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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900142
公佈日期 : 2024/11/04
採購單位 : 高雄市前鎮區瑞豐國民小學
採購案號 : 1131024
採購名稱 : 113年度木質課桌椅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56670092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36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31024
採購名稱:113年度木質課桌椅
採購類別:採購-傢俱類
採購單位:高雄市前鎮區瑞豐國民小學
機關地址:806高雄市前鎮區瑞隆路100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楊志億
連絡人電話:(07)7110846#6031
傳真號碼:(07)7258157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4/10/25
截止收件日期:2024/10/29
開標日期:2024/10/3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360,000 元
Email:chihi650@rfps.kh.edu.tw
廠商資格 :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營業項目:C501040組合木材製造業、 C501990其他木製品製造業、F205040家具、寢具、廚房器具、裝設品零售業、F105050家具、寢具、廚房器具、裝設品批發業、CN01010 家具及裝設品製造業或營業項目與本招標案相關者) 投標廠商聲明書。 (詳如投標須知及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者,由招標機關以外標封所載電話(外標封未載明者,以其他招標文件所載電話)通知在30分鐘內至指定之開標場所辦理,逾前開期限未至指定之開標場所辦理或其他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無法連繫(例如所有招標文件均未載明電話或以外標封所載電話通知未接聽等無法連繫之情形)者,視同廠商未派員到場,依現有投標文件審查。。 1.投標廠商若由負責人親至開標地點,應出示(1)身分證件(2) 廠商及負責人印章(如未帶印章得以簽名代替)。 2.投標廠商若由代理人出席開標現場,應出示(1)身分證件(2)授權書(3)與授權書相符之代理人印章或簽名。 3.投標廠商未依上列規定辦理者,視同未到場。 (二)契約製作費用,由得標廠商負擔。 (三)領標方式: 電子領標:逕至「政府電子採購網」下載招標文件,網址: http://web.pcc.gov.tw。 (四)得標廠商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契約者,本機關得動用其未領之契約價金或其他掌握之有關款項以維契約之履行,如有不足時,得標廠商應負責賠償。 (五)倘截標日當日遇本校因故停止辦公者,原訂截標期限順延至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時間,本校不另通知。倘開標日當日遇本校因故停止辦公者或截標日順延者,原訂開標日順延至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時間,本校不另通知。 (六)高雄市政風處:高雄市苓雅區四維3路2號2樓,電話:0800025025,電子郵件:eth@kcg.gov.tw;檢舉信箱:高雄市郵政2299號信箱。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者,由招標機關以外標封所載電話(外標封未載明者,以其他招標文件所載電話)通知在30分鐘內至指定之開標場所辦理,逾前開期限未至指定之開標場所辦理或其他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無法連繫(例如所有招標文件均未載明電話或以外標封所載電話通知未接聽等無法連繫之情形)者,視同廠商未派員到場,依現有投標文件審查。。 1.投標廠商若由負責人親至開標地點,應出示(1)身分證件(2) 廠商及負責人印章(如未帶印章得以簽名代替)。 2.投標廠商若由代理人出席開標現場,應出示(1)身分證件(2)授權書(3)與授權書相符之代理人印章或簽名。 3.投標廠商未依上列規定辦理者,視同未到場。 (二)契約製作費用,由得標廠商負擔。 (三)領標方式: 電子領標:逕至「政府電子採購網」下載招標文件,網址: http://web.pcc.gov.tw。 (四)得標廠商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契約者,本機關得動用其未領之契約價金或其他掌握之有關款項以維契約之履行,如有不足時,得標廠商應負責賠償。 (五)倘截標日當日遇本校因故停止辦公者,原訂截標期限順延至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時間,本校不另通知。倘開標日當日遇本校因故停止辦公者或截標日順延者,原訂開標日順延至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時間,本校不另通知。 (六)高雄市政風處:高雄市苓雅區四維3路2號2樓,電話:0800025025,電子郵件:eth@kcg.gov.tw;檢舉信箱:高雄市郵政2299號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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