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4898309
公佈日期 : 2024/10/31
採購單位 :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採購案號 : 1130779
採購名稱 : 桃園舊城人文史地歷史調查研究計畫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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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93033961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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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2,38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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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30779
採購名稱:桃園舊城人文史地歷史調查研究計畫
採購類別:工程-活動行銷廣告類
採購單位: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機關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徐小姐
連絡人電話:(03)3322592#8626
傳真號碼:(03)3313746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4/09/02
截止收件日期:2024/09/18
開標日期:2024/09/19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2,400,000 元
Email:10056076@mail.tycg.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附加說明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另如允許合作社為投標廠商,且投標廠商為合作社者,應依合作社法之規定,並附具合作社章程,且章程業務項目需涵蓋本採購委託工作項目):
(一)廠商資格
依法核准設立或登記立案並合法納稅、能提供本採購案履約能力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情形之大專院校、學術研究機構、立案財團法人、立案社團法人、公司組織等廠商。
(二)投標時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影本務必清晰可辨)
1. 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1)大專院校、學術研究機構:主管機關核准立案證明文件或相當證明文件。
(2)立案財團法人、立案社團法人(不含學校):法人登記證書或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立案之證明文件。
(3)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另營利事業登記證,業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需用機關及廠商可透過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登記資料。
2. 納稅證明文件(如所得稅或營業稅)
廠商應依規定繳納營業稅者,納稅證明文件為下列規定之一:
(1)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2)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
(3)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廠商倘符所得稅第4條規定免納所得稅者則免附,並檢附相關佐證文件。
3. 信用之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查覆單經塗改或無加蓋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但經由政府電子採購網產製票據信用證明而無查覆單位圖章者,仍為合格標。
4. 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請依格式填寫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5. 採購標單(兼切結書)(正本)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局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市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例如: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如非負責人出席應檢具委託出席授權書及出席者身份證明。
[其他]:餘詳列投標須知及契約稿本及其它招標文件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因故停止上班,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
開標日如遇不可抗力之災害,本機關停止上班,無法如期開標時,開標時間由本機關另行電話或傳真通知投標廠商。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另如允許合作社為投標廠商,且投標廠商為合作社者,應依合作社法之規定,並附具合作社章程,且章程業務項目需涵蓋本採購委託工作項目):
(一)廠商資格
依法核准設立或登記立案並合法納稅、能提供本採購案履約能力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情形之大專院校、學術研究機構、立案財團法人、立案社團法人、公司組織等廠商。
(二)投標時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影本務必清晰可辨)
1. 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1)大專院校、學術研究機構:主管機關核准立案證明文件或相當證明文件。
(2)立案財團法人、立案社團法人(不含學校):法人登記證書或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立案之證明文件。
(3)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另營利事業登記證,業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需用機關及廠商可透過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登記資料。
2. 納稅證明文件(如所得稅或營業稅)
廠商應依規定繳納營業稅者,納稅證明文件為下列規定之一:
(1)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2)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
(3)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廠商倘符所得稅第4條規定免納所得稅者則免附,並檢附相關佐證文件。
3. 信用之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查覆單經塗改或無加蓋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但經由政府電子採購網產製票據信用證明而無查覆單位圖章者,仍為合格標。
4. 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請依格式填寫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5. 採購標單(兼切結書)(正本)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局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市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例如: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如非負責人出席應檢具委託出席授權書及出席者身份證明。
[其他]:餘詳列投標須知及契約稿本及其它招標文件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因故停止上班,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
開標日如遇不可抗力之災害,本機關停止上班,無法如期開標時,開標時間由本機關另行電話或傳真通知投標廠商。