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002135
公佈日期 : 2025/03/21
採購單位 :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採購案號 : 1140117-1
採購名稱 : 新北環狀線板橋站新增出入口統包工程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8545138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40117-1
採購名稱:新北環狀線板橋站新增出入口統包工程
採購類別:工程-地方建設和建築類
採購單位: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機關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陳先生/捷工局22852086#1910李小姐
連絡人電話:(02)29603456#7650
傳真號碼:(02)2953096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01/24
截止收件日期:2025/02/21
開標日期:2025/02/21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234,824,802 元
Email:AL6049@ntpc.gov.tw
廠商資格 :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甲等綜合營造業。且二、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且三、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投標廠商於截止投標日前15年內曾完成如下工程實績:土建工程實績,其單次契約完工結算金額不低於新臺幣9,200萬元,或累計契約完工結算金額不低於新臺幣2億3,000萬元之承做經驗者。) <上開廠商資格應備文件詳如本採購案「投標須知(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附加說明 :
[履約期限] 一、乙方應於開工通知日起30日曆天(NTP+30)前提送工作執行計畫書交予業主審查,其餘詳業主需求書(一)3.1.3節規定辦理;另工程之設計應於開工通知日起300日曆天(NTP+300)內完成,並提送甲方審查,甲方審查時程為20日。設計如不符甲方需求而有修正之需要,由甲方指定修正項目、期限及甲方複審時程,並通知乙方進行修正。同一項目設計內容之修正次數逾2次者,乙方除應依甲方之指示繼續修正設計至獲甲方審定為止外,修正及複審期間仍列入履約期限計算。 二、工程之施工,乙方應於甲方開工通知日開工(NTP),並於開工之日起853日曆天(NTP+853)竣工。 [洽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工程管理科)李小姐,電話為(02)22852086分機1910。 [其他招標文件購買方式] 本標案僅提供電子領標。 [異議受理單位&附記救濟程序] 本採購案係為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洽請新北市政府採購處代辦之採購案件,依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方式如下:1.廠商如認為本案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新北市政府採購處提出異議。2.廠商倘認為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或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對於本採購案所作之處置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請逕向該處置機關提出異議。 [說明] 得標廠商請洽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電話:02-89528200分機603、637、639)、所屬分處或自行上網(縣市須選擇新北市),依契約性質開立印花稅應納稅額繳款書,並繳納之。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履約期限] 一、乙方應於開工通知日起30日曆天(NTP+30)前提送工作執行計畫書交予業主審查,其餘詳業主需求書(一)3.1.3節規定辦理;另工程之設計應於開工通知日起300日曆天(NTP+300)內完成,並提送甲方審查,甲方審查時程為20日。設計如不符甲方需求而有修正之需要,由甲方指定修正項目、期限及甲方複審時程,並通知乙方進行修正。同一項目設計內容之修正次數逾2次者,乙方除應依甲方之指示繼續修正設計至獲甲方審定為止外,修正及複審期間仍列入履約期限計算。 二、工程之施工,乙方應於甲方開工通知日開工(NTP),並於開工之日起853日曆天(NTP+853)竣工。 [洽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工程管理科)李小姐,電話為(02)22852086分機1910。 [其他招標文件購買方式] 本標案僅提供電子領標。 [異議受理單位&附記救濟程序] 本採購案係為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洽請新北市政府採購處代辦之採購案件,依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方式如下:1.廠商如認為本案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新北市政府採購處提出異議。2.廠商倘認為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或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對於本採購案所作之處置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請逕向該處置機關提出異議。 [說明] 得標廠商請洽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電話:02-89528200分機603、637、639)、所屬分處或自行上網(縣市須選擇新北市),依契約性質開立印花稅應納稅額繳款書,並繳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