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001585
公佈日期 : 2025/03/19
採購單位 :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
採購案號 : JB14069P051
採購名稱 : 控制器等3項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90529186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656,756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JB14069P051
採購名稱:控制器等3項
採購類別:採購-原物料類
採購單位: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
機關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5號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徐先生(招標)/宗先生(規格)
連絡人電話:(02)27850271#5607/5418
傳真號碼:(02)27857425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02/17
截止收件日期:2025/02/25
開標日期:2025/02/25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810,810 元
Email:MND202A@mail.mil.tw
廠商資格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資格由廠商於投標時聲明,機關於必要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提出相關文件供查驗。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於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線上報價。 「開標地點」:網路開標。 「押標金額度」:本案免收押標金。 「其他」: 1.本次為第1次招標。 2.本案僅允許廠商電子投標、電子報價,不提供現場領標、現場(郵遞)投標,如電子領標文件內容與招標公告內容不一致時,以招標公告為準。 3.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請於114年2月18日前,異議請於114年2月27日前,以書面向本廠(採購管理科)提出(適逢假日則延至次一上班日),逾時或未具名者,本廠得不予受理;本廠聯絡資訊如後: (1)地址: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5號。 (2)聯絡電話:(02)27850271,招標事宜請轉分機5607(徐先生),規格事宜請轉分機5417或5418(宗先生)。 (3)傳真電話:(02)27857425(為避免本廠因傳真機紙張、碳粉不足或其他因素,致未能接獲廠商傳真文件,廠商如傳真文件予本廠者,請務必來電確認文件是否確實傳送成功)。 4.若因颱風等災害公布停止上班者,截標及開標日期自動順延至次一上班日,本廠不再另行通知。 5.本案參標廠商標價未進底價須採減價程序時,由當日開標時間到場之參標廠商進行減價,未到場之參標廠商,則視同放棄減價權利;另如參標廠商均未到場且標價均未進底價,本案即廢標,並視本廠後續需求擇期招標或撤銷採購。 6.本案財物之原產地,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勞務之原產地,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實際提供勞務者之國籍或登記地認定之。屬自然人者,依國籍認定之;非屬自然人者,依登記地認定之),且禁用非法人員來廠履約;另乙方提供履約服務之人員須具有勞保身分。 7.案內採購標的(含所需原物料)不得向北韓購買或轉運來自北韓之煤炭、鐵、鐵礦石、銅、鎳、銀、鋅等。 8.第一次招標公告如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報價,將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改採限制性招標。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於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線上報價。 「開標地點」:網路開標。 「押標金額度」:本案免收押標金。 「其他」: 1.本次為第1次招標。 2.本案僅允許廠商電子投標、電子報價,不提供現場領標、現場(郵遞)投標,如電子領標文件內容與招標公告內容不一致時,以招標公告為準。 3.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請於114年2月18日前,異議請於114年2月27日前,以書面向本廠(採購管理科)提出(適逢假日則延至次一上班日),逾時或未具名者,本廠得不予受理;本廠聯絡資訊如後: (1)地址: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5號。 (2)聯絡電話:(02)27850271,招標事宜請轉分機5607(徐先生),規格事宜請轉分機5417或5418(宗先生)。 (3)傳真電話:(02)27857425(為避免本廠因傳真機紙張、碳粉不足或其他因素,致未能接獲廠商傳真文件,廠商如傳真文件予本廠者,請務必來電確認文件是否確實傳送成功)。 4.若因颱風等災害公布停止上班者,截標及開標日期自動順延至次一上班日,本廠不再另行通知。 5.本案參標廠商標價未進底價須採減價程序時,由當日開標時間到場之參標廠商進行減價,未到場之參標廠商,則視同放棄減價權利;另如參標廠商均未到場且標價均未進底價,本案即廢標,並視本廠後續需求擇期招標或撤銷採購。 6.本案財物之原產地,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勞務之原產地,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實際提供勞務者之國籍或登記地認定之。屬自然人者,依國籍認定之;非屬自然人者,依登記地認定之),且禁用非法人員來廠履約;另乙方提供履約服務之人員須具有勞保身分。 7.案內採購標的(含所需原物料)不得向北韓購買或轉運來自北韓之煤炭、鐵、鐵礦石、銅、鎳、銀、鋅等。 8.第一次招標公告如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報價,將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改採限制性招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