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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900117
公佈日期 : 2024/11/04
採購單位 : 國立花蓮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採購案號 : 113-21
採購名稱 : 花蓮區113年度原住民文化暨教師輔導知能研習勞務採購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94037711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3-21
採購名稱:花蓮區113年度原住民文化暨教師輔導知能研習勞務採購案
採購類別:勞務-勞務及派遣
採購單位:國立花蓮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機關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民意里42鄰府前路27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楊明禎
連絡人電話:(03)8226108#603
傳真號碼:(03)8236597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4/09/20
截止收件日期:2024/09/26
開標日期:2024/09/26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232,600 元
Email:hlis603@mst.hlis.hlc.edu.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為原住民廠商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設立登記證明(公司登記或設立資格證明文件影印本-營業項目代碼須為E603050或與採購標的相關者、交通部旅行業執照、屬旅行業者應檢附旅行業管理規則第53條規定之責任保險、履約保證保險證明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本案採參考最有利標精神,並以固定費用新台幣23萬2,600元為決標金額。 並業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本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將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二)本案第1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第1階段先就原住民廠商所投之標進行審標、決標,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書面評審分數未達80分等無法優先決標於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本校將作成紀錄後,第2階段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審標,擇符合需要者議價(約)。 (三)本採購案為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按「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 8條」規定,投標時應檢附下列證件影本:獨資請檢附負責人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機構、法人或團體,請檢附縣(市)主管機關核發有效期間(6個月)之證明文件或公函。 (四)本採購招標公告領標及投標截止日因颱風等災變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領標及投標時間者,則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領標及投標截止時間代之,原訂開標時間亦一併順延至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辦理開標。如開標當日因颱風等災變停止辦公者,則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 (五)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開標時未依限派員到場辦理者,等同放棄。 (六)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評選時間派員到指定之場所簡報,簡報內容請存至隨身碟,且簡報前將資料交由本校承辦人員儲存於簡報時之電腦,評選方式:序位法,以平均總評分在80分以上之序位合計值最低廠商為第1名,如其單價分析合理,無浪費公帑情形,無待協商項目,且經出席評選委員會委員過半數之決定者為符合需要廠商,評選結果經校長簽核後另訂議約時間。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本案採參考最有利標精神,並以固定費用新台幣23萬2,600元為決標金額。 並業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本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將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二)本案第1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第1階段先就原住民廠商所投之標進行審標、決標,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書面評審分數未達80分等無法優先決標於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本校將作成紀錄後,第2階段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審標,擇符合需要者議價(約)。 (三)本採購案為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按「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 8條」規定,投標時應檢附下列證件影本:獨資請檢附負責人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機構、法人或團體,請檢附縣(市)主管機關核發有效期間(6個月)之證明文件或公函。 (四)本採購招標公告領標及投標截止日因颱風等災變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領標及投標時間者,則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領標及投標截止時間代之,原訂開標時間亦一併順延至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辦理開標。如開標當日因颱風等災變停止辦公者,則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 (五)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開標時未依限派員到場辦理者,等同放棄。 (六)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評選時間派員到指定之場所簡報,簡報內容請存至隨身碟,且簡報前將資料交由本校承辦人員儲存於簡報時之電腦,評選方式:序位法,以平均總評分在80分以上之序位合計值最低廠商為第1名,如其單價分析合理,無浪費公帑情形,無待協商項目,且經出席評選委員會委員過半數之決定者為符合需要廠商,評選結果經校長簽核後另訂議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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