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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901116
公佈日期 : 2024/11/05
採購單位 : 高雄市茂林區公所
採購案號 : 113051
採購名稱 : 茂林情人谷聯絡道路及排水改善工程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40800204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77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3051
採購名稱:茂林情人谷聯絡道路及排水改善工程
採購類別:工程-水資源類
採購單位:高雄市茂林區公所
機關地址:851高雄市茂林區茂林里1鄰11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郭培恩
連絡人電話:(07)6801045#226
傳真號碼:(07)6801463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4/10/29
截止收件日期:2024/11/05
開標日期:2024/11/05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884,564 元
Email:b9533005@kcg.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為原住民廠商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丙等以上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 (二)投標時應附資格證明文件: A.有效期公會會員證。 B.投標廠商聲明書。 C.押標金票據或繳納之收據。 D.切結書1。 E.標單(含預算明細表、採購(兼切結)標單) F.營造業登記證或土木包工業登記證。 (三)備註事項: 投標之土木包工業須登記於工程所在地區之直轄市、縣(市)或營造業法第11條所定毗鄰之直轄市、縣(市)。 (四)原住民廠商應附資格證件(公告金額以上免附): 1.廠商符合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五條及第八條規定,且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社員、會員、理(董)監事之人數及其持股比率各達百分之八十以上,開標日前六個月內之證明文件影本。 2.原住民廠商負責人原住民身份證明原住民(戶籍資料影本)。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電子領標:政府採購電子領投標作業系統(網址http://web.pcc.gov.tw/);使用電子領標之廠商(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及篡改),「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請列印併入標封投送,憑據號碼需經核對符合,並於截止投標期限前寄達或送達本機關。 【其他】 1.餘詳投標須知及其它招標文件。 2.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自公告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期限前,以書面向本所請求釋疑。 本所地址:高雄市茂林區茂林里13-5號 電話:07-6801045 傳真:07-6801463 3.親自購領者應當面點清,如有缺頁或未蓋招標專用章時應即要求補正;通訊購領者應於截標前至原購領機關更正,否則所投標單無效。 4.押標金繳退注意事項:本所不受理現金當場繳納。 5.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開標時間亦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本所不另通知。 6.請投標廠商於等標期限內,隨時上網注意本公告是否有更正事項。 7.本工程預算如尚未通過,待預算通過後即發生權責。 8.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者,視同放棄。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電子領標:政府採購電子領投標作業系統(網址http://web.pcc.gov.tw/);使用電子領標之廠商(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及篡改),「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請列印併入標封投送,憑據號碼需經核對符合,並於截止投標期限前寄達或送達本機關。 【其他】 1.餘詳投標須知及其它招標文件。 2.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自公告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期限前,以書面向本所請求釋疑。 本所地址:高雄市茂林區茂林里13-5號 電話:07-6801045 傳真:07-6801463 3.親自購領者應當面點清,如有缺頁或未蓋招標專用章時應即要求補正;通訊購領者應於截標前至原購領機關更正,否則所投標單無效。 4.押標金繳退注意事項:本所不受理現金當場繳納。 5.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開標時間亦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本所不另通知。 6.請投標廠商於等標期限內,隨時上網注意本公告是否有更正事項。 7.本工程預算如尚未通過,待預算通過後即發生權責。 8.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者,視同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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