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002141
公佈日期 : 2025/03/21
採購單位 :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採購案號 : 1131226D
採購名稱 : 114年度新北市平溪區道路路面養護及改善工程(開口合約)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12828764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4,80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31226D
採購名稱:114年度新北市平溪區道路路面養護及改善工程(開口合約)
採購類別:工程-地方建設和建築類
採購單位: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機關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陳先生/劉先生24951510分機215
連絡人電話:(02)29603456#7666
傳真號碼:(02)2953096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4/12/31
截止收件日期:2025/01/07
開標日期:2025/01/07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5,269,544 元
Email:AM9480@ms.ntpc.gov.tw
廠商資格 :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1.設立於新北市或毗鄰縣市(臺北市、基隆市、桃園市及宜蘭縣)之土木包工業,或;2.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且二、 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且三、 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營業稅繳稅證明)。 上開廠商資格應備文件詳如本採購案「投標須知-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附加說明 :
[後續擴充] (一)本採購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之項目為原契約工項、原契約約定履約事項及本採購案相關工作項目;且該擴充之期間至115年3月31日止,擴充金額為新臺幣1,000萬元整。 (二)本採購案之後續擴充項目: 1倘屬新增項目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4項規定辦理議價。 2倘屬原契約既有項目者,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因後續擴充致原契約所列項目之數量有所增加者,其單價不予調整,倘原契約列有數量增加時之價金調整規定者,亦不適用。 [履約期限] 本採購案廠商應於本機關通知日起7日內開工,每一分案依本機關所訂之工期開工、完工,最後分案通知期限為114年12月31日或本案契約總價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另倘因本機關「115年度新北市平溪區道路路面養護及改善工程(開口合約)」之標案無法如期於114年12月31日前決標者,得視需要通知廠商延長最後分案通知期限至該標案決標日止。其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樣稿)第7條。 [異議受理單位及附記救濟程序] 本公告「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欄位因有字數限制,有關本採購案異議受理單位之補充說明如下: 本採購案係為新北市平溪區公所洽請新北市政府採購處代辦之採購案件,依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方式如下: 1廠商如認為本案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新北市政府採購處提出異議。 2廠商倘認為新北市平溪區公所或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對於本採購案所作之處置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請逕向該處置機關提出異議。 [業務主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平溪區公所(工務課)劉先生,電話為:(02)24951510分機215 [說明] 得標廠商請洽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電話:02-89528200分機603、637、639)、所屬分處或自行上網(縣市須選擇新北市),依契約性質開立印花稅應納稅額繳款書,並繳納之。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後續擴充] (一)本採購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之項目為原契約工項、原契約約定履約事項及本採購案相關工作項目;且該擴充之期間至115年3月31日止,擴充金額為新臺幣1,000萬元整。 (二)本採購案之後續擴充項目: 1倘屬新增項目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4項規定辦理議價。 2倘屬原契約既有項目者,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因後續擴充致原契約所列項目之數量有所增加者,其單價不予調整,倘原契約列有數量增加時之價金調整規定者,亦不適用。 [履約期限] 本採購案廠商應於本機關通知日起7日內開工,每一分案依本機關所訂之工期開工、完工,最後分案通知期限為114年12月31日或本案契約總價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另倘因本機關「115年度新北市平溪區道路路面養護及改善工程(開口合約)」之標案無法如期於114年12月31日前決標者,得視需要通知廠商延長最後分案通知期限至該標案決標日止。其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樣稿)第7條。 [異議受理單位及附記救濟程序] 本公告「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欄位因有字數限制,有關本採購案異議受理單位之補充說明如下: 本採購案係為新北市平溪區公所洽請新北市政府採購處代辦之採購案件,依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方式如下: 1廠商如認為本案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新北市政府採購處提出異議。 2廠商倘認為新北市平溪區公所或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對於本採購案所作之處置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請逕向該處置機關提出異議。 [業務主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平溪區公所(工務課)劉先生,電話為:(02)24951510分機215 [說明] 得標廠商請洽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電話:02-89528200分機603、637、639)、所屬分處或自行上網(縣市須選擇新北市),依契約性質開立印花稅應納稅額繳款書,並繳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