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4999348
公佈日期 : 2025/03/17
採購單位 : 交通部中央氣象署
採購案號 : 114007G
採購名稱 : 山區暴雨之溪水暴漲預警及小區域雨量預警評估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8855787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985,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4007G
採購名稱:山區暴雨之溪水暴漲預警及小區域雨量預警評估
採購類別:採購-儀器及實驗室設備類
採購單位:交通部中央氣象署
機關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公園路64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林筱婷
連絡人電話:(02)23497963
傳真號碼:(02)23491212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02/12
截止收件日期:2025/02/18
開標日期:2025/02/19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000,000 元
Email:arta8@cwa.gov.tw
廠商資格 :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公立院校及公立研究機構得以組織條例或規程代替設立證明文件)。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詳如「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第5項規定)。(立案之公、私立大專院校免附)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註1: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所出具,且可證明該投標廠商「非屬拒絕往來戶」及「自查詢日往前推算三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或『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該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圖章。 註2:上開證明廠商亦可至政府電子採購網利用線上申請下?票據信用資料,本署將依所附驗證碼查詢是否符合廠商信用證明之資格。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投標封套外部皆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及採購案號或採購案名。採購技術規格如有疑問,請洽本機關地震測報中心承辦人:林筱婷  電話:(02)2349-7963  2. 若截止收件日期或開標日期本機關適逢天災或疫情停止上班,則: (1) 截止收件日期:順延至次一上班日同一時間、地點。 (2) 開標日期:順延至截止投標日次一上班日同一時間、地點。 (若宣布停止上班時已截止收件,則截止收件日期不再順延,開標日期仍順延至次一上班日同一時間、地點。) 3.請廠商投標前注意查看招標文件有無異動公告,餘詳招標文件之規定。 4.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內,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以書面載明請釋廠商名稱、負責人或代表人姓名、聯絡電話、傳真機號碼向本機關請求釋疑,逾期或不具名者均不予受理。 5. 本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6.請廠商派員參加本採購案開標,以備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者,視同放棄。 7.本案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決標日起至114年12月12日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其他: (1)得標廠商應於114年4月30日前(含)完成期中所有應交付產品(詳本案規格需求書)。 (2)得標廠商應於114年12月12日前(含)完成期末所有應交付產品(詳本案規格需求書)。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投標封套外部皆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及採購案號或採購案名。採購技術規格如有疑問,請洽本機關地震測報中心承辦人:林筱婷  電話:(02)2349-7963  2. 若截止收件日期或開標日期本機關適逢天災或疫情停止上班,則: (1) 截止收件日期:順延至次一上班日同一時間、地點。 (2) 開標日期:順延至截止投標日次一上班日同一時間、地點。 (若宣布停止上班時已截止收件,則截止收件日期不再順延,開標日期仍順延至次一上班日同一時間、地點。) 3.請廠商投標前注意查看招標文件有無異動公告,餘詳招標文件之規定。 4.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內,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以書面載明請釋廠商名稱、負責人或代表人姓名、聯絡電話、傳真機號碼向本機關請求釋疑,逾期或不具名者均不予受理。 5. 本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6.請廠商派員參加本採購案開標,以備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者,視同放棄。 7.本案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決標日起至114年12月12日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其他: (1)得標廠商應於114年4月30日前(含)完成期中所有應交付產品(詳本案規格需求書)。 (2)得標廠商應於114年12月12日前(含)完成期末所有應交付產品(詳本案規格需求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