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4995274
公佈日期 : 2025/03/10
採購單位 : 桃園市龜山區公所
採購案號 : 11402
採購名稱 : 桃園市龜山區大華里114年度里民聯誼活動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54817347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402
採購名稱:桃園市龜山區大華里114年度里民聯誼活動
採購類別:工程-活動行銷廣告類
採購單位:桃園市龜山區公所
機關地址:333桃園市龜山區中山街26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陳錦蕙
連絡人電話:(03)3203711#316
傳真號碼:(03)3508296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02/19
截止收件日期:2025/02/24
開標日期:2025/02/25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504,000 元
Email:10029787@mail.tycg.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 (三)交通部頒發之乙種(含以上)旅行業執照。 (四) 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五) 採購標單(兼切結書)及價格分析表(正本) 。 (六) 企劃書。 (七) 電子領標憑據。 本案廠商投標所需文件:詳如投標須知第60點及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中臚列。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資格審查合格之投標廠商評審小組會議及簡報時間:於開標當日宣布或通知,地點:桃園市龜山區公所2樓採購中心(桃園市龜山區中山街26號)。 2.電子領標憑據說明詳投標須知第60點。 3.廠商於投標截止日前需自行上網注意有無更正公告,並以最新更正資料為準。 4.納稅證明原則上請提供最新一期為主以憑機關審標,如有例外者請敘明理由。 5.簡報所需之筆記型電腦由廠商準備,本所僅備投影機及HDMI配線(廠商之筆記型電腦如為特殊規格者請自備轉接配件)。 6.企劃書請提供1式6份。企劃書內容詳評審須知及招標規範。並與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等相關文件一併投入外標封內密封送件審查。**(請將本案已用印之價格分析表另外提供1份納入各份之企劃書中,以作為經費合理性(價格組成及分析)之重要依據文件)** 7.本案如有流廢標情形時,請廠商取回原投標文件,該領回者:請務必攜帶個人證件、攜帶公司大小章或者已用公司大小印之授權書,以憑取回原投標文件。 8.未得標廠商之企劃書,招標機關得保留1份封存外,其餘決標後1個月內,請前來本公所2樓秘書室領回,本公所不負保管責任。 9.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 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資格審查合格之投標廠商評審小組會議及簡報時間:於開標當日宣布或通知,地點:桃園市龜山區公所2樓採購中心(桃園市龜山區中山街26號)。 2.電子領標憑據說明詳投標須知第60點。 3.廠商於投標截止日前需自行上網注意有無更正公告,並以最新更正資料為準。 4.納稅證明原則上請提供最新一期為主以憑機關審標,如有例外者請敘明理由。 5.簡報所需之筆記型電腦由廠商準備,本所僅備投影機及HDMI配線(廠商之筆記型電腦如為特殊規格者請自備轉接配件)。 6.企劃書請提供1式6份。企劃書內容詳評審須知及招標規範。並與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等相關文件一併投入外標封內密封送件審查。**(請將本案已用印之價格分析表另外提供1份納入各份之企劃書中,以作為經費合理性(價格組成及分析)之重要依據文件)** 7.本案如有流廢標情形時,請廠商取回原投標文件,該領回者:請務必攜帶個人證件、攜帶公司大小章或者已用公司大小印之授權書,以憑取回原投標文件。 8.未得標廠商之企劃書,招標機關得保留1份封存外,其餘決標後1個月內,請前來本公所2樓秘書室領回,本公所不負保管責任。 9.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 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