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001343
公佈日期 : 2025/03/20
採購單位 : 交通部觀光署馬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採購案號 : 114P002
採購名稱 : 馬祖國家風景區117-120年中程建設計畫初步委託規劃研究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83282032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2,20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4P002
採購名稱:馬祖國家風景區117-120年中程建設計畫初步委託規劃研究案
採購類別:勞務-勞務及派遣
採購單位:交通部觀光署馬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機關地址:209連江縣南竿鄉仁愛村95-1號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蔣欣妤
連絡人電話:(0836)25631#22
傳真號碼:(0836)25627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02/24
截止收件日期:2025/03/10
開標日期:2025/03/1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2,255,000 元
Email:rs-matsu@tbroc.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基本資格:符合政府採購法第8條規定,且無政府採購法103條所列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並據以下條件之一者: 1.公司或商業登記:具後列業別其一【I103060(管理顧問業)或I199990(其他顧問服務業)或IG02010(研究發展服務業)或IZ15010(市場研究及民意調查業)或J202010(產業育成業)或JB01010(會議及展覽服務業)或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之營業資格。 2.學術機構或法人團體。 (二)應附文件: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 納稅證明文件(最近一期,餘請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規定辦理)。 3. 廠商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4. 投標廠商聲明書、切結書、廠商廉政相關規定告知書。
附加說明 :
1.馬祖因屬離島地區,常受天候因素影響郵遞時間,應自行考量所需郵遞時間,倘無法如期寄達,本處概不負責。 2.承攬廠商應於投標前自行了解本案工作範圍之現況,並應將往返人力及物流成本納入考量。 3.本案所產生之各項文件、紀錄及相關成果等(含圖冊、拍攝、版權及智慧財產權)全歸甲方所有,乙方負有保密責任,未取得甲方同意,不得給予、透露或售予第三者,惟乙方得保留副本以供自用。 4.倘因機關政策變更,致本案經費不足,雙方應協調變更工作內容,並依比例變更契約價金。 5.本案執行若涉發展觀光條例第2條第10款之規定,有關設計安排旅程、食宿、領隊人員、導遊人員、代購代售交通客票、代辦出國簽證手續等服務而收取報酬之營利行為,須由具合法旅行業執照且為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之會員旅行社辦理,並應符合旅行業管理規則相關規定。 6.被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拒絕往來期間,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7.本案原則以決標日次日起至114年12月10日為履約期間,但甲方(機關)因政策或業務需求中止契約或與乙方(廠商)協商調整採購內容,乙方不得向甲方提出損失賠償,契約按月(不足1個月部分依比例)以乙方已執行部份驗收付款。 8.本案履約保證金額度:契約價金10%(千元以下捨去),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日次日起14日內繳納履約保證金。 9.開標日或截標日若遇颱風或其他天然災害且連江縣宣佈停止上班時,開標日或截標日順延至下一上班日,餘請詳如投標須知、契約稿、服務說明書及各項附件。 10.本案評選會議暫訂本(114)年3月13日(星期四)上午10時整於本處1樓會議室(連江縣南竿鄉仁愛村95-1號)辦理。 11.評選會議時間及地點如因故而有變動,由本處另行通知,如因廠商投標文件所留聯絡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無效,致權益受損者概由廠商自負,建議於資格標開標後務必電洽本處承辦單位查詢。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1.馬祖因屬離島地區,常受天候因素影響郵遞時間,應自行考量所需郵遞時間,倘無法如期寄達,本處概不負責。 2.承攬廠商應於投標前自行了解本案工作範圍之現況,並應將往返人力及物流成本納入考量。 3.本案所產生之各項文件、紀錄及相關成果等(含圖冊、拍攝、版權及智慧財產權)全歸甲方所有,乙方負有保密責任,未取得甲方同意,不得給予、透露或售予第三者,惟乙方得保留副本以供自用。 4.倘因機關政策變更,致本案經費不足,雙方應協調變更工作內容,並依比例變更契約價金。 5.本案執行若涉發展觀光條例第2條第10款之規定,有關設計安排旅程、食宿、領隊人員、導遊人員、代購代售交通客票、代辦出國簽證手續等服務而收取報酬之營利行為,須由具合法旅行業執照且為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之會員旅行社辦理,並應符合旅行業管理規則相關規定。 6.被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拒絕往來期間,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7.本案原則以決標日次日起至114年12月10日為履約期間,但甲方(機關)因政策或業務需求中止契約或與乙方(廠商)協商調整採購內容,乙方不得向甲方提出損失賠償,契約按月(不足1個月部分依比例)以乙方已執行部份驗收付款。 8.本案履約保證金額度:契約價金10%(千元以下捨去),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日次日起14日內繳納履約保證金。 9.開標日或截標日若遇颱風或其他天然災害且連江縣宣佈停止上班時,開標日或截標日順延至下一上班日,餘請詳如投標須知、契約稿、服務說明書及各項附件。 10.本案評選會議暫訂本(114)年3月13日(星期四)上午10時整於本處1樓會議室(連江縣南竿鄉仁愛村95-1號)辦理。 11.評選會議時間及地點如因故而有變動,由本處另行通知,如因廠商投標文件所留聯絡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無效,致權益受損者概由廠商自負,建議於資格標開標後務必電洽本處承辦單位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