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003030
公佈日期 : 2025/03/24
採購單位 : 高雄市林園區公所
採購案號 : 114-25
採購名稱 : 114年度油電混合公務車輛採購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12646602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4-25
採購名稱:114年度油電混合公務車輛採購案
採購類別:採購-交通工具類
採購單位:高雄市林園區公所
機關地址:832高雄市林園區王公路1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需求單位:秘書室,李佩嬬;公告:黃佳雯
連絡人電話:(07)6412511#121
傳真號碼:(07)6433076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03/03
截止收件日期:2025/03/10
開標日期:2025/03/11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900,000 元
Email:wen0105@kcg.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廠商資格:營業項目為「汽車批發業」、「汽車零售業」、「汽車及其零件製造業」、其他運輸工具及其零件製造業、其他交通運輸工具及其零件製造業或其他行業別得以承作本採購標的業者。請檢附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上述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其登記事項以已向主管機關登記者為準。自然人請檢附身分證件影本。 (二)廠商納稅證明: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詳本案招標規範說明書。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工本費:現場招標文件售價新臺幣100元,郵購者需另加附回郵郵資(票);另採電子領標方式,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二、【收受投標文件地點】:(請依投標須知規定於截止收件時間前寄(送)達,逾時恕不受理) 1、寄送地址:832高雄市林園區王公路1號(請自行考量郵遞時程及文件寄送方式之安全性,不以郵戳為憑,請衡量寄送時間,如有延誤未能在截標日期時間寄達者,應自行負責)。 2、專人送達地址:832高雄市林園區王公路1號(本所五樓秘書室收發)  三、【其他】: 1、截標日、開標日倘遇颱風或其他因素而政府宣佈停止上班則須延至上班日辦理。 2、本所政風室電話:07-6411324。 3、領(投)標廠商請於等標期內隨時注意本案之相關消息。 4、請詳閱招標文件,未盡事宜或有疑義處依採購法第41條辦理。 5、請投標廠商於等標期限內注意本公告是否有「更正事項」。 6、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稱本法)第60條規定,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請廠商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廠商未派員到場或於開標主持人要求廠商(書面)說明、(比)減價或其他必要情事,而廠商未能於開標主持人宣佈時間起20分鐘內辦理者,視同放棄該次權益。 7、本案採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投標廠商需符合資格文件審查後才得以參加後續評審。 8、本所將於開標後通知經審查合格廠商,參加評審會議。經審查合格之投標廠商,於評審當日評審會前均應到場,以投標文件送達本所先後順序決定簡報順序,受評廠商依簡報順序經3次唱名後未出席者,評審委員評審表之「簡報與詢答」一項以0分計,逾時未到者以放棄簡報論不得要求補述。請投標廠商詳閱招標文件之「投標廠商評審須知」。 9、高雄市政府政風處檢舉電話:0800025025、傳真:(07)3313655 檢舉信箱:新興郵局第2299號信箱、E-mail:eth@kcg.gov.tw。 地址:高雄市苓雅區四維3路2號2樓。 10、本案更正公告內容如下: (1)更正「招標規範說明書」,修正項次1車種文字內容:原內容「Hybrid油電混合動力車。依原廠型錄提供標準規格。」修正為「油電混合動力車。依原廠型錄提供標準規格。」。 (2)並延長等標期限,故修正 A、「投標須知第26點」開標日期為民國114年3月11日下午2時00分。 B、「投標須知第74點」投標文件須於114年3月10日17時0分前送達。 C、「評審須知第三-(四)點」評審日期:114年3月11日下午2時30分。 (3)已電子領標之廠商請重新下載招標文件,已紙本領標之廠商請憑領標憑證換領招標文件。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工本費:現場招標文件售價新臺幣100元,郵購者需另加附回郵郵資(票);另採電子領標方式,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二、【收受投標文件地點】:(請依投標須知規定於截止收件時間前寄(送)達,逾時恕不受理) 1、寄送地址:832高雄市林園區王公路1號(請自行考量郵遞時程及文件寄送方式之安全性,不以郵戳為憑,請衡量寄送時間,如有延誤未能在截標日期時間寄達者,應自行負責)。 2、專人送達地址:832高雄市林園區王公路1號(本所五樓秘書室收發)  三、【其他】: 1、截標日、開標日倘遇颱風或其他因素而政府宣佈停止上班則須延至上班日辦理。 2、本所政風室電話:07-6411324。 3、領(投)標廠商請於等標期內隨時注意本案之相關消息。 4、請詳閱招標文件,未盡事宜或有疑義處依採購法第41條辦理。 5、請投標廠商於等標期限內注意本公告是否有「更正事項」。 6、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稱本法)第60條規定,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請廠商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廠商未派員到場或於開標主持人要求廠商(書面)說明、(比)減價或其他必要情事,而廠商未能於開標主持人宣佈時間起20分鐘內辦理者,視同放棄該次權益。 7、本案採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投標廠商需符合資格文件審查後才得以參加後續評審。 8、本所將於開標後通知經審查合格廠商,參加評審會議。經審查合格之投標廠商,於評審當日評審會前均應到場,以投標文件送達本所先後順序決定簡報順序,受評廠商依簡報順序經3次唱名後未出席者,評審委員評審表之「簡報與詢答」一項以0分計,逾時未到者以放棄簡報論不得要求補述。請投標廠商詳閱招標文件之「投標廠商評審須知」。 9、高雄市政府政風處檢舉電話:0800025025、傳真:(07)3313655 檢舉信箱:新興郵局第2299號信箱、E-mail:eth@kcg.gov.tw。 地址:高雄市苓雅區四維3路2號2樓。 10、本案更正公告內容如下: (1)更正「招標規範說明書」,修正項次1車種文字內容:原內容「Hybrid油電混合動力車。依原廠型錄提供標準規格。」修正為「油電混合動力車。依原廠型錄提供標準規格。」。 (2)並延長等標期限,故修正 A、「投標須知第26點」開標日期為民國114年3月11日下午2時00分。 B、「投標須知第74點」投標文件須於114年3月10日17時0分前送達。 C、「評審須知第三-(四)點」評審日期:114年3月11日下午2時30分。 (3)已電子領標之廠商請重新下載招標文件,已紙本領標之廠商請憑領標憑證換領招標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