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002123
公佈日期 : 2025/03/21
採購單位 :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採購案號 : TYC114-5
採購名稱 : 桃園市歷史建築楊梅分局警察宿舍群修復再利用工程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31137620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61,84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TYC114-5
採購名稱:桃園市歷史建築楊梅分局警察宿舍群修復再利用工程
採購類別:工程-地方建設和建築類
採購單位: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機關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李小姐
連絡人電話:(03)3322592#8805
傳真號碼:(03)3331923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02/26
截止收件日期:2025/03/03
開標日期:2025/03/04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63,110,000 元
Email:80017657@mail.tycg.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投標廠商聲明書(證件封):聲明書內容請逐項填寫並標示代表廠商名稱、日期、加蓋代表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2.押標金繳納憑據(證件封):應由廠商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並應符合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之格式。(押標金300萬元)。 3.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證件封):(投標等級:正式登記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乙等綜合營造廠承攬金額限額為新臺幣九千萬元) a.開業登記證或商業登記證明或公司登記證明書。 b.承攬工程手冊:營造業登記證書、負責人簽名及加蓋印鑑、公司(廠)印鑑、專任工程人員簽名及加蓋印鑑、獎懲事項、工程記載事項、異動事項、主管機關查驗表。 c.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如係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得免繳驗該等(前三項)證明文件。 4.投標須知切結書1(證件封)。 5.服務建議書(外標封):紙本(裝訂成冊)。 6.採購標單(兼切結書)及標價清單(標單封)
附加說明 :
依據《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7條規定:「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之廠商及專業人員資格,除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營造業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外,並適用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之特定資格規定。」 本案工程採購為「古蹟歷史建築」屬特殊採購第6條第7款:「古蹟構造物之修建或拆遷」類型。 廠商特殊資格: 1. 承包商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證明: 2. 承包商具相當人力者: 3. 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資格(表6):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4條第6項及《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1條規定,應具備下列資格,並檢具簡歷證明: 4. 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資格(包括大木作、小木作、泥作、瓦作)(表7):承包商於投標時檢附傳統匠師名單,並於開工前提送予監造單位審核後送機關核定。依據《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2條規定,傳統匠師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並檢具簡歷證明: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依據《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7條規定:「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之廠商及專業人員資格,除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營造業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外,並適用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之特定資格規定。」 本案工程採購為「古蹟歷史建築」屬特殊採購第6條第7款:「古蹟構造物之修建或拆遷」類型。 廠商特殊資格: 1. 承包商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證明: 2. 承包商具相當人力者: 3. 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資格(表6):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4條第6項及《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1條規定,應具備下列資格,並檢具簡歷證明: 4. 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資格(包括大木作、小木作、泥作、瓦作)(表7):承包商於投標時檢附傳統匠師名單,並於開工前提送予監造單位審核後送機關核定。依據《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2條規定,傳統匠師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並檢具簡歷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