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4999171
公佈日期 : 2025/03/14
採購單位 : 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
採購案號 : 11404
採購名稱 : 「114年度原民福利科綜合服務業務」車輛租賃財物採購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4400028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44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404
採購名稱:「114年度原民福利科綜合服務業務」車輛租賃財物採購案
採購類別:採購-交通工具類
採購單位: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
機關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6樓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李莞蓉
連絡人電話:(03)3322101#6692
傳真號碼:(03)3366094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03/07
截止收件日期:2025/03/11
開標日期:2025/03/12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460,000 元
Email:10092548@mail.tycg.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一) 基本資格:凡經國內政府合法登記或設立之小客車租賃業(G101041)。 (二) 應附具之文件: 1.依法核准設立登記之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 (1)廠商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註1) (2)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3)採購標單兼切結書(正本) (4)電子領標憑據 (5)車輛型錄(含規格)1份 2.依法設立登記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團體(不包括學校): (1)主管機關核發設立登記證明文件 (2)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3)採購標單兼切結書(正本) (4)電子領標憑據 (5)車輛型錄(含規格)1份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廠商於投標文件提及公司或負責人用印之印信者(如聲明書),未用印者視為無效標。 (二)廠商請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辦理者,視同放棄。 (三)本採購標案採電子領標方式辦理,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前,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四)得標廠商請洽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或其分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繳納印花稅,該局電話為(03)332-6181分機2473至2477。 (五)按採購法第34條第4項規定:「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另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7條第1項及採購法第57條第1款之保密規定,爰機關辦理開標、審標(含採購評選委員會審查、議決等評選作業及採行協商措施者)、比價、議價、決標等作業,如涉及廠商投標文件內容,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廠商不得於採購作業現場「自行錄音錄影」。 (六)廠商於投標前應充分瞭解參與本案應負相關責任,參與投標廠商於投標後不應以不瞭解相關責任規定之理由進行抗辯;得標廠商於訂約時並應將招標文件所附相關切結書納入。 ( 七 ) 廠商如對本採購案(資格審查/規格審查/價格審查/評選/決標等)結果,認為違反法令,致損害貴廠商權利或利益者,請於文到(或接獲通知)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廠商於投標文件提及公司或負責人用印之印信者(如聲明書),未用印者視為無效標。 (二)廠商請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辦理者,視同放棄。 (三)本採購標案採電子領標方式辦理,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前,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四)得標廠商請洽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或其分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繳納印花稅,該局電話為(03)332-6181分機2473至2477。 (五)按採購法第34條第4項規定:「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另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7條第1項及採購法第57條第1款之保密規定,爰機關辦理開標、審標(含採購評選委員會審查、議決等評選作業及採行協商措施者)、比價、議價、決標等作業,如涉及廠商投標文件內容,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廠商不得於採購作業現場「自行錄音錄影」。 (六)廠商於投標前應充分瞭解參與本案應負相關責任,參與投標廠商於投標後不應以不瞭解相關責任規定之理由進行抗辯;得標廠商於訂約時並應將招標文件所附相關切結書納入。 ( 七 ) 廠商如對本採購案(資格審查/規格審查/價格審查/評選/決標等)結果,認為違反法令,致損害貴廠商權利或利益者,請於文到(或接獲通知)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