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4997820
公佈日期 : 2025/03/14
採購單位 : 交通部觀光署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採購案號 : 11403015
採購名稱 : 大鵬灣海之女神光環境營造規劃勞務委託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80426823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98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403015
採購名稱:大鵬灣海之女神光環境營造規劃勞務委託案
採購類別:勞務-勞務及派遣
採購單位:交通部觀光署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機關地址:928屏東縣東港鎮大潭路169號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王証傑
連絡人電話:(08)8338100#154
傳真號碼:(08)8338107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01/24
截止收件日期:2025/02/12
開標日期:2025/02/12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2,000,000 元
Email:make8688-dbnsa@tad.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經政府立案之合法納稅廠商,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且非屬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拒絕往來廠商及第15條、第38條規定不得參加投標之情形,同意按本案程契約書(樣本)所列條文辦理者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如下: (1)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2)當年度公會會員整影本(無則免附)。 (3)最近一期納稅證明,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廠商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技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
一、面購或郵購均可,受理期間自即日起至截標日止(郵購者以郵戳為憑)。 二、郵購者以無記名方式自備回件信封封面(A4尺寸)貼妥回郵郵票並預先書妥自行選定之收件人姓名、地址,連同圖說及招標文件工本費(限郵局匯票,受款人為「交通部觀光署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限時掛號或國內快捷郵寄本處,封面註明「大鵬灣海之女神光環境營造規劃勞務委託案」字樣,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原件退回。 三、面購者請於受理期間內親自至本處洽購,洽購期間為每日上午9時至下午5時,例假日不受理。 四、招標文件工本費:面購或郵購領標新台幣100元整/份,電子領標0元。 五、郵購回件信封:新台幣200元整(國內快捷)。 六、如截止收件或開標當日因當天氣候或其他因素影響停止上班時,順延至次上班日舉行。 七、投標廠商標價逾預算金額者視為無效標。 八、本案準用最有利標評選作業規定如下: 1.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以公開評選優勝廠商之限制性招標,資格經審查合格之廠商,由機關通知參加評選。 2.本案評選會議日期、時間及地點,機關將於完成資格審查後通知得參與評選之廠商。如遇招標機關所在地停止上班,則另以電話、傳真或書面通知。 十、本案倘因政策變更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廠商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機關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並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面購或郵購均可,受理期間自即日起至截標日止(郵購者以郵戳為憑)。 二、郵購者以無記名方式自備回件信封封面(A4尺寸)貼妥回郵郵票並預先書妥自行選定之收件人姓名、地址,連同圖說及招標文件工本費(限郵局匯票,受款人為「交通部觀光署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限時掛號或國內快捷郵寄本處,封面註明「大鵬灣海之女神光環境營造規劃勞務委託案」字樣,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原件退回。 三、面購者請於受理期間內親自至本處洽購,洽購期間為每日上午9時至下午5時,例假日不受理。 四、招標文件工本費:面購或郵購領標新台幣100元整/份,電子領標0元。 五、郵購回件信封:新台幣200元整(國內快捷)。 六、如截止收件或開標當日因當天氣候或其他因素影響停止上班時,順延至次上班日舉行。 七、投標廠商標價逾預算金額者視為無效標。 八、本案準用最有利標評選作業規定如下: 1.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以公開評選優勝廠商之限制性招標,資格經審查合格之廠商,由機關通知參加評選。 2.本案評選會議日期、時間及地點,機關將於完成資格審查後通知得參與評選之廠商。如遇招標機關所在地停止上班,則另以電話、傳真或書面通知。 十、本案倘因政策變更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廠商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機關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並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