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4999906
公佈日期 : 2025/03/18
採購單位 :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採購案號 : 1140219-2
採購名稱 : 114年新北市橋梁、隧道委託安檢、耐震評估及設計服務(第A、B區)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14058565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40219-2
採購名稱:114年新北市橋梁、隧道委託安檢、耐震評估及設計服務(第A、B區)
採購類別:工程-土木工程
採購單位: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機關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陳先生/養工處張先生(2225-3299分機631)
連絡人電話:(02)29603456#7664
傳真號碼:(02)2953096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02/10
截止收件日期:2025/02/19
開標日期:2025/02/19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95,327,098 元
Email:aq0130@ntpc.gov.tw
廠商資格 :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1.技師事務所,且其執業執照所列技師科別包括土木工程或結構工程科者(應檢附中華民國核發之執業執照),或;2.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且其顧問公司登記證所列營業範圍包括土木工程技術服務或結構工程技術服務者。) 且二、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上開廠商資格應備文件詳如本採購案「投標須知-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附加說明 :
[114.2.10第2次更正公告] 1.部分投標須知內容因誤繕,故更正:詳如投標須知修正對照表。 2.招標文件內容變更非屬重大變更,且於原定截止日前五日公告或書面通知各廠商者,得免延長等標期,爰等標期維持原期限至114年2月19日上午9時20分截止投標。 3.本次更正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不會影響廠商投標文件內容,不允許更正公告刊登日以前已投標或已將投標文件交郵遞之廠商,申請撤回其報價或更正有關之內容。。 4.請原已領標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之廠商端下載更新異動檔案。 5.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修正公告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本修正公告內容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114.2.8第1次更正公告] 1.依據採購案洽辦機關-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114年2月6日便簽辦理。 2.更正部分契約書(第A區)(樣稿)內容:詳如契約書(樣稿)修正對照表。 3.招標文件內容變更非屬重大變更,且於原定截止日前五日公告或書面通知各廠商者,得免延長等標期,爰等標期維持原期限至114年2月19日上午9時20分截止投標。 4.本次更正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不會影響廠商投標文件內容,不允許更正公告刊登日以前已投標或已將投標文件交郵遞之廠商,申請撤回其報價或更正有關之內容。 5.請原已領標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之廠商端下載更新異動檔案。 6.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修正公告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本修正公告內容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洽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 張先生,電話為(02) 22253299 分機631。 [履約期限] (一)第1部分「橋梁、隧道安全檢測及耐震能力分析評估技術服務」: 1 第A區:第一期程:廠商於決標之次日起60日內提送工作執行計畫書;第二期程:廠商須於114年6月30日前提送新北大橋鋼箱梁內部目視檢測成果報告;第三期程:廠商於核定工作執行計畫書之次日起150日曆天內提送期中報告書;第四期程:廠商於核定期中報告書之次日起180日曆天內提送期末報告書;第五期程:廠商於核定期末報告書之次日起60日曆天內提送定稿本,並依期末報告需求修正報告內容或提供相關資料給機關。 2 第B區:第一期程:廠商於決標之次日起60日內提送工作執行計畫書;第二期程:廠商於核定工作執行計畫書之次日起150日曆天內提送期中報告書;第三期程:廠商於核定期中報告書之次日起180日曆天內提送期末報告書;第四期程:廠商於核定期末報告書之次日起60日曆天內提送定稿本,並依期末報告需求修正報告內容或提供相關資料給機關。 (二) 第2部分「耐震補強之設計技術服務」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第八條及第八條(附件)。 [後續擴充] (一)本採購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之項目為本採購案相關工作項目及機關指定之區域;A區預計擴充之金額為新臺幣5,000萬元正、B區預計擴充之金額為新臺幣5,000萬元正。 (二)本採購案之後續擴充項目: 1.倘屬新增項目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4項規定辦理議價。 2.倘屬原契約既有項目者,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因後續擴充致原契約所列項目之數量有所增加者,其單價不予調整,倘原契約列有數量增加時之價金調整規定者,亦不適用。 [異議受理單位] 本公告「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欄位因有字數限制,有關本採購案異議受理單位之補充說明如下: 本採購案係為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洽請新北市政府採購處代辦之採購案件,依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方式如下: 1.廠商如認為本案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新北市政府採購處提出異議。 2.廠商倘認為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或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對於本採購案所作之處置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請逕向該處置機關提出異議。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242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4樓(東側)採購處售標室(請自行考量標單郵寄送達時間以免影響權益)。 [附記救濟程序]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114.2.10第2次更正公告] 1.部分投標須知內容因誤繕,故更正:詳如投標須知修正對照表。 2.招標文件內容變更非屬重大變更,且於原定截止日前五日公告或書面通知各廠商者,得免延長等標期,爰等標期維持原期限至114年2月19日上午9時20分截止投標。 3.本次更正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不會影響廠商投標文件內容,不允許更正公告刊登日以前已投標或已將投標文件交郵遞之廠商,申請撤回其報價或更正有關之內容。。 4.請原已領標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之廠商端下載更新異動檔案。 5.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修正公告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本修正公告內容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114.2.8第1次更正公告] 1.依據採購案洽辦機關-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114年2月6日便簽辦理。 2.更正部分契約書(第A區)(樣稿)內容:詳如契約書(樣稿)修正對照表。 3.招標文件內容變更非屬重大變更,且於原定截止日前五日公告或書面通知各廠商者,得免延長等標期,爰等標期維持原期限至114年2月19日上午9時20分截止投標。 4.本次更正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不會影響廠商投標文件內容,不允許更正公告刊登日以前已投標或已將投標文件交郵遞之廠商,申請撤回其報價或更正有關之內容。 5.請原已領標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之廠商端下載更新異動檔案。 6.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修正公告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本修正公告內容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洽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 張先生,電話為(02) 22253299 分機631。 [履約期限] (一)第1部分「橋梁、隧道安全檢測及耐震能力分析評估技術服務」: 1 第A區:第一期程:廠商於決標之次日起60日內提送工作執行計畫書;第二期程:廠商須於114年6月30日前提送新北大橋鋼箱梁內部目視檢測成果報告;第三期程:廠商於核定工作執行計畫書之次日起150日曆天內提送期中報告書;第四期程:廠商於核定期中報告書之次日起180日曆天內提送期末報告書;第五期程:廠商於核定期末報告書之次日起60日曆天內提送定稿本,並依期末報告需求修正報告內容或提供相關資料給機關。 2 第B區:第一期程:廠商於決標之次日起60日內提送工作執行計畫書;第二期程:廠商於核定工作執行計畫書之次日起150日曆天內提送期中報告書;第三期程:廠商於核定期中報告書之次日起180日曆天內提送期末報告書;第四期程:廠商於核定期末報告書之次日起60日曆天內提送定稿本,並依期末報告需求修正報告內容或提供相關資料給機關。 (二) 第2部分「耐震補強之設計技術服務」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第八條及第八條(附件)。 [後續擴充] (一)本採購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之項目為本採購案相關工作項目及機關指定之區域;A區預計擴充之金額為新臺幣5,000萬元正、B區預計擴充之金額為新臺幣5,000萬元正。 (二)本採購案之後續擴充項目: 1.倘屬新增項目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4項規定辦理議價。 2.倘屬原契約既有項目者,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因後續擴充致原契約所列項目之數量有所增加者,其單價不予調整,倘原契約列有數量增加時之價金調整規定者,亦不適用。 [異議受理單位] 本公告「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欄位因有字數限制,有關本採購案異議受理單位之補充說明如下: 本採購案係為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洽請新北市政府採購處代辦之採購案件,依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方式如下: 1.廠商如認為本案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新北市政府採購處提出異議。 2.廠商倘認為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或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對於本採購案所作之處置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請逕向該處置機關提出異議。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242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4樓(東側)採購處售標室(請自行考量標單郵寄送達時間以免影響權益)。 [附記救濟程序]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