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4902351
公佈日期 : 2024/11/08
採購單位 :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案號 : C13A06618
採購名稱 : 閘流體採購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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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25121038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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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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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441,985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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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C13A06618
採購名稱:閘流體採購
採購類別:採購-機具設備類
採購單位: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2樓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車輛處車輛二廠 連羽童
連絡人電話:(02)22753520#3250
傳真號碼:(02)25118971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4/11/04
截止收件日期:2024/11/06
開標日期:2024/11/07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元
Email:e24286@metro.taipei
廠商資格 :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外國廠商:得參與採購 。
(二)本案不限定中小企業參與。
(三)合法設立登記之廠商。
(四)應檢附之登記或設立、納稅、信用相關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本案為維修備品採購。
(二)依據:政府採購法、其相關子法及其他有關法令;其餘注意事項詳見本招標文件。
(三)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3年11月4日前以書面送達本機關。疑義、異議受理窗口:本機關聯絡電話:25363001轉8147 湯先生,傳真:25118971、地址:臺北市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4樓供應處(本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四)本案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或變更招標文件者,廠商得沿用前已領取之領標憑據。
(五)廠商參與投標前,如需至本機關相關車站或機廠進行勘查及量測時,請與本案需求單位聯絡人連絡,由本機關人員陪同至現場會勘、看樣品。
(六)本案為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無規格審查)
(七)履約:
詳細地點: 土城倉庫或機關指定其他之倉庫
(八)其他規定:
1數量摘要:閘流體(GTO換流器模組)26件。
2為配合臺北市政府電子化核銷作業推動計畫,廠商於請領契約價金時提出電子統一發票,餘詳契約第5條。
3指定廠牌:DYNEX(接頭廠牌:AMP或TE)
4廠商應於決標日起[30]日內提送原廠DYNEX出具之訂購證明文件或原廠DYNEX承諾供應本案之文件(內容至少應包含此次所交財物之品名、型號、數量及預計交貨日)及中譯本(詳規格說明書)。
(九)本次更正內容如下:(1)投標須知:第13、18、27、36、51、57、59、66、67、68、74、76、83點,另原97點刪除,以下點次遞移。(2) 附錄11投標廠商投標文件所標示之分包廠商是否為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之拒絕往來廠商自我檢核表。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本案為維修備品採購。
(二)依據:政府採購法、其相關子法及其他有關法令;其餘注意事項詳見本招標文件。
(三)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3年11月4日前以書面送達本機關。疑義、異議受理窗口:本機關聯絡電話:25363001轉8147 湯先生,傳真:25118971、地址:臺北市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4樓供應處(本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四)本案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或變更招標文件者,廠商得沿用前已領取之領標憑據。
(五)廠商參與投標前,如需至本機關相關車站或機廠進行勘查及量測時,請與本案需求單位聯絡人連絡,由本機關人員陪同至現場會勘、看樣品。
(六)本案為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無規格審查)
(七)履約:
詳細地點: 土城倉庫或機關指定其他之倉庫
(八)其他規定:
1數量摘要:閘流體(GTO換流器模組)26件。
2為配合臺北市政府電子化核銷作業推動計畫,廠商於請領契約價金時提出電子統一發票,餘詳契約第5條。
3指定廠牌:DYNEX(接頭廠牌:AMP或TE)
4廠商應於決標日起[30]日內提送原廠DYNEX出具之訂購證明文件或原廠DYNEX承諾供應本案之文件(內容至少應包含此次所交財物之品名、型號、數量及預計交貨日)及中譯本(詳規格說明書)。
(九)本次更正內容如下:(1)投標須知:第13、18、27、36、51、57、59、66、67、68、74、76、83點,另原97點刪除,以下點次遞移。(2) 附錄11投標廠商投標文件所標示之分包廠商是否為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之拒絕往來廠商自我檢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