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

TBN CC #: 4949421
公佈日期 : 2026/01/19
採購單位 :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採購案號 : 114B-004s
採購名稱 : 114年度本局冷氣機維修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80366304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289,895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4B-004s
採購名稱:114年度本局冷氣機維修案
採購類別:採購-冷涷空調類
採購單位: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機關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260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王圍任
連絡人電話:(07)2827056
傳真號碼:(07)2211302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4/12/20
截止收件日期:2024/12/24
開標日期:2024/12/25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369,210 元
Email:blueslen@kcg.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如下(特許行業):經濟部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為E602011(冷凍空調工程業)。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本案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如本案得標廠商執行履約維護表現良好,機關得依據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依下列方式洽廠商辦理後續擴充: (一)於新年度辦理換文續約: 如於新年度經機關評估,原契約內容、項目、履約條件除招標文件-「後續擴充換約內容對照表及議定書」所列必要變更事項以外,無其他「重大改變」之調整必要者,按「原契約條件及價金」洽原廠商辦理續約,得於原有標案之採購金額(詳招標公告)額度內,以換文方式辦理後續擴充3次,每次1年,合計共3年。「原契約條件及價金」以決標當下之履約條件及決標金額為準。所稱「重大改變」,參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企字第10700047490號函釋規定,由招標機關依是否影響廠商原投標意願之原則判斷之,非屬重大改變者,得視同依原招標條件辦理續約。 (二)於新年度辦理議價續約: 如於新年度經機關評估,原契約項目有「增減項目」或「重新議定」之必要,或有上開「後續擴充換約內容對照表及議定書」所列事項以外之重大改變者,得於原有標案之採購金額(詳招標公告)額度內,以議價方式辦理後續擴充3次,每次1年,合計共3年。 (三)於履約期間辦理契約變更新增工項議價: 如於年度維護期間(含各後續擴充案),經機關評估有「增減項目」或辦理「新增工項」之必要,得於該年度預算金額額度內洽廠商辦理新增工項之議價,年度內不受後續擴充次數之限制,但後續新年度如有續約之需求時,須依上開第2項方式辦理議價續約。 二、投標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審查原則詳如「招標文件-投標須知一般補充規定」)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廠商納稅之證明。 3.廠商依工業團體法加入「臺灣區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之證明(如會員證等)。 4.查詢押標金、保證金同意書。 5.投標廠商聲明書。 6.領標憑據書面資料。 三、附加說明: (一)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二)押標金以現金當場繳納者不予受理。 (三)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本局請求釋疑。 (四)投標文件所附之標封須標示標的名稱、廠商名稱、地址、電話、統一編號及負責人。 (五)「截止投標日(時間)」及「開標時間」,倘因颱風等天然災害因素,經高雄市政府宣布開標當日停止上班,則「截止投標日(時間)」依原定日期順延至次一辦公日同時段;除機關另有約定或通知者外,「開標時間」順延至實際投標截止日之次一辦公日同時段,原則不再另行通知。如有疑問請於上班時間電洽本局採購單位確認。 (六)本案依採購法第49條規定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並業經核准,第1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將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七)招標文件如有提供「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等空白表單者,視為報價之共同必要文件,亦為機關依據政府採購法第58條判斷廠商部分標價是否偏低之重要資料,應隨標單或三用文件等一併投入標封投標,開標後發現未檢附、內容未填寫或有部分漏填顯不合理者,視為不合格標。 (八)餘詳招標文件。 **檢舉受理單位-補充** ◎高雄市政府政風處,地址: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2樓,檢舉電話:0800-025-025,檢舉信箱:高雄郵政2299號信箱,電子檢舉信箱:eth@kcg.gov.tw。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本案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如本案得標廠商執行履約維護表現良好,機關得依據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依下列方式洽廠商辦理後續擴充: (一)於新年度辦理換文續約: 如於新年度經機關評估,原契約內容、項目、履約條件除招標文件-「後續擴充換約內容對照表及議定書」所列必要變更事項以外,無其他「重大改變」之調整必要者,按「原契約條件及價金」洽原廠商辦理續約,得於原有標案之採購金額(詳招標公告)額度內,以換文方式辦理後續擴充3次,每次1年,合計共3年。「原契約條件及價金」以決標當下之履約條件及決標金額為準。所稱「重大改變」,參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企字第10700047490號函釋規定,由招標機關依是否影響廠商原投標意願之原則判斷之,非屬重大改變者,得視同依原招標條件辦理續約。 (二)於新年度辦理議價續約: 如於新年度經機關評估,原契約項目有「增減項目」或「重新議定」之必要,或有上開「後續擴充換約內容對照表及議定書」所列事項以外之重大改變者,得於原有標案之採購金額(詳招標公告)額度內,以議價方式辦理後續擴充3次,每次1年,合計共3年。 (三)於履約期間辦理契約變更新增工項議價: 如於年度維護期間(含各後續擴充案),經機關評估有「增減項目」或辦理「新增工項」之必要,得於該年度預算金額額度內洽廠商辦理新增工項之議價,年度內不受後續擴充次數之限制,但後續新年度如有續約之需求時,須依上開第2項方式辦理議價續約。 二、投標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審查原則詳如「招標文件-投標須知一般補充規定」)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廠商納稅之證明。 3.廠商依工業團體法加入「臺灣區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之證明(如會員證等)。 4.查詢押標金、保證金同意書。 5.投標廠商聲明書。 6.領標憑據書面資料。 三、附加說明: (一)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二)押標金以現金當場繳納者不予受理。 (三)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本局請求釋疑。 (四)投標文件所附之標封須標示標的名稱、廠商名稱、地址、電話、統一編號及負責人。 (五)「截止投標日(時間)」及「開標時間」,倘因颱風等天然災害因素,經高雄市政府宣布開標當日停止上班,則「截止投標日(時間)」依原定日期順延至次一辦公日同時段;除機關另有約定或通知者外,「開標時間」順延至實際投標截止日之次一辦公日同時段,原則不再另行通知。如有疑問請於上班時間電洽本局採購單位確認。 (六)本案依採購法第49條規定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並業經核准,第1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將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七)招標文件如有提供「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等空白表單者,視為報價之共同必要文件,亦為機關依據政府採購法第58條判斷廠商部分標價是否偏低之重要資料,應隨標單或三用文件等一併投入標封投標,開標後發現未檢附、內容未填寫或有部分漏填顯不合理者,視為不合格標。 (八)餘詳招標文件。 **檢舉受理單位-補充** ◎高雄市政府政風處,地址: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2樓,檢舉電話:0800-025-025,檢舉信箱:高雄郵政2299號信箱,電子檢舉信箱:eth@kcg.gov.tw。

provider:UCS.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