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000581
公佈日期 : 2025/03/18
採購單位 : 花蓮縣瑞穗鄉公所
採購案號 : A1140105
採購名稱 : 114年度瑞穗鄉樹木修剪等綠美化勞務採購開口契約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70973619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79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A1140105
採購名稱:114年度瑞穗鄉樹木修剪等綠美化勞務採購開口契約
採購類別:工程-委外服務類
採購單位:花蓮縣瑞穗鄉公所
機關地址:978花蓮縣瑞穗鄉成功南路19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王冠智
連絡人電話:(03)8872222#116
傳真號碼:(03)8875547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02/17
截止收件日期:2025/03/06
開標日期:2025/03/06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800,000 元
Email:ice19940201@nt.juisui.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為原住民廠商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基本資格:經政府登記有案,執業中之園藝、園藝工程或植物病蟲害防治、景觀、景觀設計、庭園修剪等相關行業廠商。 (二)應附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等。 (2)原廠商納稅證明: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3)廠商負責人或其受雇用人員須具有以下資格之一︰園藝、林業技師或園藝、造園景觀丙級技術士(檢附專業證照資格證明影本)。 (4)移動式起重機應具備1機3證(檢附移動式起重機檢查合格證、操作人員技術證照、吊掛人員訓練證明影本)。 (5)原住民廠商資格文件(第一階段開標資格)。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本案開標時先行審查廠商資格,廠商資格審查合格後,始取得參加評審資 格,於開標當日進行評審會議。 二.依據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及第3條辦理, 本案第1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 如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情形,則做成紀錄後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比價。 若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報價者,改採限制性招標。 三.本採購案為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按「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十一條」 規定,第一次招標符合資格者,如為原住民廠商,另按同法「施行細則第八 條」規定,投標時應檢附下列證件影本:獨資請檢附負責人原住民身分之戶籍 謄本。機構、法人或團體,請檢附縣(市)主管機關核發有效期間(6個月)之證明 文件或公函,本案第二階段開標或辦理第二次及以上招標時不在此限。 四.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 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 員到場辦理上開條文規定情形者視同放棄,如減價情形全無廠商到場者,再擇 時通知減價。 五.開標後經審查結果未依招標文件附寄相關文件者,為不合格標。 六.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 ﹝該明細請廠商於/政府電子採購網/政府採購/領標管理/電子領標下列印﹞俾 利本所查驗,如經查驗未合格或有重﹝複﹞製之情形,視同無效標。如未繳交 者,本所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提出說 明,若廠商未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紙本又未派員到場說明,經本所於開標 當日以電話通知仍無法聯繫者,視同放棄。 七.未盡事宜悉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子法規定辦理。 八.若截止收件日及開標日適逢天災停止上班,則順延至下一個上班日同一時 間截止收件及開標。 九.電子領標下載招標文件請上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 十.本案不允許已停業或歇業之廠商參與投標。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本案開標時先行審查廠商資格,廠商資格審查合格後,始取得參加評審資 格,於開標當日進行評審會議。 二.依據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及第3條辦理, 本案第1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 如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情形,則做成紀錄後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比價。 若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報價者,改採限制性招標。 三.本採購案為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按「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十一條」 規定,第一次招標符合資格者,如為原住民廠商,另按同法「施行細則第八 條」規定,投標時應檢附下列證件影本:獨資請檢附負責人原住民身分之戶籍 謄本。機構、法人或團體,請檢附縣(市)主管機關核發有效期間(6個月)之證明 文件或公函,本案第二階段開標或辦理第二次及以上招標時不在此限。 四.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 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 員到場辦理上開條文規定情形者視同放棄,如減價情形全無廠商到場者,再擇 時通知減價。 五.開標後經審查結果未依招標文件附寄相關文件者,為不合格標。 六.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 ﹝該明細請廠商於/政府電子採購網/政府採購/領標管理/電子領標下列印﹞俾 利本所查驗,如經查驗未合格或有重﹝複﹞製之情形,視同無效標。如未繳交 者,本所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提出說 明,若廠商未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紙本又未派員到場說明,經本所於開標 當日以電話通知仍無法聯繫者,視同放棄。 七.未盡事宜悉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子法規定辦理。 八.若截止收件日及開標日適逢天災停止上班,則順延至下一個上班日同一時 間截止收件及開標。 九.電子領標下載招標文件請上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 十.本案不允許已停業或歇業之廠商參與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