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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898333
公佈日期 : 2024/10/31
採購單位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桃園郵局
採購案號 : E113023
採購名稱 : 桃園郵局(南桃園地區)局外自動櫃員機管理服務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70582401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4,904,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E113023
採購名稱:桃園郵局(南桃園地區)局外自動櫃員機管理服務
採購類別:採購-消防保險安全保全
採購單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桃園郵局
機關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一段五一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施憶君
連絡人電話:(03)3360566#686
傳真號碼:(03)3331954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4/10/23
截止收件日期:2024/10/29
開標日期:2024/10/3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5,132,096 元
Email:pt646982@mail.post.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附加說明 :
1.投標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含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等。【註:為因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營利事業登記證」之規定,投標廠商得透過經濟部(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商工登記資料)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相關證明資料,並得列印該等資料代之。 2.最近1期納稅證明文件:廠商就下列證明文件擇一檢附。 (1)營業稅繳稅證明(本項適用於依營業稅法須報繳營業稅者之情形):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2)所得稅證明:最近1年所得稅納稅證明或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年證明文件者,得以前1年之納稅證明文件代之。 3.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4.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本局提供之格式填製,第一項至第七項答「是」或未答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聲明書內容有誤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第八項、第十一項及第十二項請依招標個案聲明事項及附註說明註記】。) 5.其他:投標廠商應具有銀行業(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2條第3項第1款之銀行業)、農業金融機構(指農業金融法第2條之農業金融機構)自動櫃員機現金鈔匣運送、紀錄單更換、故障排除及維修清潔等各項管理服務之承做經驗,並應附契約證明文件或結案文件影本。 6.其他:投標廠商投標時,應提出設備切結書保證於得標後實地檢查確係具備下列設備: (1)設有安全防護措施無虞之固定大型金庫,能容納保管受託之款項。 (2)具整鈔中心並配置整鈔作業人員,提供整鈔作業之服務。 (3)可提供本局電腦連線監控系統傳輸所需之適當場所及人員。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1.投標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含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等。【註:為因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營利事業登記證」之規定,投標廠商得透過經濟部(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商工登記資料)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相關證明資料,並得列印該等資料代之。 2.最近1期納稅證明文件:廠商就下列證明文件擇一檢附。 (1)營業稅繳稅證明(本項適用於依營業稅法須報繳營業稅者之情形):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2)所得稅證明:最近1年所得稅納稅證明或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年證明文件者,得以前1年之納稅證明文件代之。 3.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4.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本局提供之格式填製,第一項至第七項答「是」或未答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聲明書內容有誤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第八項、第十一項及第十二項請依招標個案聲明事項及附註說明註記】。) 5.其他:投標廠商應具有銀行業(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2條第3項第1款之銀行業)、農業金融機構(指農業金融法第2條之農業金融機構)自動櫃員機現金鈔匣運送、紀錄單更換、故障排除及維修清潔等各項管理服務之承做經驗,並應附契約證明文件或結案文件影本。 6.其他:投標廠商投標時,應提出設備切結書保證於得標後實地檢查確係具備下列設備: (1)設有安全防護措施無虞之固定大型金庫,能容納保管受託之款項。 (2)具整鈔中心並配置整鈔作業人員,提供整鈔作業之服務。 (3)可提供本局電腦連線監控系統傳輸所需之適當場所及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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