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4899669
公佈日期 : 2024/11/05
採購單位 : 雲林縣政府
採購案號 : 1133A10091
採購名稱 : 114年度水利工程業務租賃非全時公務車輛採購招標案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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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97273940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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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628,32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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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33A10091
採購名稱:114年度水利工程業務租賃非全時公務車輛採購招標案
採購類別:採購-交通工具類
採購單位:雲林縣政府
機關地址:640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二段五一五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水利工程科(連志豪)
連絡人電話:(05)5522257
傳真號碼:(05)537118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4/10/23
截止收件日期:2024/10/29
開標日期:2024/10/29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633,600 元
Email:ylhga313@mail.yunlin.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符合下列規定者:依法設立或登記之廠商(G101041小客車租賃業)。
二、投標時應附資格證明文件:
(一) 依法設立登記及納稅證明之文件。
(二) 有效期限之小客車租賃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
附加說明 : 一、採購單位聯絡人:採購中心發包課(趙純平),聯絡電話:05-5523220。
二、郵購招標文件者請自行估計郵寄時間,寄達本縣採購中心,郵購信封上請註明標的名稱並附回郵信封(郵資約100元),逾期或郵資不足皆不予受理。
三、投標辦法請參閱本府投標須知及本案相關文件。
四、招標文件陳列於本縣採購中心發包課,免費公開閱覽。
五、(1)本招標案支援電子領標,使用電子領標之廠商(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及篡改),投標時須提供當次電子領標憑據序號,未提供者,經招標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現場(限30分鐘)說明確認。確實未電子領標者,視為不合格標。
(2)若前次招標因未達法定家數而再行公開招標時,如僅變更截止投標期限、開標日期及時間,其他內容並無變更,廠商得援用前次送達之投標資料投標。但押標金之有效期應作必要之調整,無押標金者不適用。
六、本案如有貪污或偷工減料等不法情事,請撥打本府政風處受理檢舉專線:05-5322170或將資訊傳真至05-5327843及電子檢舉信箱ylhgad01@mail.yunlin.gov.tw
七、請投標廠商於本招標案等標期間留意並自行檢視有無更正公告,並以最新更正資料為準。
八、本案採單價決標每輛租賃車單價為新台幣1,200元,每日出車2輛,每月工作天概估為22天,每天預算新台幣2,400元,廠商報價不得超過每天預算新台幣2,400元。
更正事項:
修正契約書第十條 保險 (一) ■其他 第1項及第7項規定,修正如下,其餘文件不變:
1.全險車體損失險:"乙式(含)以上"(如有自付額由廠商負責)。(原為"免自付額")
7.乘客險:每一個人"傷害500萬"元或以上之金額,"每一意外事故傷害 2,000萬"元或以上之金額。(原為"體傷200萬"元,"每一個人死亡500萬"元)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採購單位聯絡人:採購中心發包課(趙純平),聯絡電話:05-5523220。
二、郵購招標文件者請自行估計郵寄時間,寄達本縣採購中心,郵購信封上請註明標的名稱並附回郵信封(郵資約100元),逾期或郵資不足皆不予受理。
三、投標辦法請參閱本府投標須知及本案相關文件。
四、招標文件陳列於本縣採購中心發包課,免費公開閱覽。
五、(1)本招標案支援電子領標,使用電子領標之廠商(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及篡改),投標時須提供當次電子領標憑據序號,未提供者,經招標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現場(限30分鐘)說明確認。確實未電子領標者,視為不合格標。
(2)若前次招標因未達法定家數而再行公開招標時,如僅變更截止投標期限、開標日期及時間,其他內容並無變更,廠商得援用前次送達之投標資料投標。但押標金之有效期應作必要之調整,無押標金者不適用。
六、本案如有貪污或偷工減料等不法情事,請撥打本府政風處受理檢舉專線:05-5322170或將資訊傳真至05-5327843及電子檢舉信箱ylhgad01@mail.yunlin.gov.tw
七、請投標廠商於本招標案等標期間留意並自行檢視有無更正公告,並以最新更正資料為準。
八、本案採單價決標每輛租賃車單價為新台幣1,200元,每日出車2輛,每月工作天概估為22天,每天預算新台幣2,400元,廠商報價不得超過每天預算新台幣2,400元。
更正事項:
修正契約書第十條 保險 (一) ■其他 第1項及第7項規定,修正如下,其餘文件不變:
1.全險車體損失險:"乙式(含)以上"(如有自付額由廠商負責)。(原為"免自付額")
7.乘客險:每一個人"傷害500萬"元或以上之金額,"每一意外事故傷害 2,000萬"元或以上之金額。(原為"體傷200萬"元,"每一個人死亡5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