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4900328
公佈日期 : 2024/11/05
採購單位 : 內政部國家公園署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
採購案號 : km1143002
採購名稱 : 114年度園區水電設備定期申報保養維護工作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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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89402858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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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045,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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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km1143002
採購名稱:114年度園區水電設備定期申報保養維護工作
採購類別:採購-水電類
採購單位:內政部國家公園署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
機關地址:892金門縣金寧鄉伯玉路2段460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陳家傑
連絡人電話:(082)313137
傳真號碼:(082)313134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4/10/25
截止收件日期:2024/10/31
開標日期:2024/11/01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047,294 元
Email:jack@kmnp.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一)廠商之基本資格:經政府核准設立之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或機電、電業、電力及電氣顧問公司,並具備E606010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維護範圍需金門地區)、電器承裝業、自來水承裝業之合法廠商。
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二)納稅證明文件:
1.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2.依法免繳納營業稅稅金者應附文件:應繳交申報書影本。
3.自然人繳納綜合所得稅證明者:
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年證明者,得以前一年之納稅證明代之。
4.依法免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金者應附文件: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廠商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並符合下列規定:
1、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收件日前半年以內。
2、票據交換所或其委託金融機構出具之第一類或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
3、查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1)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
(2)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
(3)資料查詢日期。
(4)廠商統一編號及名稱。
4、查覆單經塗改或無加蓋查覆單位圖章無效。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須依式填寫完整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者。
(五)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揭露表(非屬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者,免填此表)。
(六)共同投標協議書(共同投標廠商需檢附)。
(七)授權書(正本)(得當場提出)。
二、領標時間:公告期間上班時間內。
三、領標地點:本處行政中心服務台。
四、領標方式:(一)親自領取:親洽本處領取(地址:892金門縣金寧鄉伯玉路二段四六○號)。(二)通訊領取:檢附回郵郵資140元或回郵信封領取(須註明索領「114年度園區水電設備定期申報保養維護工作」招標文件)。(三)電子領標:逕自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採購網下載,網址https://web.pcc.gov.tw/。
五、廠商投標時,檢附相關資料放置投標封,寄(送)至本處(892金門縣金寧鄉伯玉路二段460號)。
六、疑議、異議受理:本處行政室,承辦人電話:082-313137;本處兼辦政風人員投訴電話:082-313160。
七、公職人員應遵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身分揭露義務。
八、投標廠商應遵守「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構)使用生成式AI參考指引」。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一)廠商之基本資格:經政府核准設立之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或機電、電業、電力及電氣顧問公司,並具備E606010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維護範圍需金門地區)、電器承裝業、自來水承裝業之合法廠商。
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二)納稅證明文件:
1.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2.依法免繳納營業稅稅金者應附文件:應繳交申報書影本。
3.自然人繳納綜合所得稅證明者:
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年證明者,得以前一年之納稅證明代之。
4.依法免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金者應附文件: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廠商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並符合下列規定:
1、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收件日前半年以內。
2、票據交換所或其委託金融機構出具之第一類或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
3、查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1)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
(2)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
(3)資料查詢日期。
(4)廠商統一編號及名稱。
4、查覆單經塗改或無加蓋查覆單位圖章無效。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須依式填寫完整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者。
(五)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揭露表(非屬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者,免填此表)。
(六)共同投標協議書(共同投標廠商需檢附)。
(七)授權書(正本)(得當場提出)。
二、領標時間:公告期間上班時間內。
三、領標地點:本處行政中心服務台。
四、領標方式:(一)親自領取:親洽本處領取(地址:892金門縣金寧鄉伯玉路二段四六○號)。(二)通訊領取:檢附回郵郵資140元或回郵信封領取(須註明索領「114年度園區水電設備定期申報保養維護工作」招標文件)。(三)電子領標:逕自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採購網下載,網址https://web.pcc.gov.tw/。
五、廠商投標時,檢附相關資料放置投標封,寄(送)至本處(892金門縣金寧鄉伯玉路二段460號)。
六、疑議、異議受理:本處行政室,承辦人電話:082-313137;本處兼辦政風人員投訴電話:082-313160。
七、公職人員應遵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身分揭露義務。
八、投標廠商應遵守「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構)使用生成式AI參考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