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4997481
公佈日期 : 2025/03/13
採購單位 : 南投縣仁愛鄉公所
採購案號 : 1130510418
採購名稱 : 南豐村楓林路旁替代道路改善工程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12769049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447,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30510418
採購名稱:南豐村楓林路旁替代道路改善工程
採購類別:工程-地方建設和建築類
採購單位:南投縣仁愛鄉公所
機關地址:546南投縣仁愛鄉大同村仁和路29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簡靖澐
連絡人電話:(049)2802534#710
傳真號碼:(049)280178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03/05
截止收件日期:2025/03/10
開標日期:2025/03/11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447,200 元
Email:yunyun1085@gmail.com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為原住民廠商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廠商基本資格:經政府合法登記(或許可設立)之【「E101011」土木包工業及丙級(含)以上綜合營造業廠商】,並具備得承攬本採購之合格文件,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且非屬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拒絕往來廠商者。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以書面密封郵遞或專人送達本所收發室。 2.郵寄者請自行估計寄達時間(以本所收件時、日為準)逾時無效標。 3 電子領標者,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9年11月2日工程企字第10900230431號函辦理(廠商應於投標文件之標封外黏貼該採購案電子領標憑證。如未繳交者,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提出說明。 專人送達之地點:南投縣仁愛鄉仁和路29號(仁愛鄉公所收發室) 郵遞送達之地點:南投縣仁愛鄉仁和路29號(仁愛鄉公所收發室) 【其它】: 1.投標廠商於等標期限內應隨時注意本公告是否有『更正事項』。 2.電子領標廠商需附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程式列印之憑據紙本。 3.廠商得標後須至南投縣政府稅務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 4.有關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請參閱招標文件。 5.本案採不分段開標。所有投標文件置於一標封內,不必按文件屬性分別裝封。 是▓ 否□ 本案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若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 是▓ 否□ 本案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暨施行細則第11條(94年11月03日修正)規定:依政府採購法第49條規定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敘明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且將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則合計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可開標,如原住民廠商未投標、不符合需要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超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作成紀錄後改就全部投標廠商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 6.投標廠商應自行檢視是否需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衝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填報事前揭露表。 ※本公告之內容於決標時,視為契約內容之一部分。 ※廠商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以書面密封郵遞或專人送達本所收發室。 2.郵寄者請自行估計寄達時間(以本所收件時、日為準)逾時無效標。 3 電子領標者,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9年11月2日工程企字第10900230431號函辦理(廠商應於投標文件之標封外黏貼該採購案電子領標憑證。如未繳交者,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提出說明。 專人送達之地點:南投縣仁愛鄉仁和路29號(仁愛鄉公所收發室) 郵遞送達之地點:南投縣仁愛鄉仁和路29號(仁愛鄉公所收發室) 【其它】: 1.投標廠商於等標期限內應隨時注意本公告是否有『更正事項』。 2.電子領標廠商需附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程式列印之憑據紙本。 3.廠商得標後須至南投縣政府稅務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 4.有關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請參閱招標文件。 5.本案採不分段開標。所有投標文件置於一標封內,不必按文件屬性分別裝封。 是▓ 否□ 本案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若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 是▓ 否□ 本案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暨施行細則第11條(94年11月03日修正)規定:依政府採購法第49條規定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敘明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且將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則合計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可開標,如原住民廠商未投標、不符合需要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超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作成紀錄後改就全部投標廠商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 6.投標廠商應自行檢視是否需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衝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填報事前揭露表。 ※本公告之內容於決標時,視為契約內容之一部分。 ※廠商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