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4998778
公佈日期 : 2025/03/17
採購單位 : 考選部
採購案號 : 20241128
採購名稱 : 114-117年網路報名資訊系統暨題庫整合資訊系統資訊設備維運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70565450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9,15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20241128
採購名稱:114-117年網路報名資訊系統暨題庫整合資訊系統資訊設備維運
採購類別:採購-電腦類
採購單位:考選部
機關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1號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李嘉軒
連絡人電話:(02)22369188#3200
傳真號碼:(02)2236632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01/08
截止收件日期:2025/02/03
開標日期:2025/02/04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9,581,200 元
Email:000583@mail.moex.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營業項目應與本招標標的物相符,如資訊軟體服務業(I301010)、資料處理服務業(I301020)或具營業項目代碼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者
附加說明 :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其營業項目應與本招標標的物相符,如資訊軟體服務業(I301010)、資料處理服務業(I301020)或具營業項目代碼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者):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8年4月14日工程企字第09800159220號函釋,按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為配合營利事業登記證停止核發,廠商仍得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並得以「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第2款規定,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資料代之。 二.廠商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規定: 1、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6個月以內。 2、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第1類或第2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 3、查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1)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 (2)非拒絕往來戶。 (3)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為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4)資料查詢日期。 (5)廠商統一編號或名稱(戶名或戶號)。 4、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依據台灣票據交換所106年5月5日台票總字第1060001835號函公告新式查覆規定)。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 五.投標標價清單。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其營業項目應與本招標標的物相符,如資訊軟體服務業(I301010)、資料處理服務業(I301020)或具營業項目代碼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者):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8年4月14日工程企字第09800159220號函釋,按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為配合營利事業登記證停止核發,廠商仍得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並得以「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第2款規定,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資料代之。 二.廠商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規定: 1、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6個月以內。 2、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第1類或第2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 3、查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1)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 (2)非拒絕往來戶。 (3)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為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4)資料查詢日期。 (5)廠商統一編號或名稱(戶名或戶號)。 4、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依據台灣票據交換所106年5月5日台票總字第1060001835號函公告新式查覆規定)。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 五.投標標價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