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4909401
公佈日期 : 2025/03/26
採購單位 :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
採購案號 : 113A020P009
採購名稱 : 國道1號楊梅至頭份段拓寬工程交控系統工程委託設計暨技術顧問服務工作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8412550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3A020P009
採購名稱:國道1號楊梅至頭份段拓寬工程交控系統工程委託設計暨技術顧問服務工作
採購類別:工程-土木工程
採購單位:交通部高速公路局
機關地址:243新北市泰山區黎明里半山雅70號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余冠勳
連絡人電話:(02)29096141#2356
傳真號碼:(02)22975645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4/09/23
截止收件日期:2024/09/27
開標日期:2024/09/3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28,550,295 元
Email:vic3ksyu@freeway.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投標廠商無依據「政府採購法」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遭停業處分及規定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 (2)經政府機關核准登記在案,且未在停業處分期間之與本計畫相關之技術顧問機構(需符合技師簽證規定之廠商資格,如工程顧問公司(登記證所列營業範圍包括「交通工程」、「電機工程」或「電子工程」等科別者) 、技師事務所(執業執照所列技師科別包括「交通工程」、「電機工程」或「電子工程」)等)。 (3)可提交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代之;營業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可提交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正本。(如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為「無退票紀錄」情形。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
附加說明 :
廠商書面請求釋疑期限:113年9月9日。 1.原評選作業須知四、(三)已有明訂「現場得發放簡報資料」,惟五、四卻述明「廠商簡報資料不得於現場發送惟得於投標時一併遞送。」因兩者基準不同,為免後續評選爭議,已配合修正評選作業須知五、(四)為「...廠商簡報資料得於現場發送。」 2.原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2款明訂之付款條件說明,惟工作說明書拾所訂各付款條件之文字描述均有出入,為免後續履約爭議,已統一以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2款之付款條件,修正工作說明書拾。 3.原契約第七條第(一)項第1.款目第(2)目C.已有明訂「甲方書面通知同意設計原則報告後起算120日」,惟工作說明書柒、4.(2)A.卻似為「甲方通知啟動後始起算120日」,因兩者起算基準似有不同,為免後續履約爭議,已將契約第七條第(一)項第1.款目第(2)目C.修正為「...期中報告於甲方通知次日起120日曆天內提送。」 4.因本案須與土建標配合,故廠商建議招標文件─契約第七條第(一)項第1.款第(2)目,補充甲方通知時應包含提供土建標之必要圖說。 考量對本案承包商而言,土建標之必要圖說係屬必要文件,同意補充相關內容,並修正為「...並於甲方通知時,甲方應同時提供土建標之必要圖說。」。 5.有關原契約第八條第(十八)項,因本案無派駐勞工,建議於第2.款第(1)目取消將勞工契約影本於簽約後14工作天(由甲方衡酌個案情形自行填列;未載明者,為10工作天)內或甲方另外通知之期限內送甲方備查之規定。後續第(十八)項各款亦建議於□其他欄填寫:本案無派駐勞工。 考量本案確無派駐勞工之需求,已修正契約第八條第(十八)項第2.款第(1)目之內容,同意於第(7)目勾選並補充「其他:本案無派駐勞工。」 6.有關本案契約有關之證照,依法規應以甲方名義申請,而由乙方代為提出申請者,其所需規費由甲方負擔部分,考量本案後續如本局請得標廠商將高功率eTag Reader納入設計範疇,則本案將須以甲方名義申請相關證照,故已修正並勾選「與本契約有關之證照,依法規應以甲方名義申請,而由乙方代為申請者,其所需規費由甲方負擔」。 7.有關原契約第十條第(二)項第3.款,原述明被保險人員工團體意外傷害險之被保險人為施工廠商工作人員。惟本案為設計階段技術服務、監造服務為後續擴充,設計階段保險應不含施工廠商人員,為免後續履約爭議,已將契約第十條第(二)項第3.款,修正為「…被保險人為設計技術服務廠商。」 8.有關工作說明書柒、設計階段之作業成果及完成期限部分,因3. 設計原則及4.細部設計之履約時間間隔超過1年,廠商建議是否可依契約第十六條第八項第1.款由貴局通知計畫暫停一事,說明如下: (1)本設計案之工期為28個月,且3.設計原則與4.細部設計兩者之履約時間間隔超過1年,考量本案之付款條件已完善,故後續本局將視得標廠商實際履約情況,由本局通知廠商計畫暫停,惟仍須配合甲方出席相關會議。 (2)已增加契約第十六條第八項第3.款「3.甲方得視乙方實際履約情況,通知乙方暫停計畫,先不支付相關人月費用,惟暫停計畫期間乙方仍須配合甲方出席相關會議。」 9.有關原工作說明書陸、工作內容第7.(9)已有明訂須提交「設計階段施工風險評估報告(初稿)」,惟柒、設計階段之作業成果及完成期限中未述明,為免後續履約爭議,已於工作說明書柒、4.(2)補充「E.設計階段施工風險評估報告(初稿)」。 10.有關原柒、4.(4)履約應繳交成果包括監造計畫(初稿),考量本案尚無監造工作,為免後續履約爭議,已配合刪除工作說明書柒、4.(4)監造計畫相關內容。 11.有關原服務費用明細表所附填報內容包含監造服務費,因本案為設計階段服務費投標、監造為後續擴充,為免後續履約爭議,已配合刪除服務費用明細表貳、監造服務費相關內容。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廠商書面請求釋疑期限:113年9月9日。 1.原評選作業須知四、(三)已有明訂「現場得發放簡報資料」,惟五、四卻述明「廠商簡報資料不得於現場發送惟得於投標時一併遞送。」因兩者基準不同,為免後續評選爭議,已配合修正評選作業須知五、(四)為「...廠商簡報資料得於現場發送。」 2.原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2款明訂之付款條件說明,惟工作說明書拾所訂各付款條件之文字描述均有出入,為免後續履約爭議,已統一以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2款之付款條件,修正工作說明書拾。 3.原契約第七條第(一)項第1.款目第(2)目C.已有明訂「甲方書面通知同意設計原則報告後起算120日」,惟工作說明書柒、4.(2)A.卻似為「甲方通知啟動後始起算120日」,因兩者起算基準似有不同,為免後續履約爭議,已將契約第七條第(一)項第1.款目第(2)目C.修正為「...期中報告於甲方通知次日起120日曆天內提送。」 4.因本案須與土建標配合,故廠商建議招標文件─契約第七條第(一)項第1.款第(2)目,補充甲方通知時應包含提供土建標之必要圖說。 考量對本案承包商而言,土建標之必要圖說係屬必要文件,同意補充相關內容,並修正為「...並於甲方通知時,甲方應同時提供土建標之必要圖說。」。 5.有關原契約第八條第(十八)項,因本案無派駐勞工,建議於第2.款第(1)目取消將勞工契約影本於簽約後14工作天(由甲方衡酌個案情形自行填列;未載明者,為10工作天)內或甲方另外通知之期限內送甲方備查之規定。後續第(十八)項各款亦建議於□其他欄填寫:本案無派駐勞工。 考量本案確無派駐勞工之需求,已修正契約第八條第(十八)項第2.款第(1)目之內容,同意於第(7)目勾選並補充「其他:本案無派駐勞工。」 6.有關本案契約有關之證照,依法規應以甲方名義申請,而由乙方代為提出申請者,其所需規費由甲方負擔部分,考量本案後續如本局請得標廠商將高功率eTag Reader納入設計範疇,則本案將須以甲方名義申請相關證照,故已修正並勾選「與本契約有關之證照,依法規應以甲方名義申請,而由乙方代為申請者,其所需規費由甲方負擔」。 7.有關原契約第十條第(二)項第3.款,原述明被保險人員工團體意外傷害險之被保險人為施工廠商工作人員。惟本案為設計階段技術服務、監造服務為後續擴充,設計階段保險應不含施工廠商人員,為免後續履約爭議,已將契約第十條第(二)項第3.款,修正為「…被保險人為設計技術服務廠商。」 8.有關工作說明書柒、設計階段之作業成果及完成期限部分,因3. 設計原則及4.細部設計之履約時間間隔超過1年,廠商建議是否可依契約第十六條第八項第1.款由貴局通知計畫暫停一事,說明如下: (1)本設計案之工期為28個月,且3.設計原則與4.細部設計兩者之履約時間間隔超過1年,考量本案之付款條件已完善,故後續本局將視得標廠商實際履約情況,由本局通知廠商計畫暫停,惟仍須配合甲方出席相關會議。 (2)已增加契約第十六條第八項第3.款「3.甲方得視乙方實際履約情況,通知乙方暫停計畫,先不支付相關人月費用,惟暫停計畫期間乙方仍須配合甲方出席相關會議。」 9.有關原工作說明書陸、工作內容第7.(9)已有明訂須提交「設計階段施工風險評估報告(初稿)」,惟柒、設計階段之作業成果及完成期限中未述明,為免後續履約爭議,已於工作說明書柒、4.(2)補充「E.設計階段施工風險評估報告(初稿)」。 10.有關原柒、4.(4)履約應繳交成果包括監造計畫(初稿),考量本案尚無監造工作,為免後續履約爭議,已配合刪除工作說明書柒、4.(4)監造計畫相關內容。 11.有關原服務費用明細表所附填報內容包含監造服務費,因本案為設計階段服務費投標、監造為後續擴充,為免後續履約爭議,已配合刪除服務費用明細表貳、監造服務費相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