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4902200
公佈日期 : 2024/11/08
採購單位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案號 : 113-7B-16
採購名稱 : 113年度國外自營投資委任保管公開評選保管機構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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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28421312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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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79,227,615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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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3-7B-16
採購名稱:113年度國外自營投資委任保管公開評選保管機構
採購類別:採購-消防保險安全保全
採購單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劉佳憲
連絡人電話:(02)23921310#2303
傳真號碼:(02)2357667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4/07/03
截止收件日期:2024/08/06
開標日期:2024/08/07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79,227,615 元
Email:ashell529@mail.post.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詳附加說明。
附加說明 :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1)本國廠商:
a.應檢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含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等。【註:為因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營利事業登記證」之規定,投標廠商得透過經濟部(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商工登記資料)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相關證明資料,並得列印該等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得作為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b.銀行營業執照影本。
(2)外國廠商:
外國所在地之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最近1期納稅證明文件:廠商就下列證明文件擇一檢附。
(1)營業稅繳稅證明(本項適用於依營業稅法須報繳營業稅者之情形):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2)所得稅證明:最近1年所得稅納稅證明或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年證明文件者,得以前1年之納稅證明文件代之。
以上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3.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本公司提供之格式填製,第一項至第七項答「是」或未答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聲明書內容有誤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第八項、第十一項及第十二項請依招標個案聲明事項及附註說明註記】。)
◎本案後續擴充:
1.期滿經雙方同意,得按原契約規範之條件並參考得標廠商履約情況繼續委任,續約每次6年,以2次為限,惟保管費率由本公司及得標廠商雙方另行議訂或按原契約保管費率續約。
2.若本公司與得標廠商之委任關係依本契約應已期滿或終止,但本公司尚未與新任得標廠商簽約生效前,得標廠商仍應依本契約條件及價款繼續履行本案,且本公司與得標廠商雙方契約履約期間延長至本公司與新任得標廠商簽約生效日之前一日,但以不逾10個月為限。
◎其餘未盡事宜詳本案招標文件。
【注意事項】在截止投標期限前請廠商隨時上網留意本案招標公告之變更、補充及釋疑公告。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1)本國廠商:
a.應檢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含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等。【註:為因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營利事業登記證」之規定,投標廠商得透過經濟部(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商工登記資料)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相關證明資料,並得列印該等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得作為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b.銀行營業執照影本。
(2)外國廠商:
外國所在地之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最近1期納稅證明文件:廠商就下列證明文件擇一檢附。
(1)營業稅繳稅證明(本項適用於依營業稅法須報繳營業稅者之情形):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2)所得稅證明:最近1年所得稅納稅證明或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年證明文件者,得以前1年之納稅證明文件代之。
以上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3.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本公司提供之格式填製,第一項至第七項答「是」或未答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聲明書內容有誤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第八項、第十一項及第十二項請依招標個案聲明事項及附註說明註記】。)
◎本案後續擴充:
1.期滿經雙方同意,得按原契約規範之條件並參考得標廠商履約情況繼續委任,續約每次6年,以2次為限,惟保管費率由本公司及得標廠商雙方另行議訂或按原契約保管費率續約。
2.若本公司與得標廠商之委任關係依本契約應已期滿或終止,但本公司尚未與新任得標廠商簽約生效前,得標廠商仍應依本契約條件及價款繼續履行本案,且本公司與得標廠商雙方契約履約期間延長至本公司與新任得標廠商簽約生效日之前一日,但以不逾10個月為限。
◎其餘未盡事宜詳本案招標文件。
【注意事項】在截止投標期限前請廠商隨時上網留意本案招標公告之變更、補充及釋疑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