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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898835
公佈日期 : 2024/11/04
採購單位 : 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分署
採購案號 : s113013
採購名稱 : 113年度陳有蘭溪羅娜護岸復建工程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16550590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45,80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s113013
採購名稱:113年度陳有蘭溪羅娜護岸復建工程
採購類別:工程-水資源類
採購單位: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分署
機關地址:524彰化縣溪州鄉尾厝村中山路三段640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工務科
連絡人電話:(04)8898916
傳真號碼:(04)8890433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4/10/16
截止收件日期:2024/10/22
開標日期:2024/10/22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45,882,789 元
Email:schung1113@gmail.com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 乙等綜合營造業(含)以上
附加說明 :
[廠商資格摘要]:乙等綜合營造業(含)以上。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逕至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下載 [決標方式]:以採購法細則第64條之2, 採評分及格最低價標方式辦理。 [其他]: 1.電子領標投標廠商未附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經通知廠商開標當場提出說明,其無法開標當場提出或說明內容經機關認為不合理者或領標電子憑據編號重複者,其所投之標件不合格。 2.押標金繳退注意事項:(1)請閱水利署工程採購投標押標金繳退要點。(2)票據應以「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分署」為受款人(3)以現金繳納者,請匯入本分署押標金專戶第一商業銀行西螺分行(53230034116)帳號,並將收據影本裝入証件封內或當場繳交(以此方式繳納者無法於開標當日退還,需於開標後五天內退還);本分署不受理現金當場繳納。如為政府電子採購網線上繳納,需要1個工作天時間,請廠商提早作業。(4)以擔保信用狀及保証書繳納者,需使用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訂頒格式為之,其有效期應較招標文件規定之報價有效期長三十日,即自投標時起至開標後三十日止長三十日,計自投標時起至開標後至少六十日以上。 3.投標文件應密封,並於收受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本分署。 4.參加投標廠商應繳証件請參閱工程採購投標須知,證件應繳與原件內容相符之影印本,違者所投之標件不合格。 5.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請自公告或邀標之次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內,以書面向本分署請求釋疑。廠商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者,得自公告或邀標之次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且不少於十日內,以書面向本分署提出異議。 6.履約保証金繳納數額為458萬元整。 7.檢舉受理單位:法務部廉政署(二十四小時檢舉中心地址:10048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電子郵件檢舉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49 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500彰化縣彰化市卦山路12號、彰化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7248888)、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10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 、傳真:02-87897554、E-mail:audit3@mail.pcc.gov.tw )、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E-mail:ps.unit@moea.gov.tw)、本分署溪州郵政十七號信箱或電話04-8898270。 8.投標廠商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9.本案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規定採評分及格最低標方式辦理(詳「評分及格最低標審查須知」)。 10.開標時應當場審查所有投標廠商是否為合格廠商後,再行審查投標廠商之證件及規格文件(無者免審),合格後開啟標單封,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投之標件不合格:(1)工程預算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標單總價以鉛筆填寫或塗改後未蓋印章者或未依式填寫完整者;或詳細價目表未依式鍵入完整列印者或列印模糊不能辨識者。(2)工程預算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標案未依「詳細價目表及資源統計表電子檔使用說明」規定辦理者。(本工程詳細價目表及資源統計表係製作PCCES格式或EXCEL格式二種電腦檔型式之電子檔,其電子檔經檢查確實可用後,投標廠商應任選其中一種電子檔,辦理下列事項:a.於詳細價目表中各價格欄位,鍵入該項目之價格。b.於資源統計表中,鍵入各項目之數量、價格及其他資料。)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廠商資格摘要]:乙等綜合營造業(含)以上。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逕至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下載 [決標方式]:以採購法細則第64條之2, 採評分及格最低價標方式辦理。 [其他]: 1.電子領標投標廠商未附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經通知廠商開標當場提出說明,其無法開標當場提出或說明內容經機關認為不合理者或領標電子憑據編號重複者,其所投之標件不合格。 2.押標金繳退注意事項:(1)請閱水利署工程採購投標押標金繳退要點。(2)票據應以「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分署」為受款人(3)以現金繳納者,請匯入本分署押標金專戶第一商業銀行西螺分行(53230034116)帳號,並將收據影本裝入証件封內或當場繳交(以此方式繳納者無法於開標當日退還,需於開標後五天內退還);本分署不受理現金當場繳納。如為政府電子採購網線上繳納,需要1個工作天時間,請廠商提早作業。(4)以擔保信用狀及保証書繳納者,需使用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訂頒格式為之,其有效期應較招標文件規定之報價有效期長三十日,即自投標時起至開標後三十日止長三十日,計自投標時起至開標後至少六十日以上。 3.投標文件應密封,並於收受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本分署。 4.參加投標廠商應繳証件請參閱工程採購投標須知,證件應繳與原件內容相符之影印本,違者所投之標件不合格。 5.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請自公告或邀標之次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內,以書面向本分署請求釋疑。廠商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者,得自公告或邀標之次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且不少於十日內,以書面向本分署提出異議。 6.履約保証金繳納數額為458萬元整。 7.檢舉受理單位:法務部廉政署(二十四小時檢舉中心地址:10048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電子郵件檢舉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49 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500彰化縣彰化市卦山路12號、彰化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7248888)、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10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 、傳真:02-87897554、E-mail:audit3@mail.pcc.gov.tw )、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E-mail:ps.unit@moea.gov.tw)、本分署溪州郵政十七號信箱或電話04-8898270。 8.投標廠商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9.本案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規定採評分及格最低標方式辦理(詳「評分及格最低標審查須知」)。 10.開標時應當場審查所有投標廠商是否為合格廠商後,再行審查投標廠商之證件及規格文件(無者免審),合格後開啟標單封,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投之標件不合格:(1)工程預算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標單總價以鉛筆填寫或塗改後未蓋印章者或未依式填寫完整者;或詳細價目表未依式鍵入完整列印者或列印模糊不能辨識者。(2)工程預算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標案未依「詳細價目表及資源統計表電子檔使用說明」規定辦理者。(本工程詳細價目表及資源統計表係製作PCCES格式或EXCEL格式二種電腦檔型式之電子檔,其電子檔經檢查確實可用後,投標廠商應任選其中一種電子檔,辦理下列事項:a.於詳細價目表中各價格欄位,鍵入該項目之價格。b.於資源統計表中,鍵入各項目之數量、價格及其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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