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4996147
公佈日期 : 2025/03/12
採購單位 : 桃園市立會稽國民中學
採購案號 : 1140306
採購名稱 : 113年度校舍防水隔熱整修計畫-教學大樓導排水改善工程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99448495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67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40306
採購名稱:113年度校舍防水隔熱整修計畫-教學大樓導排水改善工程
採購類別:工程-水資源類
採購單位:桃園市立會稽國民中學
機關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大興路222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事務組長
連絡人電話:(03)3551496#512
傳真號碼:(03)3551683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03/07
截止收件日期:2025/03/10
開標日期:2025/03/11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705,283 元
Email:aa0774@ms.tyc.edu.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 依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之所營事業資料之營業項目查詢,施工廠商應符合下列任一項資格: (1)E101011綜合營造業。 (2)E103111防水工程專業營造業。 (3)E102011土木包工業。 (4)與本標案相關營業項目之合法廠商。(營業項目列有得以承攬工程施工之專業廠商。)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應依式填寫並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2.採購標單(兼切結書) (正本)。 3.標單(含總表、明細表及單價分析表) (正本)。 4.領標電子憑據序號。 5.(1)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予投標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且該文件須足以認定投標廠商得從事上開資格規定之有關業務;或(2)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惟不含營利事業登記證(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6.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7.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查覆單經塗改或無加蓋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 8.營造業(E101011)請加附:有效期限內之公會會員證、丙等以上營造業登記證、承攬手冊。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 依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之所營事業資料之營業項目查詢,施工廠商應符合下列任一項資格: (1)E101011綜合營造業。 (2)E103111防水工程專業營造業。 (3)E102011土木包工業。 (4)與本標案相關營業項目之合法廠商。(營業項目列有得以承攬工程施工之專業廠商。)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應依式填寫並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2.採購標單(兼切結書) (正本)。 3.標單(含總表、明細表及單價分析表) (正本)。 4.領標電子憑據序號。 5.(1)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予投標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且該文件須足以認定投標廠商得從事上開資格規定之有關業務;或(2)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惟不含營利事業登記證(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6.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7.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查覆單經塗改或無加蓋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 8.營造業(E101011)請加附:有效期限內之公會會員證、丙等以上營造業登記證、承攬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