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4900122
公佈日期 : 2024/11/04
採購單位 : 衛生福利部新營醫院
採購案號 : A1131017
採購名稱 : 傳送機器人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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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80435978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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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65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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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A1131017
採購名稱:傳送機器人
採購類別:採購-醫療用品類
採購單位:衛生福利部新營醫院
機關地址:730臺南市新營區信義街73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黃小姐
連絡人電話:(06)6351131#2314
傳真號碼:(06)6322103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4/10/18
截止收件日期:2024/10/24
開標日期:2024/10/25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700,000 元
Email:30733@syh.mohw.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依工程會工程企字第09800159220號函規定,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0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得再作為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準此,投標廠商如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資格證明文件,而無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 1項第1款「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規定,為資格不符,視為不合格廠商。建議登入經濟部網站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列印登記資料作為證明。
1.本款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替
2.營業項目需與本案採購契約標的有關。
3.若為自然人投標則檢附身份證明文件如身分證影本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 規格說明書、投標須知所載條款為契約之附件。
(二) 本案不接受廠商僅複製本院規格內容並蓋印公司大小章後之文件作為
規格審查依據
(三)投標廠商依以下規定投標:標封內資料包含以下文件:
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投標標價清單、各項資格證件影印本、投
標廠商聲明書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規格說明書等(均應蓋公司
大小章)、授權書(由授權人攜帶至標場亦可,如負責人親自出
席者免填本單)
(四)本採購截標日及開標日如遇颱風等災變之處理原則:
1.機關所在地停止上班時:即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標時間及開
標時間代之。
2.機關所在地辦公日,其他地區停止上班時:如期辦理開標。
3.依工程會96年11月19日工程企字第09600446460號函釋,倘招標文件
已載明「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
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
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
理者,視同放棄」,廠商未到場時,即視同放棄,無需另為通知。
4.得標商須遵守「職業安全衛生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如未遵守該規定
而發生職業災害 或相關法令處罰時,應負全責並概與本院無關。(請自
行參閱職業安全衛生法及相關法令)。
5.本投標須知條款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政府採購法令規定辦理。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 規格說明書、投標須知所載條款為契約之附件。
(二) 本案不接受廠商僅複製本院規格內容並蓋印公司大小章後之文件作為
規格審查依據
(三)投標廠商依以下規定投標:標封內資料包含以下文件:
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投標標價清單、各項資格證件影印本、投
標廠商聲明書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規格說明書等(均應蓋公司
大小章)、授權書(由授權人攜帶至標場亦可,如負責人親自出
席者免填本單)
(四)本採購截標日及開標日如遇颱風等災變之處理原則:
1.機關所在地停止上班時:即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標時間及開
標時間代之。
2.機關所在地辦公日,其他地區停止上班時:如期辦理開標。
3.依工程會96年11月19日工程企字第09600446460號函釋,倘招標文件
已載明「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
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
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
理者,視同放棄」,廠商未到場時,即視同放棄,無需另為通知。
4.得標商須遵守「職業安全衛生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如未遵守該規定
而發生職業災害 或相關法令處罰時,應負全責並概與本院無關。(請自
行參閱職業安全衛生法及相關法令)。
5.本投標須知條款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政府採購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