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4899664
公佈日期 : 2024/11/05
採購單位 : 花蓮縣政府
採購案號 : AG1130018671
採購名稱 : 113-114年度花蓮縣漁業及災害復建工程委託技術服務(開口契約)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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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89112936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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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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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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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AG1130018671
採購名稱:113-114年度花蓮縣漁業及災害復建工程委託技術服務(開口契約)
採購類別:工程-土木工程
採購單位:花蓮縣政府
機關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十七號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吳映瑤技士
連絡人電話:(03)8230243
傳真號碼:(03)8233682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4/10/16
截止收件日期:2024/10/29
開標日期:2024/10/29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3,302,606 元
Email:ag7346@hl.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5.基本資格:
經政府合法登記(獲許可設立)、符合下列任一條件並具備得承攬本採購之合格文件,且無受政府採購法第103 條禁止之規定者。
(1)建築師事務所。
(2)專業技師事務所。
(3)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詳細內容請參閱本案投標須知第64點規定及投標證件審查表。
附加說明 : ※※※※~~注意事項~~※※※※
本府為維持開標現場秩序,投標廠商負責人或代理人於參加開標、比減價、決標時,應出示附照片之身分證 件及授權書,每一投標廠商參加人數上限為2人,非本案投標廠商不得進入開標室(花蓮縣政府農業處會議室)。
一、本案為113至114年之跨年度執行計畫,總經費計新臺幣980萬2,606元。其中113年度經費為新臺幣10萬9,250元,114年度預算為319萬3,356元,並保留650萬元後續擴充增購權利。
二、茲因114年度預算尚未完成立法程序,若所需經費之預算依法定程序全部或一部分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部分刪減時,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3年10月17日工程企字第10300341790號函釋辦理。
三、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及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不提供書面招標文件。請廠商自行至 「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付費下載,相關事宜可洽詢中華電信各營業窗口或撥 服務電話0800-080-412。
四、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
五、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政府電子採 購網下列印﹞俾利本府查驗,如經查驗未合格或有重﹝複﹞製之情形,視同無效標,若未附電子領標憑據書 面明細紙本又未派員到場說明,經本府於開標日期以電話通知仍無法聯繫者,視同放棄。
六、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 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如減價情形全無廠商到場 時,應予廢標。
七、廠商負責人或代理人於參加開標、減價時,應依下列規定出示身分證件及授權書,未攜帶者不得進入開 標室:
(一)、投標廠商若由負責人攜帶廠商印章及負責人印章親至開標地點,應出示身分證件,免填授權書。
(二)、投標廠商若委由代理人出席開標,請攜帶填寫完整之授權書及授權投標專用章。
(三)、投標廠商之代理人若未攜帶授權書,本府得提供空白授權書供填寫用印完整後始得進入開標室。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注意事項~~※※※※
本府為維持開標現場秩序,投標廠商負責人或代理人於參加開標、比減價、決標時,應出示附照片之身分證 件及授權書,每一投標廠商參加人數上限為2人,非本案投標廠商不得進入開標室(花蓮縣政府農業處會議室)。
一、本案為113至114年之跨年度執行計畫,總經費計新臺幣980萬2,606元。其中113年度經費為新臺幣10萬9,250元,114年度預算為319萬3,356元,並保留650萬元後續擴充增購權利。
二、茲因114年度預算尚未完成立法程序,若所需經費之預算依法定程序全部或一部分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部分刪減時,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3年10月17日工程企字第10300341790號函釋辦理。
三、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及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不提供書面招標文件。請廠商自行至 「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付費下載,相關事宜可洽詢中華電信各營業窗口或撥 服務電話0800-080-412。
四、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
五、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政府電子採 購網下列印﹞俾利本府查驗,如經查驗未合格或有重﹝複﹞製之情形,視同無效標,若未附電子領標憑據書 面明細紙本又未派員到場說明,經本府於開標日期以電話通知仍無法聯繫者,視同放棄。
六、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 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如減價情形全無廠商到場 時,應予廢標。
七、廠商負責人或代理人於參加開標、減價時,應依下列規定出示身分證件及授權書,未攜帶者不得進入開 標室:
(一)、投標廠商若由負責人攜帶廠商印章及負責人印章親至開標地點,應出示身分證件,免填授權書。
(二)、投標廠商若委由代理人出席開標,請攜帶填寫完整之授權書及授權投標專用章。
(三)、投標廠商之代理人若未攜帶授權書,本府得提供空白授權書供填寫用印完整後始得進入開標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