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002223
公佈日期 : 2025/03/21
採購單位 :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管理處
採購案號 : W13-114-1331-04
採購名稱 : 114年潮州所機電設備維護單價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83297056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3,45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W13-114-1331-04
採購名稱:114年潮州所機電設備維護單價
採購類別:採購-機具設備類
採購單位: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管理處
機關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青島街35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羅朝淇
連絡人電話:(08)7333123#792
傳真號碼:(08)7329849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02/06
截止收件日期:2025/02/13
開標日期:2025/02/13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3,494,014 元
Email:jason310@mail.water.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E601010電器承裝業」或 「E604010機械安裝業」
附加說明 :
後續擴充: 自前期契約期滿之翌日起(以甲方通知銜接日期為準),至114年12月31日止,甲方於契約期滿2個月前,機關得徵求廠商同意再續約,雙方同意續約時,按原契約條件及價格,以換文方式辦理,續約延長原則以1年為1期,以1次為限,履約保証金之有效期限一併延長之。未辦理延長續約1年者,如已達契約期滿日,然新承商尚未產生前,甲方得於其累計金額不逾原契約總價149%以內,以換文方式將案件交付乙方施作。如已達契約期滿日,然新承商尚未產生前,甲方得於其累計金額不逾原契約總價249%以內,以換文方式將案件交付乙方施工,並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本案採購金額為8,700,094元(含稅),擴充金額為5,206,080元(含稅)。 一.本案設計、規劃或需求聯絡人為:潮州營運所;紀光超;08-7891691。 二.本採購案預算金額及採購金額均含營業稅。 三.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 投標或收件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開標時亦按原定時間順延之。 四.本處檢舉受理單位:政風室電話:08-7333123 770~772;傳真:08-7326664;E-mail:zdia@mail.water.gov.tw。 五.投標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應派員到指定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六.為瞭解機關服務效能,提升業務品質,健全採購秩序,希望參標廠商開標後,得標廠商履約中,能撥冗配合本機關政風單位之「廉政意見訪查」,提供施政興革之寶貴建議。 七.機關重新辦理招標公告(即「機關代碼」及「標案案號」相同、「新增公告傳輸次數」不同),仍需重新領標繳費,繳費後取得當次領標電子憑據(每次招標公告領標電子憑據均不同)及下載招標文件;僅有機關辦理更正招標公告(係指「機關代碼」、「標案案號」及「新增公告傳輸次數」相同),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有異動之情形時,電子領標憑據得以延用。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後續擴充: 自前期契約期滿之翌日起(以甲方通知銜接日期為準),至114年12月31日止,甲方於契約期滿2個月前,機關得徵求廠商同意再續約,雙方同意續約時,按原契約條件及價格,以換文方式辦理,續約延長原則以1年為1期,以1次為限,履約保証金之有效期限一併延長之。未辦理延長續約1年者,如已達契約期滿日,然新承商尚未產生前,甲方得於其累計金額不逾原契約總價149%以內,以換文方式將案件交付乙方施作。如已達契約期滿日,然新承商尚未產生前,甲方得於其累計金額不逾原契約總價249%以內,以換文方式將案件交付乙方施工,並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本案採購金額為8,700,094元(含稅),擴充金額為5,206,080元(含稅)。 一.本案設計、規劃或需求聯絡人為:潮州營運所;紀光超;08-7891691。 二.本採購案預算金額及採購金額均含營業稅。 三.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 投標或收件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開標時亦按原定時間順延之。 四.本處檢舉受理單位:政風室電話:08-7333123 770~772;傳真:08-7326664;E-mail:zdia@mail.water.gov.tw。 五.投標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應派員到指定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六.為瞭解機關服務效能,提升業務品質,健全採購秩序,希望參標廠商開標後,得標廠商履約中,能撥冗配合本機關政風單位之「廉政意見訪查」,提供施政興革之寶貴建議。 七.機關重新辦理招標公告(即「機關代碼」及「標案案號」相同、「新增公告傳輸次數」不同),仍需重新領標繳費,繳費後取得當次領標電子憑據(每次招標公告領標電子憑據均不同)及下載招標文件;僅有機關辦理更正招標公告(係指「機關代碼」、「標案案號」及「新增公告傳輸次數」相同),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有異動之情形時,電子領標憑據得以延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