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4993922
公佈日期 : 2025/03/10
採購單位 : 花蓮縣政府
採購案號 : HK11411602
採購名稱 : 「花蓮縣客家文化會館採光罩提升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技術服務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89499229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HK11411602
採購名稱:「花蓮縣客家文化會館採光罩提升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技術服務案
採購類別:工程-土木工程
採購單位:花蓮縣政府
機關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十七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潘美伶
連絡人電話:(03)8527843#116
傳真號碼:(03)8527873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01/24
截止收件日期:2025/02/11
開標日期:2025/02/11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283,000 元
Email:meiling@hl.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為原住民廠商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一) 基本資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技師事務所或建築師事務所。 (二) 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各該業登記或設立資格證明文件影印本(廠商得自經濟部網站http://gcis.nat.gov.tw/main /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下載列印)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如為原住民廠商;獨資請檢附負責人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機構、法人或團體,請檢附縣(市)主管機關核發有效期間(6個月)之證明文件或公函。 2. 廠商納稅證明: (1) 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2) 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3) 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4) 依法免繳納營業稅稅金者應附繳交申報書影本。 (5) 依法免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金或免繳自然人繳納綜合所得稅證明者應附文件: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3. 工程顧問公司或專業技師事務所或建築師事務所執業執照影本及開業登記證影本。 4. 有效期間內之公會會員證影印本。 二、本案配合原住民族工作保障法第11條規定辦理,第1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請註明並附證明文件)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開標後依2階段方式辦理決標。第1階段先就原住民廠商所投之標進行審標,合格後優先辦理議價決標。如無法決標,則作成紀錄後,第2階段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審標,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並得決標予非原住民廠商。【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2年3月14日工程企字第1120100111號函】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一) 基本資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技師事務所或建築師事務所。 (二) 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各該業登記或設立資格證明文件影印本(廠商得自經濟部網站http://gcis.nat.gov.tw/main /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下載列印)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如為原住民廠商;獨資請檢附負責人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機構、法人或團體,請檢附縣(市)主管機關核發有效期間(6個月)之證明文件或公函。 2. 廠商納稅證明: (1) 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2) 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3) 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4) 依法免繳納營業稅稅金者應附繳交申報書影本。 (5) 依法免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金或免繳自然人繳納綜合所得稅證明者應附文件: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3. 工程顧問公司或專業技師事務所或建築師事務所執業執照影本及開業登記證影本。 4. 有效期間內之公會會員證影印本。 二、本案配合原住民族工作保障法第11條規定辦理,第1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請註明並附證明文件)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開標後依2階段方式辦理決標。第1階段先就原住民廠商所投之標進行審標,合格後優先辦理議價決標。如無法決標,則作成紀錄後,第2階段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審標,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並得決標予非原住民廠商。【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2年3月14日工程企字第1120100111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