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4999796
公佈日期 : 2025/03/18
採購單位 : 高雄市茂林區公所
採購案號 : 114004
採購名稱 : 114年度高雄市茂林區災後復建及基礎設施等公共工程委託技術服務開口契約B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4669755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4004
採購名稱:114年度高雄市茂林區災後復建及基礎設施等公共工程委託技術服務開口契約B案
採購類別:工程-土木工程
採購單位:高雄市茂林區公所
機關地址:851高雄市茂林區茂林里1鄰13-5號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杜昇豪
連絡人電話:(07)6801045#224
傳真號碼:(07)6801463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02/03
截止收件日期:2025/02/17
開標日期:2025/02/17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8,000,000 元
Email:mao12345@kcg.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技師事務所。 (二)投標時應附資格證明文件: 1.共同性證(文)件如下: (1)投標廠商聲明書。 (2)服務建議書10本。 2.各業廠商應附具證件(影本)如下: (1)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A.有效期公會會員證。 B.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登記證。 C.有效期技師執業執照或委託技師簽証同意書。 D.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切結書1、2。 (2)技師事務所 A.有效期技師公會會員證。 B.有效期技師執業執照。 C.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切結書1。 3.餘詳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
附加說明 :
1.有意願投標之廠商,請於投標截止日(詳招標公告)前提送投標文件、評選服務建議書及簡報等書面資料至本所。 2.本標案之評選於投標截止日之資格標審議完成後,符合本案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本機關將另擇定日期召開評選委員會。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電子領標:政府採購電子領投標作業系統(網址http://web.pcc.gov.tw/);使用電子領標之廠商(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及篡改),「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請列印併入標封投送,憑據號碼需經核對符合,並於截止投標期限前寄達或送達本機關。 【其他】 1.餘詳投標須知及其它招標文件。 2.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自公告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期限前,以書面向本所請求釋疑。 本所地址:高雄市茂林區茂林里13-5號 電話:07-6801045 傳真:07-6801463 3.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開標時間亦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本所不另通知。 4.請投標廠商於等標期限內,隨時上網注意本公告是否有更正事項。 5.本工程預算如尚未通過,待預算通過後即發生權責。 6.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者,視同放棄。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1.有意願投標之廠商,請於投標截止日(詳招標公告)前提送投標文件、評選服務建議書及簡報等書面資料至本所。 2.本標案之評選於投標截止日之資格標審議完成後,符合本案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本機關將另擇定日期召開評選委員會。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電子領標:政府採購電子領投標作業系統(網址http://web.pcc.gov.tw/);使用電子領標之廠商(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及篡改),「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請列印併入標封投送,憑據號碼需經核對符合,並於截止投標期限前寄達或送達本機關。 【其他】 1.餘詳投標須知及其它招標文件。 2.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自公告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期限前,以書面向本所請求釋疑。 本所地址:高雄市茂林區茂林里13-5號 電話:07-6801045 傳真:07-6801463 3.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開標時間亦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本所不另通知。 4.請投標廠商於等標期限內,隨時上網注意本公告是否有更正事項。 5.本工程預算如尚未通過,待預算通過後即發生權責。 6.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者,視同放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