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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902541
公佈日期 : 2024/11/08
採購單位 :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區管理處
採購案號 : 11-13-1102-06
採購名稱 : 花壇營運所113-114年度管線設備維修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80600174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3,74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13-1102-06
採購名稱:花壇營運所113-114年度管線設備維修
採購類別:工程-水資源類
採購單位: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區管理處
機關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桃源里公園路2段1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林彥男
連絡人電話:(04)7245031#790
傳真號碼:(04)7271433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4/10/31
截止收件日期:2024/11/07
開標日期:2024/11/07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3,780,000 元
Email:yannan@mail.water.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為「E501011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其他應附具之證明文件a.公司登記或商業證明文件。b.自來水管承裝商營業許可證書。c.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證(須為有效期限內)。d.承辦工程手冊。(至少需可顯示廠商及負責人名稱)
附加說明 :
》配合行政院訂定「推動 ODF-CNS15251 為政府文件標準格式實施計畫」,請利用ODF文件應用工具開啟相關文件,以免造成格式有誤 》本標案履約保證金金額採一定金額:新臺幣180,000元整。 》工程地點:花壇營運所(含芬園鄉)等供水轄區暨甲方交付乙方前往支援處理鄰近廠所 》工程概要:1. ∮900公厘以下管線及附屬設備漏水修理。 2.制水閥盒、消防栓盒及窨井人 孔蓋等升降或換修。 3.與其他甲方交辦合約施工項目內之工作。 》選擇書寫押標金票據抬頭者,抬頭請寫明(全銜):「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區管理處」。 一、本處政風室:電話:(04)7242054,傳真:(04)7268928,電子信箱:Zbia@mail.water.gov.tw。 二、本公司政風處:電話:04- 22221112,傳真:04-22233905,信箱:台中郵政26-28 號信箱,電子信箱:hqiai1@mail.water.gov.tw 三、本採購案廠商得自行決定是否派員參加,惟廠商未派員參加開標,視同放棄說明、減價、比減價之權利。 四、截標日、開標日若遇颱風來襲或其他天然災害,並經當地政府宣佈停止上班時,則順延至恢復上班日同時間舉行,不另通知。 五、為瞭解機關服務效能,提昇業務品質,健全採購秩序,希望參標廠商開標後,得標廠商履約中,能撥冗配合本機關政風單位之『廉政意見訪查』,提供施政興革之寶貴建議。 六、投標廠商或申請補助對象應自行負「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之據實揭露義務,不為揭露或為不實揭露者應依第18條第3項處罰。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配合行政院訂定「推動 ODF-CNS15251 為政府文件標準格式實施計畫」,請利用ODF文件應用工具開啟相關文件,以免造成格式有誤 》本標案履約保證金金額採一定金額:新臺幣180,000元整。 》工程地點:花壇營運所(含芬園鄉)等供水轄區暨甲方交付乙方前往支援處理鄰近廠所 》工程概要:1. ∮900公厘以下管線及附屬設備漏水修理。 2.制水閥盒、消防栓盒及窨井人 孔蓋等升降或換修。 3.與其他甲方交辦合約施工項目內之工作。 》選擇書寫押標金票據抬頭者,抬頭請寫明(全銜):「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區管理處」。 一、本處政風室:電話:(04)7242054,傳真:(04)7268928,電子信箱:Zbia@mail.water.gov.tw。 二、本公司政風處:電話:04- 22221112,傳真:04-22233905,信箱:台中郵政26-28 號信箱,電子信箱:hqiai1@mail.water.gov.tw 三、本採購案廠商得自行決定是否派員參加,惟廠商未派員參加開標,視同放棄說明、減價、比減價之權利。 四、截標日、開標日若遇颱風來襲或其他天然災害,並經當地政府宣佈停止上班時,則順延至恢復上班日同時間舉行,不另通知。 五、為瞭解機關服務效能,提昇業務品質,健全採購秩序,希望參標廠商開標後,得標廠商履約中,能撥冗配合本機關政風單位之『廉政意見訪查』,提供施政興革之寶貴建議。 六、投標廠商或申請補助對象應自行負「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之據實揭露義務,不為揭露或為不實揭露者應依第18條第3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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