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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898365
公佈日期 : 2024/10/31
採購單位 :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
採購案號 : JH13086P063
採購名稱 : 動態感知系統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53259225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JH13086P063
採購名稱:動態感知系統
採購類別:採購-儀器及實驗室設備類
採購單位: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
機關地址:401臺中市東區精武路40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採購科 李小姐
連絡人電話:(04)22112660#508355
傳真號碼:(04)2212382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4/09/26
截止收件日期:2024/10/02
開標日期:2024/10/03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750,000 元
Email:msmpc401@mail.mil.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本案不允許在臺陸資廠商參與投標。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請於民國113年09月28日1700時前以書面向本單位提出,異議,請於民國113年10月07日1700時前以書面向本單位提出(逾時或未具名者得不予受理),電話:(04)22112660、22112423分機508355、傳真:(04)22123820,地址:401011 臺中市東區振興路178號。 2.本案請自備投標信封,存放所有招標所需文件,信封請密封,並必須於封套上書明本案購案案號、廠商公司名稱、地址、電話及統編(信封格式詳如投標須知附錄二十三)。 3.本案採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方式辦理。 ※廠商投標時應依評審須知(附件2)之要求製作,並檢附「服務建議書(含附件)」紙本乙式各10份及「服務建議書PDF」電子檔光碟1片。 4.本案預算金額:總價新臺幣750,000元整。 5.本案報價及決標方式: (一)本案採序位法、固定價格給付,投標廠商無須報價,但須於服務建議書內詳列評審標準內容;本案固定價格給付為新臺幣750,000元整。 (二)評審委員就各評審項目分別評分後予以加總,依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並彙整合計各廠商之序位,以合計值最低者且平均總評分達80分(計算至小數點以下二位數,小數點以下第三位四捨五入)以上者為序位第一,且經出席評審委員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決標對象,以最符合需要廠商1家,並洽最符合需要廠商議定其他內容(採固定價格給付,無須議減價格);如有2家以上廠商序位相同者,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5條之1第3款規定,以擇獲得評審委員評定序位第一較多 者為序位第一;仍相同者,於該次評審會議中,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抽籤決定之。 (三)個別廠商之平均總評分(計算至小數點以下二位數,小數點以下第三位四捨五入),未達合格分數80分者不得列為最符合需要廠商。若有廠商平均總評分均未達合格分數時,則最符合需要廠商從缺並廢標。 (四)本案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符合需要廠商為得標廠商。 6.本案採購計畫品項不同意開放廠商以原產地為大陸地區(含港澳)財物及勞務供應(財物之原產地,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勞務之原產地,除法令有規定外,依實際提供勞務者之國籍或登記地認定之。屬自然人者,依國籍認定之;非屬自然人者,依登記地認定之)。 7.依國家安全法第11條規定,為確保國防軍品及設施之安全,廠商或其分包廠商之人員,或受政府機關(構)委託、補助、出資之個人或法人、機構或團體之人員或其分包廠商之人員,得標廠商於履約時不得有下列情形: (1)對用於軍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之產製品或服務,知悉原產地、國籍或登記地係來自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境外敵對勢力,而為交付或提供。 (2)知悉係不實之軍用武器、彈藥、作戰物資,而為交付或提供, 8.得標廠商違反前款規定時,將依國家安全法第12條相關罰則規定?理。 9.得標商請依印花稅法檢附印花稅。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請於民國113年09月28日1700時前以書面向本單位提出,異議,請於民國113年10月07日1700時前以書面向本單位提出(逾時或未具名者得不予受理),電話:(04)22112660、22112423分機508355、傳真:(04)22123820,地址:401011 臺中市東區振興路178號。 2.本案請自備投標信封,存放所有招標所需文件,信封請密封,並必須於封套上書明本案購案案號、廠商公司名稱、地址、電話及統編(信封格式詳如投標須知附錄二十三)。 3.本案採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方式辦理。 ※廠商投標時應依評審須知(附件2)之要求製作,並檢附「服務建議書(含附件)」紙本乙式各10份及「服務建議書PDF」電子檔光碟1片。 4.本案預算金額:總價新臺幣750,000元整。 5.本案報價及決標方式: (一)本案採序位法、固定價格給付,投標廠商無須報價,但須於服務建議書內詳列評審標準內容;本案固定價格給付為新臺幣750,000元整。 (二)評審委員就各評審項目分別評分後予以加總,依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並彙整合計各廠商之序位,以合計值最低者且平均總評分達80分(計算至小數點以下二位數,小數點以下第三位四捨五入)以上者為序位第一,且經出席評審委員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決標對象,以最符合需要廠商1家,並洽最符合需要廠商議定其他內容(採固定價格給付,無須議減價格);如有2家以上廠商序位相同者,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5條之1第3款規定,以擇獲得評審委員評定序位第一較多 者為序位第一;仍相同者,於該次評審會議中,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抽籤決定之。 (三)個別廠商之平均總評分(計算至小數點以下二位數,小數點以下第三位四捨五入),未達合格分數80分者不得列為最符合需要廠商。若有廠商平均總評分均未達合格分數時,則最符合需要廠商從缺並廢標。 (四)本案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符合需要廠商為得標廠商。 6.本案採購計畫品項不同意開放廠商以原產地為大陸地區(含港澳)財物及勞務供應(財物之原產地,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勞務之原產地,除法令有規定外,依實際提供勞務者之國籍或登記地認定之。屬自然人者,依國籍認定之;非屬自然人者,依登記地認定之)。 7.依國家安全法第11條規定,為確保國防軍品及設施之安全,廠商或其分包廠商之人員,或受政府機關(構)委託、補助、出資之個人或法人、機構或團體之人員或其分包廠商之人員,得標廠商於履約時不得有下列情形: (1)對用於軍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之產製品或服務,知悉原產地、國籍或登記地係來自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境外敵對勢力,而為交付或提供。 (2)知悉係不實之軍用武器、彈藥、作戰物資,而為交付或提供, 8.得標廠商違反前款規定時,將依國家安全法第12條相關罰則規定?理。 9.得標商請依印花稅法檢附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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