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4997752
公佈日期 : 2025/03/14
採購單位 : 桃園市政府水務局
採購案號 : 1131230-J1
採購名稱 : 114年度桃園市水利養護相關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技術服務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12915205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31230-J1
採購名稱:114年度桃園市水利養護相關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技術服務
採購類別:工程-土木工程
採購單位:桃園市政府水務局
機關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1段32號7樓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邱心柔
連絡人電話:(03)3033688#3818
傳真號碼:(03)3033665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01/02
截止收件日期:2025/02/03
開標日期:2025/02/04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9,740,000 元
Email:10035618@mail.tycg.gov.tw
廠商資格 :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國內廠商 基本資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技師事務所。 (一)應附具之文件: 1. 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確實用印確認) 2. 納稅證明文件(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信用證明文件(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4.若為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土木或水利)須備以下文件: (1)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2)有效期限內之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 (3)技師執業執照 (4)有效期限內之技師公會會員證 (5)技師證書 5.若為技師事務所(土木或水利)須備以下文件: (1)技師執業執照 (2)有效期限內之技師公會會員證 (3) 技師證書 二、外國廠商:詳附加說明。
附加說明 :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2.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覆之期限: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廠商如有對招標文件內容有不明瞭事項,請逕洽本案業務單位:水務局水利養護工程科(03-3033688#3818)邱心柔小姐。 3.得標廠商應於決標後逕洽業務單位辦理訂約手續。 4.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5.依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103年7月16日桃稅消字第1032151046號函說明:工程、勞務、財物採購廠商得標後請至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並繳納之。 6.如招標公告與外標封之日期不一致時,以招標公告為主。 7.本案評選會議時間及地點於開標後另行通知,惟為利評選會議順利召開,請投標廠商先行準備簡報,以利時效。 8.外國廠商基本資格:未取得我國國籍之自然人或依外國法律設立登記之法人、機構或團體,其應提供資格證明文件如下:(詳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若在我國設立分公司者,其投標資格審查同國內廠商) (ㄧ)應附具之文件: 1. 投標廠商聲明書。 2.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1) 應於投標時檢附經我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並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 (2)其文件詳前目規定;但公會會員證,廠商得標後應依我國法令規定取得。 3. 納稅證明:投標時應檢附相當於我國廠商資格之納稅證明。 4. 信用證明:投標時應檢附相當於我國廠商資格之信用證明或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 納稅證明及信用證明,外國廠商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確實情形並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文件代之。 屬我國法令規定須有我國一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始得從事之業務(例如技師之簽證業務等),除經由國與國相互認許資格之外國廠商,依相互認許情形辦理外,仍應符合我國法令及招標文件之規定。 外國廠商提出之資格文件,非我國文件者,應附經我國駐外單位機構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如中文譯本係由我國政府或公證機構公證或認證,則不須經我國駐外單位機構公證或認證。其中文譯本之內容有誤者,以原文為準。 所列應附具之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1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2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3工廠登記證、4許可登記證明文件、5公司執業執照、6開業證明、7立案證明、8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依法無須登記或設立或許可者,得免附具。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所列應附具之公會會員證為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投標廠商為外國廠商及依法無須加入者,得免附具。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2.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覆之期限: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廠商如有對招標文件內容有不明瞭事項,請逕洽本案業務單位:水務局水利養護工程科(03-3033688#3818)邱心柔小姐。 3.得標廠商應於決標後逕洽業務單位辦理訂約手續。 4.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5.依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103年7月16日桃稅消字第1032151046號函說明:工程、勞務、財物採購廠商得標後請至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並繳納之。 6.如招標公告與外標封之日期不一致時,以招標公告為主。 7.本案評選會議時間及地點於開標後另行通知,惟為利評選會議順利召開,請投標廠商先行準備簡報,以利時效。 8.外國廠商基本資格:未取得我國國籍之自然人或依外國法律設立登記之法人、機構或團體,其應提供資格證明文件如下:(詳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若在我國設立分公司者,其投標資格審查同國內廠商) (ㄧ)應附具之文件: 1. 投標廠商聲明書。 2.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1) 應於投標時檢附經我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並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 (2)其文件詳前目規定;但公會會員證,廠商得標後應依我國法令規定取得。 3. 納稅證明:投標時應檢附相當於我國廠商資格之納稅證明。 4. 信用證明:投標時應檢附相當於我國廠商資格之信用證明或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 納稅證明及信用證明,外國廠商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確實情形並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文件代之。 屬我國法令規定須有我國一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始得從事之業務(例如技師之簽證業務等),除經由國與國相互認許資格之外國廠商,依相互認許情形辦理外,仍應符合我國法令及招標文件之規定。 外國廠商提出之資格文件,非我國文件者,應附經我國駐外單位機構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如中文譯本係由我國政府或公證機構公證或認證,則不須經我國駐外單位機構公證或認證。其中文譯本之內容有誤者,以原文為準。 所列應附具之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1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2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3工廠登記證、4許可登記證明文件、5公司執業執照、6開業證明、7立案證明、8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依法無須登記或設立或許可者,得免附具。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所列應附具之公會會員證為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投標廠商為外國廠商及依法無須加入者,得免附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