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4922931
公佈日期 : 2025/03/26
採購單位 :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案號 : L0513P2045S
採購名稱 : 高雄機廠潮州基地二期工程建設計畫-CL121標潮州機廠二期主體工程(含電務、電車線)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2132814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L0513P2045S
採購名稱:高雄機廠潮州基地二期工程建設計畫-CL121標潮州機廠二期主體工程(含電務、電車線)
採購類別:工程-地方建設和建築類
採購單位: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北平西路3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專案工程處鍾先生(分機9102)/供應處池小姐(分機4903)
連絡人電話:(02)23815226#9102/4903
傳真號碼:(02)23313267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4/10/11
截止收件日期:2024/10/24
開標日期:2024/10/24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6,955,687,200 元
Email:0274834@railway.gov.tw
廠商資格 :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除招標文件規定之其他資格外,須經政府核准登記或設立之綜合營造業(E101011)、電器承裝業(E601010)兼自來水管承裝商(E501011)之廠商異業共同投標,家數以2家為上限,並須以甲等綜合營造業為代表廠商;或由甲等綜合營造業單獨投標,單獨投標廠商應具備上述各項資格。 (二)單獨投標及異業共同投標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本國廠商﹕ 1.綜合營造業(E101011): (1)複查期限內甲等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 (2)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會員證。 (3)承攬工程手冊。 (4)納稅證明文件。 2.電器承裝業(E601010): (1)有效期限內電器承裝業登記執照(甲級以上)。 (2)臺灣區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證。 (3)納稅證明文件。 3.自來水管承裝商(E501011): (1)有效期限內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營業許可證書 。 (2)臺灣區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證。 (3)承辦工程手冊。 (4)納稅證明文件。 (三) 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餘詳附加說明)
附加說明 :
◎【本公司檢舉受理單位】: 1、本公司採購稽核小組(地址:臺北市北平西路3號5樓、電話:02-23899436、傳真:02-23899564) 2、本公司政風處(地址:臺北市北平西路3號5樓、電話:02-23899554、傳真:02-23899548) ◎【投標文件收受地點】: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供應處工程勞務採購科) 1、以專人送達者:臺鐵大樓(臺北車站)西二門(警衛室) 地址:100230台北市北平西路3號 2、以郵遞送達者:臺鐵大樓(臺北車站)東二門(總收發室) 地址:100230台北市北平西路3號 3、以快遞送達者: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供應處工程勞務採購科) 地址:100230台北市北平西路3號5樓(5053室) ◎【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請求釋疑期限】: 本案如有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廠商就當次變更內容請求釋疑之期限為自更正公告刊登日起算至更正公告後剩餘等標期之四分之一之日止。 ◎【其他】: 一、履約期限:決標後由機關通知召開協調會議,決定開工日期(NTP),並於開工之日起935日內竣工。 二、履約地點:屏東縣潮州鎮潮州機廠。 三、如有履約相關問題,請洽潮州施工所鄭先生(聯絡電話:08-7895433)。 四、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及(二)詳廠商資格摘要 (三)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外國廠商﹕ 1.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分支機構或辦事處(經本國認許):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同本國廠商,會員證得於得標後檢附。 2.未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分支機構或辦事處(未經本國認許):檢具該國政府核發合法成立並存續中之證明文件,並經該國有權單位公證或中華民國駐外機構認證。證明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經本國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認)證之中文譯本。 五、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一式2份)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 (1)甲等綜合營造業: 截止投標日前15年內完工或驗收(以完工或驗收日期為準)曾完成招標標的工程同性質或相當之工程,其土建部分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五分之二(新臺幣18億7,170萬),或累計契約金額不低招標標的預算金額(新臺幣46億7,940萬) ,並得含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證明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 ◆前述同性質或相當之工程包含: 鐵路(含高鐵、捷運)之土建設施工程:機廠、檢修廠、調車場、車站、路線段工程(高架、地下或平面路段)或軌道工程等。 (2)甲級以上電器承裝業、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 截止投標日前15年內完工或驗收(以完工或驗收日期為準)曾完成招標標的工程同性質或相當之工程。其水電部分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預算金額之五分之二(新臺幣9億1,040萬元)或累計金額不低於預算金額(新臺幣22億7,620萬元),並得含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證明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 ◆前述同性質或相當之工程包含: A.鐵路(含高鐵、捷運等)之水電及空調等相關工程。 B.建築工程(含廠房)之水電及空調等相關工程。 C.上述(A)與(B),兩者可合併計算。 2.具有相當財力者: (1)甲等綜合營造業: 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招標標的土建部分預算金額之十分之一(新臺幣4億6,794萬元),或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符合以下規定: A.權益不低於招標標的土建部分預算金額之十二分之一(新臺幣3億8,990萬元) B.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C.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四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 (2)甲級以上電器承裝業、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 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招標標的水電部分預算金額之十分之一(新臺幣2億2,762萬元),或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符合以下規定: A.權益不低於招標標的水電部分預算金額之十二分之一(新臺幣1億8,960萬元) B.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C. 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四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 (3)共同投標:各業權益應符合上述各項資格,若跨業者,其權益不低於跨業規定權益之合計數。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一式2份) (餘詳投標須知第六十六條) 六、113年9月30日第1次更正:本次修正部分包括本案工程採購契約第13條保險部分、工程詳細表工程項目0131E1 之單位、工程採購契約附件23設計圖等內容,修改內容非屬重大變更,仍於113年10月9日辦理第一次開標。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本公司檢舉受理單位】: 1、本公司採購稽核小組(地址:臺北市北平西路3號5樓、電話:02-23899436、傳真:02-23899564) 2、本公司政風處(地址:臺北市北平西路3號5樓、電話:02-23899554、傳真:02-23899548) ◎【投標文件收受地點】: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供應處工程勞務採購科) 1、以專人送達者:臺鐵大樓(臺北車站)西二門(警衛室) 地址:100230台北市北平西路3號 2、以郵遞送達者:臺鐵大樓(臺北車站)東二門(總收發室) 地址:100230台北市北平西路3號 3、以快遞送達者: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供應處工程勞務採購科) 地址:100230台北市北平西路3號5樓(5053室) ◎【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請求釋疑期限】: 本案如有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廠商就當次變更內容請求釋疑之期限為自更正公告刊登日起算至更正公告後剩餘等標期之四分之一之日止。 ◎【其他】: 一、履約期限:決標後由機關通知召開協調會議,決定開工日期(NTP),並於開工之日起935日內竣工。 二、履約地點:屏東縣潮州鎮潮州機廠。 三、如有履約相關問題,請洽潮州施工所鄭先生(聯絡電話:08-7895433)。 四、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及(二)詳廠商資格摘要 (三)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外國廠商﹕ 1.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分支機構或辦事處(經本國認許):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同本國廠商,會員證得於得標後檢附。 2.未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分支機構或辦事處(未經本國認許):檢具該國政府核發合法成立並存續中之證明文件,並經該國有權單位公證或中華民國駐外機構認證。證明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經本國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認)證之中文譯本。 五、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一式2份)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 (1)甲等綜合營造業: 截止投標日前15年內完工或驗收(以完工或驗收日期為準)曾完成招標標的工程同性質或相當之工程,其土建部分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五分之二(新臺幣18億7,170萬),或累計契約金額不低招標標的預算金額(新臺幣46億7,940萬) ,並得含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證明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 ◆前述同性質或相當之工程包含: 鐵路(含高鐵、捷運)之土建設施工程:機廠、檢修廠、調車場、車站、路線段工程(高架、地下或平面路段)或軌道工程等。 (2)甲級以上電器承裝業、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 截止投標日前15年內完工或驗收(以完工或驗收日期為準)曾完成招標標的工程同性質或相當之工程。其水電部分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預算金額之五分之二(新臺幣9億1,040萬元)或累計金額不低於預算金額(新臺幣22億7,620萬元),並得含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證明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 ◆前述同性質或相當之工程包含: A.鐵路(含高鐵、捷運等)之水電及空調等相關工程。 B.建築工程(含廠房)之水電及空調等相關工程。 C.上述(A)與(B),兩者可合併計算。 2.具有相當財力者: (1)甲等綜合營造業: 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招標標的土建部分預算金額之十分之一(新臺幣4億6,794萬元),或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符合以下規定: A.權益不低於招標標的土建部分預算金額之十二分之一(新臺幣3億8,990萬元) B.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C.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四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 (2)甲級以上電器承裝業、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 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招標標的水電部分預算金額之十分之一(新臺幣2億2,762萬元),或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符合以下規定: A.權益不低於招標標的水電部分預算金額之十二分之一(新臺幣1億8,960萬元) B.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C. 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四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 (3)共同投標:各業權益應符合上述各項資格,若跨業者,其權益不低於跨業規定權益之合計數。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一式2份) (餘詳投標須知第六十六條) 六、113年9月30日第1次更正:本次修正部分包括本案工程採購契約第13條保險部分、工程詳細表工程項目0131E1 之單位、工程採購契約附件23設計圖等內容,修改內容非屬重大變更,仍於113年10月9日辦理第一次開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