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4997849
公佈日期 : 2025/03/14
採購單位 :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採購案號 : 1140212B
採購名稱 : 114年度抽水站遠方監視系統更新工程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97165153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7,68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40212B
採購名稱:114年度抽水站遠方監視系統更新工程
採購類別:工程-地方建設和建築類
採購單位: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機關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陳先生/水利局22726610#301高先生
連絡人電話:(02)29603456#7650
傳真號碼:(02)2953096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02/24
截止收件日期:2025/02/27
開標日期:2025/02/27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8,179,387 元
Email:AL6049@ntpc.gov.tw
廠商資格 :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1.公司或行號(應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或;2.前款外已立案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相關證明文件得提供機關I301010資訊軟體服務業、E605010電腦設備安裝業、E701010電信工程業、F113030精密儀器批發業、F113050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批發業、F213060電信器材零售業、I301030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或相關業務者(應檢附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予投標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且二、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且三、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營業稅繳稅證明)。且四、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廠商不得為經濟部投資審議司公告之在臺陸資廠商)。且五、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廠商不得為新北市政府水利局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 <上開廠商資格應備文件詳如本採購案「投標須知(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附加說明 :
[第2次招標第1次更正公告](延標等標期) 1. 本案因投標廠商聲明書內容部分誤繕修正,故更正公告,其餘詳更正公告招標文件修正對照表。 2.依招標期限標準第7條第1項規定,延長等標期至114年2月27日上午10時。 3.此更正公告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3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064690號函示,允許更正公告刊登日以前已投標或已將投標文件交郵遞之廠商申請撤回其報價或更正有關之內容;請已投標擬申請撤回報價或更正投標文件之廠商,派員檢具「收執聯*」及領取人身分證明文件,至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售標室(電話:02-29603456分機5657)領取投標文件;未檢具者,不允領取。(*收執聯:(1)投標文件以專人送達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售標室者,為該售標室開立之「廠商投標文件收取憑單第三聯(廠商收執)」,或其他足以證明廠商已投標且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售標室或新北市政府秘書處總收文已收訖投標文件之相關文件之文件。(2)投標文件以郵遞方式送達者,為中華郵政公司收訖寄件人 交寄之掛號郵件所開立之「執據」。) 4.請原已電子領標廠商自行至「電子領標及電子投標系統」(https://web.pcc.gov.tw/)之廠商端下載更新異動檔案。 5.本案原招標文件之疑義請釋截止期限以投標須知[重要條款、二十一、疑義之處理]規定為準,截止期限為114年2月20日;若廠商對本次公告所補充或修正內容有疑義者,該部分請釋截止期限延至114年2月24日止。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公告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得於接獲本通知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本機關通知日起7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240日曆天竣工,其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樣稿)第7條。 [洽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抽水站管理科)高先生,電話為(02)22726610分機301。 [其他招標文件購買方式] 本標案僅提供電子領標。 [異議受理單位&附記救濟程序] 本採購案係為新北市政府水利局洽請新北市政府採購處代辦之採購案件,依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方式如下:1.廠商如認為本案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新北市政府採購處提出異議。2.廠商倘認為新北市政府水利局或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對於本採購案所作之處置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請逕向該處置機關提出異議。 [說明] 得標廠商請洽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電話:02-89528200分機603、637、639)、所屬分處或自行上網(縣市須選擇新北市),依契約性質開立印花稅應納稅額繳款書,並繳納之。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第2次招標第1次更正公告](延標等標期) 1. 本案因投標廠商聲明書內容部分誤繕修正,故更正公告,其餘詳更正公告招標文件修正對照表。 2.依招標期限標準第7條第1項規定,延長等標期至114年2月27日上午10時。 3.此更正公告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3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064690號函示,允許更正公告刊登日以前已投標或已將投標文件交郵遞之廠商申請撤回其報價或更正有關之內容;請已投標擬申請撤回報價或更正投標文件之廠商,派員檢具「收執聯*」及領取人身分證明文件,至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售標室(電話:02-29603456分機5657)領取投標文件;未檢具者,不允領取。(*收執聯:(1)投標文件以專人送達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售標室者,為該售標室開立之「廠商投標文件收取憑單第三聯(廠商收執)」,或其他足以證明廠商已投標且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售標室或新北市政府秘書處總收文已收訖投標文件之相關文件之文件。(2)投標文件以郵遞方式送達者,為中華郵政公司收訖寄件人 交寄之掛號郵件所開立之「執據」。) 4.請原已電子領標廠商自行至「電子領標及電子投標系統」(https://web.pcc.gov.tw/)之廠商端下載更新異動檔案。 5.本案原招標文件之疑義請釋截止期限以投標須知[重要條款、二十一、疑義之處理]規定為準,截止期限為114年2月20日;若廠商對本次公告所補充或修正內容有疑義者,該部分請釋截止期限延至114年2月24日止。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公告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得於接獲本通知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本機關通知日起7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240日曆天竣工,其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樣稿)第7條。 [洽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抽水站管理科)高先生,電話為(02)22726610分機301。 [其他招標文件購買方式] 本標案僅提供電子領標。 [異議受理單位&附記救濟程序] 本採購案係為新北市政府水利局洽請新北市政府採購處代辦之採購案件,依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方式如下:1.廠商如認為本案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新北市政府採購處提出異議。2.廠商倘認為新北市政府水利局或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對於本採購案所作之處置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請逕向該處置機關提出異議。 [說明] 得標廠商請洽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電話:02-89528200分機603、637、639)、所屬分處或自行上網(縣市須選擇新北市),依契約性質開立印花稅應納稅額繳款書,並繳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