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4987630
公佈日期 : 2025/03/27
採購單位 : 高雄市政府觀光局
採購案號 : 113096
採購名稱 : 「高雄灣區大港.旗津領航」旗津環境營造統包工程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81186081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3096
採購名稱:「高雄灣區大港.旗津領航」旗津環境營造統包工程
採購類別:工程-地方建設和建築類
採購單位:高雄市政府觀光局
機關地址:830高雄市鳳山區光復路二段132號1樓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劉峻佑
連絡人電話:(07)7995678#1549
傳真號碼:(07)7409717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02/06
截止收件日期:2025/02/10
開標日期:2025/02/1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49,861,011 元
Email:you1026@kcg.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附加說明 :
●高雄市政府政風處檢舉電話:0800-025025、檢舉信箱:高雄郵政2299號信箱、電子郵件信箱:eth@kcg.gov.tw、地址: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2樓。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 投標廠商組成方式: 本工程允許單獨投標或以共同投標方式參與: 1. 單獨投標:本採購得由甲等綜合營造業單獨投標,惟必須另尋具備本點第4.小目規定資格之其他不足業種廠商,辦理專業分包,並於投標時出具經公證或認證之「專業分包協議書」。專業分包協議書並為契約之一部份。 (1) 個別成員廠商可具有二項以上業種資格。 (2) 廠商於得標後應依採購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將分包契約報備於採購機關,並經得標廠商就分包部分設定權利質權予分包廠商者,民法第五百十三條之抵押權及第八百十六條因添附而生之請求權,及於得標廠商對於機關之價金或報酬請求權。 (3) 本採購之共同投標廠商成員及專業分包廠商一經決標,非經本機關同意不得變更。 2. 共同投標:本採購應由具備本點資格之廠商共同投標。共同投標廠商家數上限為2家,應以甲等綜合營造業為代表廠商,不允許同業共同投標。 3. 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具名,且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並於得標後共同具名簽約。共同投標廠商成員不具足本點第4.小目規定資格之各業種廠商者,必須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另尋不足業種之廠商,辦理專業分包,並於投標時出具經公證或認證之「專業分包協議書」。共同投標廠商成員可具有二項以上業種資格。 4.廠商資格: (1)甲等綜合營造業。 (2)建築師事務所或技師事務所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技術顧問機構或景觀設計廠商具設計專業(經濟部營業項目代碼I503010)。 (二) 應附之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證件:(採共同投標者,個別廠商皆應檢附影本)。 (1)甲等綜合營造業: A.甲等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影本)。 B.當年度營造同業公會會員證(影本)。 C.納稅證明。 D.信用證明。 (2) 建築師事務所或技師事務所: A.中華民國建築師或技師開業證書(影本)。 B.當年度建築師或技師公會會員證(影本)。 C.納稅證明。 D.信用證明。 (3)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技術顧問機構: A.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廠商得列印公 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備註: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請投標廠商注意。) B.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影本)。 C.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 有效期會員證(影本)。 D.切結書2。 E.納稅證明。 F.信用證明。 (4)景觀設計廠商(經濟部營業項目代碼I503010): A.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廠商得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備註: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請投標廠商注意。) B.有效期公會會員證(影本)。 C.納稅證明 D.信用證明。 2.應檢具之資格證明文件補充說明: (1)納稅證明文件 (2)信用證明文件 3.所列應附具之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4.共同投標協議書(正本)。(採共同投標者應檢附) 5.繳納押標金憑證(正本)(新台幣700萬元)、退還押標金申請書收據。 6.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採共同投標者,各別廠商皆應檢附)。 7.查詢押標金保證金相關資料同意書(正本)。(採共同投標者,各別廠商皆應檢附)。 8.切結書1(廠商之責任)(正本)。(採共同投標者,各別廠商皆應檢附)。 9.服務建議書。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高雄市政府政風處檢舉電話:0800-025025、檢舉信箱:高雄郵政2299號信箱、電子郵件信箱:eth@kcg.gov.tw、地址: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2樓。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 投標廠商組成方式: 本工程允許單獨投標或以共同投標方式參與: 1. 單獨投標:本採購得由甲等綜合營造業單獨投標,惟必須另尋具備本點第4.小目規定資格之其他不足業種廠商,辦理專業分包,並於投標時出具經公證或認證之「專業分包協議書」。專業分包協議書並為契約之一部份。 (1) 個別成員廠商可具有二項以上業種資格。 (2) 廠商於得標後應依採購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將分包契約報備於採購機關,並經得標廠商就分包部分設定權利質權予分包廠商者,民法第五百十三條之抵押權及第八百十六條因添附而生之請求權,及於得標廠商對於機關之價金或報酬請求權。 (3) 本採購之共同投標廠商成員及專業分包廠商一經決標,非經本機關同意不得變更。 2. 共同投標:本採購應由具備本點資格之廠商共同投標。共同投標廠商家數上限為2家,應以甲等綜合營造業為代表廠商,不允許同業共同投標。 3. 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具名,且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並於得標後共同具名簽約。共同投標廠商成員不具足本點第4.小目規定資格之各業種廠商者,必須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另尋不足業種之廠商,辦理專業分包,並於投標時出具經公證或認證之「專業分包協議書」。共同投標廠商成員可具有二項以上業種資格。 4.廠商資格: (1)甲等綜合營造業。 (2)建築師事務所或技師事務所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技術顧問機構或景觀設計廠商具設計專業(經濟部營業項目代碼I503010)。 (二) 應附之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證件:(採共同投標者,個別廠商皆應檢附影本)。 (1)甲等綜合營造業: A.甲等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影本)。 B.當年度營造同業公會會員證(影本)。 C.納稅證明。 D.信用證明。 (2) 建築師事務所或技師事務所: A.中華民國建築師或技師開業證書(影本)。 B.當年度建築師或技師公會會員證(影本)。 C.納稅證明。 D.信用證明。 (3)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技術顧問機構: A.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廠商得列印公 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備註: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請投標廠商注意。) B.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影本)。 C.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 有效期會員證(影本)。 D.切結書2。 E.納稅證明。 F.信用證明。 (4)景觀設計廠商(經濟部營業項目代碼I503010): A.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廠商得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備註: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請投標廠商注意。) B.有效期公會會員證(影本)。 C.納稅證明 D.信用證明。 2.應檢具之資格證明文件補充說明: (1)納稅證明文件 (2)信用證明文件 3.所列應附具之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4.共同投標協議書(正本)。(採共同投標者應檢附) 5.繳納押標金憑證(正本)(新台幣700萬元)、退還押標金申請書收據。 6.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採共同投標者,各別廠商皆應檢附)。 7.查詢押標金保證金相關資料同意書(正本)。(採共同投標者,各別廠商皆應檢附)。 8.切結書1(廠商之責任)(正本)。(採共同投標者,各別廠商皆應檢附)。 9.服務建議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