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4999937
公佈日期 : 2025/03/19
採購單位 :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南區養護工程分局
採購案號 : 114D010P007
採購名稱 : 國道1號高科交流道北上側集散道路立體化改善工程委託監造暨專業技術顧問服務工作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3824272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22,55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4D010P007
採購名稱:國道1號高科交流道北上側集散道路立體化改善工程委託監造暨專業技術顧問服務工作
採購類別:工程-土木工程
採購單位: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南區養護工程分局
機關地址:701臺南市東區裕農路991號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顏昱淇
連絡人電話:(06)2363201#2220
傳真號碼:(06)2363644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4/12/24
截止收件日期:2025/01/22
開標日期:2025/01/23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22,825,319 元
Email:a1234567@freeway.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附加說明 :
(一)廠商基本資格: 1.未受停業處分之廠商。 2.無「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38條、第39條、第103條第1項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 3.本採購不接受廠商共同投標。 4.經政府機關核准登記有案,提供土木工程科或結構工程科等技術性服務之公司、專業技師事務所。 5.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計畫主持人,須為土木工程或結構工程技師資格執業人員(可執行簽證人員)。 (二)廠商特定資格: 工作實績:於截止投標日前10年內,完成橋梁、道路、大地等相關工程規劃或設計或監造等工作實績金額應符合下列任一規定: 1. 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招標公告預算金額之五分之二。 2. 累計金額不低於招標公告預算金額。 以上應提送採購機關(構)出具之完成證明文件(如結算驗收證明書),承辦民間契約者應附經公證之完工證明;提送證明如涵蓋內容非屬上述規定之工程實績,須提出橋梁、道路、大地等相關所占金額百分比,如有共同部分需依比例換算,影本請加蓋「與正本相符」章及廠商印信。 (三) 應提送資料: 細節詳技術服務招標書「貳、投標廠商資格及證明文件」, 如下: 1.政府機關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 (1)公司:應檢附「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關核發得提供技術服務之合法登記或設立證明」。廠商以「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投標者,應檢附依該管理條例申請之登記證,其登記證所載營業範圍之技師科別應已涵蓋廠商資格所定技師科別,並檢附「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影本。 (2) 法人:應檢附「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關核發得提供技術服務之合法登記或設立證明」。 (3)專業技師事務所:應檢附「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關核發得提供技術服務之合法登記或設立證明」、「執業有效期限內之技師執業執照(科別:土木或結構)」。 2.納稅證明,檢附下列證件之一: (1)最近一期須繳營業稅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 (2)最近一期免繳營業稅者,為主管稅捐稽徵機關核章之營業人銷售額 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3)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4)其他證明文件:免稅證明等。 廠商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3.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6個月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等。 4.切結書、同意書及告知書:「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切結書1(自行職業)或切結書2(受聘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查詢繳款廠商同意書、無採購法規定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切結書及廠商廉政相關規定告知書。 5.計畫主持人資格保證及聲明書:請檢附「計畫主持人資格保證及聲明書」及公(認)證書、會員證、執業有效期限內之技師執業執照等文件者。上述文件得併入技術服務建議書中。 6.報價單(用印,並附於服務建議書內)、投標廠商聲明書、技術服務建議書1正9副等。 7.資格證明文件須依本招標書之「投標資格證明文件審查表」(附件5)所列項目核實填寫提列,各項文件須加蓋廠商印信以資確認及保證,裝入資格標封內密封提送。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廠商基本資格: 1.未受停業處分之廠商。 2.無「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38條、第39條、第103條第1項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 3.本採購不接受廠商共同投標。 4.經政府機關核准登記有案,提供土木工程科或結構工程科等技術性服務之公司、專業技師事務所。 5.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計畫主持人,須為土木工程或結構工程技師資格執業人員(可執行簽證人員)。 (二)廠商特定資格: 工作實績:於截止投標日前10年內,完成橋梁、道路、大地等相關工程規劃或設計或監造等工作實績金額應符合下列任一規定: 1. 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招標公告預算金額之五分之二。 2. 累計金額不低於招標公告預算金額。 以上應提送採購機關(構)出具之完成證明文件(如結算驗收證明書),承辦民間契約者應附經公證之完工證明;提送證明如涵蓋內容非屬上述規定之工程實績,須提出橋梁、道路、大地等相關所占金額百分比,如有共同部分需依比例換算,影本請加蓋「與正本相符」章及廠商印信。 (三) 應提送資料: 細節詳技術服務招標書「貳、投標廠商資格及證明文件」, 如下: 1.政府機關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 (1)公司:應檢附「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關核發得提供技術服務之合法登記或設立證明」。廠商以「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投標者,應檢附依該管理條例申請之登記證,其登記證所載營業範圍之技師科別應已涵蓋廠商資格所定技師科別,並檢附「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影本。 (2) 法人:應檢附「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關核發得提供技術服務之合法登記或設立證明」。 (3)專業技師事務所:應檢附「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關核發得提供技術服務之合法登記或設立證明」、「執業有效期限內之技師執業執照(科別:土木或結構)」。 2.納稅證明,檢附下列證件之一: (1)最近一期須繳營業稅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 (2)最近一期免繳營業稅者,為主管稅捐稽徵機關核章之營業人銷售額 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3)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4)其他證明文件:免稅證明等。 廠商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3.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6個月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等。 4.切結書、同意書及告知書:「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切結書1(自行職業)或切結書2(受聘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查詢繳款廠商同意書、無採購法規定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切結書及廠商廉政相關規定告知書。 5.計畫主持人資格保證及聲明書:請檢附「計畫主持人資格保證及聲明書」及公(認)證書、會員證、執業有效期限內之技師執業執照等文件者。上述文件得併入技術服務建議書中。 6.報價單(用印,並附於服務建議書內)、投標廠商聲明書、技術服務建議書1正9副等。 7.資格證明文件須依本招標書之「投標資格證明文件審查表」(附件5)所列項目核實填寫提列,各項文件須加蓋廠商印信以資確認及保證,裝入資格標封內密封提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