:南澳鄉公所民政課賴小姐,連絡電話:03-9981915#214 7.其他: (1)有關評審時廠商資格審查、規劃內容評審之一切疑義,由評審委員會認定。(2)參加廠商所提供之服務建議書內容及資格文件應負法律責任,並視為契約內容之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