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4998484
公佈日期 : 2025/03/17
採購單位 : 澎湖縣政府農漁局
採購案號 : AF-114-02
採購名稱 : 「114年澎湖縣社區農村再生輔導與培根計畫」委託服務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42960578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AF-114-02
採購名稱:「114年澎湖縣社區農村再生輔導與培根計畫」委託服務案
採購類別:工程-農林漁牧
採購單位:澎湖縣政府農漁局
機關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新營路477號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郭明順
連絡人電話:(06)9262620#265
傳真號碼:(06)9274755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02/05
截止收件日期:2025/02/18
開標日期:2025/02/18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3,220,000 元
Email:fm43830@farm.penghu.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附加說明 :
一、受理廠商檢舉之採購稽核小組連絡電話、傳真及地址與法務部調查局及機關所在地之調查站處(站、組)檢舉電話及信箱:補充-澎湖縣政府政風處(地址:澎湖郵政第66號信箱、電話:06-9271210、傳真:06-9262284)。 二、截、開標日當天若遇天災等不可抗拒因素,經澎湖縣政府宣布停止上班者,致未達原定截、開標時間者,則順延至恢復上班之首日同一截、開標時間代之,不再另行通知或公告。 三、招標、決標原則: (一)招標方式: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採限制性招標。 (二)決標原則:以「準用最有利標」公開評選方式辦理,採不訂底價之固定金額決標。 (三)本案分為「第一階段資格審查」及「第二階段服務建議書評選」,「第一階段資格審查」地點於本局;「第二階段服務建議書評選」於「第一階段資格審查」開標後由業務單位擇期召開,並與評選最優勝廠商辦理議價事宜。 四、得標廠商與機關之簽約時間:決標翌日起15日內。 五、本採購未盡事宜依照「政府採購法」相關法令辦理。 六、廠商應遞送投標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廠商資格為政府立案學術研究機構團體、顧問機構、法人組織及學校或依法登記之公司、商號等)。 2.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最近一期或前一期;投標廠商倘係政府機關或公立大專院校者得免附本項證明文件)。 3.投標廠商聲明書。 4.標單。 5.廠商估價單。 6.著作權權利移轉同意書。 7.電子領標憑證書面明細(限以電子領標書面投標者,未於開標前附於標封內者,不視為不合格標,並請依機關規定期限內補正、提出說明)。 8.服務建議書1式6份(如服務建議書份數不足者,不視為不合格標,不足之份數由機關自行黑白雙面複印,若有影響評選委員評分之情形,由廠商自行負責)。 七、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受理廠商檢舉之採購稽核小組連絡電話、傳真及地址與法務部調查局及機關所在地之調查站處(站、組)檢舉電話及信箱:補充-澎湖縣政府政風處(地址:澎湖郵政第66號信箱、電話:06-9271210、傳真:06-9262284)。 二、截、開標日當天若遇天災等不可抗拒因素,經澎湖縣政府宣布停止上班者,致未達原定截、開標時間者,則順延至恢復上班之首日同一截、開標時間代之,不再另行通知或公告。 三、招標、決標原則: (一)招標方式: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採限制性招標。 (二)決標原則:以「準用最有利標」公開評選方式辦理,採不訂底價之固定金額決標。 (三)本案分為「第一階段資格審查」及「第二階段服務建議書評選」,「第一階段資格審查」地點於本局;「第二階段服務建議書評選」於「第一階段資格審查」開標後由業務單位擇期召開,並與評選最優勝廠商辦理議價事宜。 四、得標廠商與機關之簽約時間:決標翌日起15日內。 五、本採購未盡事宜依照「政府採購法」相關法令辦理。 六、廠商應遞送投標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廠商資格為政府立案學術研究機構團體、顧問機構、法人組織及學校或依法登記之公司、商號等)。 2.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最近一期或前一期;投標廠商倘係政府機關或公立大專院校者得免附本項證明文件)。 3.投標廠商聲明書。 4.標單。 5.廠商估價單。 6.著作權權利移轉同意書。 7.電子領標憑證書面明細(限以電子領標書面投標者,未於開標前附於標封內者,不視為不合格標,並請依機關規定期限內補正、提出說明)。 8.服務建議書1式6份(如服務建議書份數不足者,不視為不合格標,不足之份數由機關自行黑白雙面複印,若有影響評選委員評分之情形,由廠商自行負責)。 七、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