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002948
公佈日期 : 2025/03/24
採購單位 :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第二新建工程分局
採購案號 : 114G070P002
採購名稱 : 114年至116年第五工務所特定日期、非全時公務車租賃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4400028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2,68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4G070P002
採購名稱:114年至116年第五工務所特定日期、非全時公務車租賃案
採購類別:採購-交通工具類
採購單位: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第二新建工程分局
機關地址:421臺中市后里區月眉里雲頭路44-35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林念儒
連絡人電話:(04)25582558#2903
傳真號碼:(04)25582508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02/19
截止收件日期:2025/02/24
開標日期:2025/02/25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2,924,000 元
Email:fuukolin@freeway.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公司登記表、公司登記證明書、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公司基本資料」均屬之)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商業登記之核准函、商業登記抄本、商業登記證明書、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之商業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均屬之(營業項目有車輛租賃業之影本)。註: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二) 廠商納稅之證明:最近1期或前1期之納稅證明文件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特定條款規格。 (五)投標廠商聲明書。 (六)授權書。 (七)切結書。 (八)押標金新臺幣10萬元整。
附加說明 :
本次需修正招標公告如下: 一、財物採購契約: 1.第三條、契約價金之給付,原契約契約價金給付為租賃期間每輛車,均以每月實際使用特定日數(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點至17點)核計按月支付,前項敘述恐有令廠商認為按使用特定日核計(單位:日輛),惟本案應依本契約所訂每月單價核算租費(單位:月輛),故修正本條規定,並補充說明。 二、租車特訂條款: 1.該章二、車輛規格需求表,其中「3.DVD影音系統」經查係為過去車輛款式所配備之配件,惟現今車輛均採電子影音系統,若要求廠商提供,恐窒難辦理,刪除本項。 2.該章二、車輛規格需求表,「12.原廠配備座椅,中間走道或第二排二座型」,其中中間走道或第二排二座型與本案要求9人座規格不一致,為求統一,刪除本項。 3.該章七、交車期限,因原訂租期114年3月1日至116年12月31日,考量本案決標日為114年2月25日,如要租車公司決標後依原規定時間內(114年3月1日)交車,恐有窒礙難行,爰本條修正為「於各車租約起始日前交車,如有無法期限內提供,請另敘明正當理由,送本分局備查,並由甲方另通知應交車日期,期間租金不得請領。」。 4.該章部分內容(不涉及重大更正)已一併修正。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本次需修正招標公告如下: 一、財物採購契約: 1.第三條、契約價金之給付,原契約契約價金給付為租賃期間每輛車,均以每月實際使用特定日數(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點至17點)核計按月支付,前項敘述恐有令廠商認為按使用特定日核計(單位:日輛),惟本案應依本契約所訂每月單價核算租費(單位:月輛),故修正本條規定,並補充說明。 二、租車特訂條款: 1.該章二、車輛規格需求表,其中「3.DVD影音系統」經查係為過去車輛款式所配備之配件,惟現今車輛均採電子影音系統,若要求廠商提供,恐窒難辦理,刪除本項。 2.該章二、車輛規格需求表,「12.原廠配備座椅,中間走道或第二排二座型」,其中中間走道或第二排二座型與本案要求9人座規格不一致,為求統一,刪除本項。 3.該章七、交車期限,因原訂租期114年3月1日至116年12月31日,考量本案決標日為114年2月25日,如要租車公司決標後依原規定時間內(114年3月1日)交車,恐有窒礙難行,爰本條修正為「於各車租約起始日前交車,如有無法期限內提供,請另敘明正當理由,送本分局備查,並由甲方另通知應交車日期,期間租金不得請領。」。 4.該章部分內容(不涉及重大更正)已一併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